2021.3.13
今日筆記📒
今天是公司管理層的解憂房,談談你身邊的故事、分享職場乾貨!
1. 如何妥善解聘人員?
2.怎樣培養好人才?
3. 如何提升遷加薪?
➕解僱前:
1. 主管根據工作目標去扶植團隊。
2. 瞭解員工的才能、優勢;試著安排其他部門支配!
3. 先口頭警告
➕主管帶人、培養人才:
1.同理心。
2.團隊力量。
3.根據目標。
4.給下屬機會。
5.個人競爭優勢。
6.面試看創意、邏輯。
7.使用媒材(看什麼書)去觀察員工的選擇。
8.了解夢想、真心話交流。
9.正面鼓勵、正面承擔。
10.晉升通道、知道自己往哪裡去。
11.通才 專才 接班人計劃、培訓計劃、確保有不同的項目。
12.公司雲知識平台 讓員工持續學習。
13.教練計劃。
14.人才是要深度 廣度 跨度 ?主管要面對面觀察!
15.抽測員工、pop quiz 隨堂測驗!
16.讓員工根據主題做長一點的演說(類似Ted)。
17.主管給資源。
18.推行學習型組織;讀書會、先用試點、再複製!
🔺人才表現稽核:
1.客戶滿意度(客訴、稽核)
2.法令規章
3.年度策略目標
4.個人職能自評
➕如何提升職加薪
*與主管對焦溝通
*羅列出工作和戰功
*清楚表達意願
*跨部門溝通能力
*升遷 v.s 加薪是兩件事;名還是要利?
*額外能產出什麼?(公司的收入)做了什麼?(公司支出)
*薪水加哪裡?津貼?職務加級?底薪?獎金?
👏Tips:
*員工不適任是一個常態
*主管和部署「認知」要磨合
*KPI 領先指標 落後指標
*Attitude is your altitude 工作心態最重要
*面試時去match企業文化
*解聘時好聚好散、優於勞基法(預告工資)
*資遣預告:
員工到職未滿三個月10天
三個月以上、未滿1年 20天
一年以上 30天
* 不論到職幾天,只要是非自願離職都要給付資遣費(很多中小企業會以為只要在試用期叫員工離開就不用付資遣費)
*績效:名詞為多數結果導向、量化
*審視談判籌碼:市場稀有性、公司是否馬上需要你、是否有附加價值!
*從104、1111 、獵人頭公司市場資料調查
📖
-執行力的修煉 / 天下文化
-你以為的懷才不遇 只是懷才不足而已/ 今周刊
-你問對問題了嗎?:重組問題框架、精準決策的創新解決工具 / 天下文化
What’s Your Problem? To Solve Your Toughest Problems, Change the Problems You Sol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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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適任資遣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若屬「試用期」,原則是「不定期契約」,只是雇主為了確認勞工是否適任,會先約定一定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就成為正職
因此試用期過後,雇主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則要回到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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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適任資遣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試用期不適任資遣 在 試用期不適任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 YouTube 的必吃
常有朋友跟我反應,勞基法沒有規定 試用期 ,公司不應該訂定 試用期 !確實,勞基法並沒有 試用期 這個名詞,但勞基法也沒有規定,不能有 試用期 ! ... <看更多>
試用期不適任資遣 在 勞動臺北- Q:員工試用期間不適任,要做資遣通報嗎? A 的必吃
在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如果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屬於「資遣」,就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不論資遣幾名員工,即使只有1名,也要通報。另外如果員工工作 ... ... <看更多>
試用期不適任資遣 在 [問題]試用期不適任也算資遣吧? -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真沒想到我也有來發文的一天 嗚嗚
當初應徵這家不到20人的小公司的業務職缺 前三個月試用期保底30000
11/4到職第一天
12/4因人手不足轉調至其他部門協助
12/30老闆約談我 說了一些我讓他不滿意的地方 其實當下超級難過 明明有努力 卻被他
說的一文不值 雖然自己也有不夠好的地方 但感受好差呀 老闆也明說我不適合這裡
總之那天最後結果 老闆讓我降薪為27000再轉另一個部門當助理 試用10天到1/9表現再不
好就直接拜拜
而到現在我還不知道我的去留.....
想請問 以上情形是合法合理的嗎?
照法律就算試用期也算資遣 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吧?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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