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高考二級行政法擬答
一、行政罰法第18條,有關行政罰的審酌加減(課本4-214頁)
(一)行政罰法第8條為禁止錯誤,「得減輕或免除」
(二)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不得低於最低額(15萬元)之三分一,即5萬元。
(三)主管機關之裁量並沒有瑕疵或濫用,亦無法規適用錯誤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79條規定,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二、勞動部之行政處分認定的事實(先決問題),對於作成永久居留行政處分的內政部移民署發生構成要件效力(課本4-88頁,行政處分確認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三、行政罰之行為責任VS狀態責任(課本4-202頁)
(一)行為人負有行為責任,而所有權人負有狀態責任
(二)建築法第73條為行為責任,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有行為責任,但變更使用的人不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則負有狀態責任。
(三)建商交付時就已經變更使用,故主管機關應處罰行為人(建商)就已經達成行政目的,就不可以再處罰所有權人或大樓管理委員會,此即行為責任優於狀態責任之法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8的網紅台北市議員徐弘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訴願法第 85 條提到,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台北市C1/D1雙子星開發案尚有二個訴願案在進行,但柯市長卻急著在10/18宣布由次優廠商遞補。請問柯文哲市長在急什麼?...
訴願法第 18 條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桃園縣政府辦理桃園市國際路彎道改善工程用地,經依法奉准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圳段610-1地號土地,合計面積0.300710公頃一案,公告周知。
發布日期: 2014-05-06
提供單位: 地政局
詳細內容:
依據:
內政部103年4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0148627號函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3、18、18-1、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公告事項:
需用土地人:桃園縣政府
興辦事業種類:交通事業。
徵收土地詳細區域及應補償費額:詳如徵收土地範圍圖、徵收補償清冊。(陳列本府地政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
公告期間: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止公告30天。
本案奉准徵收之土地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本案徵收土地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恕不予受理。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進度:預計於103年5月開工,104年5月底完工。
本案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另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查處情形不服者,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經本府審查後,得提請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復議結果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如係對內政部徵收處分不服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亦得依前開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經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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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85 條提到,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台北市C1/D1雙子星開發案尚有二個訴願案在進行,但柯市長卻急著在10/18宣布由次優廠商遞補。請問柯文哲市長在急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