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該抵制不實報導和謠言
針對11月10日新光里里長何智昌帶懷恩堂靈骨塔財團(以下簡稱不法財團)至新竹市議會前抗議事件,經TVBS未據實查證於網路做不實報導, #特此聲明:
雅芳先來講一下這件事的背景~
#被詐騙的老農民-徐錦光,一輩子住在高峰段925地號至今已經86歲了,但辛苦一輩子的佃農土地卻變成懷恩堂的靈骨塔。當我知道他受惠於375減租的土地被不法財團用「詐欺」「背信」的方式奪走了他的土地卻求助無門,於是求助雅芳幫忙。
雅芳很仔細的看完許多的資料,心裡總是為老農民的際遇忿忿不平,一直想著能為他做些什麼。
老農民的兒子徐孟祥提告不法財團,因為勝訴,而被不法財團的5、6個人毆打,老農民帶著他的兒子滿身是傷,牙齒斷掉嘴巴還流著血,慌張的跑來服務處找雅芳求助,這個時候我才知道,老農民在求助我之前,不法財團已經找了黑道去他家恐嚇他。
而恐嚇他的這件事件,壹週刊已經有幫老農民主持公道,據實的報導了不法財團的惡行惡狀,面對這樣惡質財團,老農民跟他的兒子聲淚俱下的找我求助,於是雅芳當下就幫他們報警,並提出殺人未遂跟強制罪的告訴,但現場打人的監視畫面卻被不法財團湮滅證據。這個案件還在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
ℹ11/10上午11點半,是雅芳在新竹市議會第四次定期會單位質詢時間,但在我到達市議會準備質詢時,突然有記者採訪我關於不法財團抗議的事,我才知道南區新光里里長何智昌帶著不法財團在新竹市議會前舉牌抗議,並舉辦記者會。
當下我也接受了許多家媒體採訪並據實陳述,其中對記者問到有關於所質疑(黃男)身份,雅芳也告知為律師事務所辦公室黃主任,有問題可以當面採訪他。
另外關於報導中陳述,影射雅芳針對不法財團的多次現勘,好像是因為介入不法財團與老農民的土地糾紛,才會去做。
雅芳對此要特別聲明,雅芳經民眾舉報,而對不法財團違法行為進行現勘,因涉及諸多法條專業,常邀請專業人士,如地政、會計、法律人士等出席,藉其專業釐清可有違法要件後,再請權責單位依法辦理,並無不妥,且雅芳皆在現場主持,依此方式的現勘,不法財團也並非第一人,但影片中高峰里長郭朋鑫未獲邀請現勘,卻幫不法財團至現場製造紛亂,試圖不讓現勘順利進行,經雅芳報警,該里長才離去。
不法財團及新光里長何智昌於TVBS報導中,多次以黃姓男子介入不法財團與老農民的土地糾紛,還大聲質問議員問政是否要利益迴避等不實陳述,TVBS記者陳世明卻在未具體證實黃男究竟有無介入土地糾紛下,就完全採納不法財團之說詞並予報導。
當天採訪雅芳的記者有許多家,但只有TVBS及振道對此報導,其中TVBS記者陳世明針對採訪內容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報導,感覺好像是幫了這個不法財團在誤導些什麼,企圖妨害雅芳的名譽。而另外有報導的振道新聞,就有秉持報導中立,相比之下,總覺得是不是應該來探討TVBS記者陳世明為何在知情下卻用斷章取義的方式來報導。讓好多朋友及選民都來關心雅芳,並詢問雅芳媒體怎麼會這樣寫。
🔍TVBS記者陳世明對此事件的關注程度,真的讓雅芳十分驚訝
有在關注雅芳的朋友都知道
雅芳長期以揭發貪瀆不法及維護弱勢人民的權益為主
為了捍衛人民的權益
雅芳甚至提告了新竹市長林智堅
以及新竹市議會議長許修睿
且是涉及到違法的提告案件
但這麼大的新聞,幾乎媒體都沒有報導過
更沒看過TVBS記者陳世明因此採訪過雅芳
但今天TVBS記者陳世明竟然為了多次違法破壞環境、詐騙老農及毆打老農子的不法財團,而選擇做不實報導,儼然已失去身為媒體對所採訪,應具體求證,以公正超然的立場報導,方不失為媒體應有的精神。
ℹ該不法財團曾叫新光里長何智昌,除多次幫忙不法財團在遭提告時出庭作證外,並專程來雅芳服務處警告雅芳不准再幫受害者主持公道。
🔍在不法財團遭民眾檢舉排放污泥水,經雅芳帶環保局現勘時,即誣指雅芳要跟他拿2200萬, #遭雅芳當場提告妨害名譽,依法偵辦,當時新光里長何智昌從不法財團在分駐所作筆錄,即至現場關心,直至移送偵察隊,依然緊跟在後,至釋回後,還護送不法財團離去。
這個案子,目前新竹地檢署偵辦中,不法財團於偵察庭中, #也向檢察官坦承不曉得2200萬這個說法怎麼來的,現在新光里長何智昌卻以不法財團代表人身份,再把2200萬拿來影射好像雅芳有何不法利益,但卻無任何證據下,藉聯合TVBS記者陳世明而妨害雅芳的名譽,想藉此威脅,讓雅芳不敢再為受害者主持公道。
何智昌里長為了不法財團的利益,多次幫不法財團出庭作證,但證詞不被法官採信,因此敗訴,判應賠老農民120萬及60個塔位
何智昌里長與不法財團的密切,猶如以共犯結構為其利益代理發言,更離譜的是聯合媒體或還有幕後黑手撐腰,竟把該不法財團塑造成弱勢族群,這樣的行為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對此! #雅芳堅持維護我的名譽!
對於TVBS記者陳世明及里長何智昌、不法財團的不實陳述及報導
雅芳依法提起告訴。以正視聽
以下附上該不法財團之犯行及相關訴訟
108年度偵字第7935號涉犯傷害等罪(新竹地院審理中)
其他請看附圖。
#共犯結構為不法財團X在地有力人士X媒體
訴訟詐欺未遂 在 太咪瘋韓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月21日
首爾東部地方法院依特殊暴力、特殊財務損毀、妨礙業務、詐欺、保險詐欺、恐嚇未遂等六個嫌疑
一審判這位31歲計程車司機兩年罪刑
(檢方求刑七年)
法院表示
他長時間故意製造假車禍來領取保險金
但有考慮他承認罪行並有反省
與大部份的被害人也都有和解
三年前他也曾故意撞上一台私有的救護車
說他們沒患者還故意開警鈴
如果不給50萬韓幣(一萬多台幣)
就要去舉發他們
檢方也有把這罪行追加上去一起起訴
而6月那個故意擋住救護車的事件
那位搭乘救護車的患者最後死亡
但這部份現在還在繼續調查中
遺屬的律師說
最後出來的刑期還不到檢方求刑的一半
覺得法院並沒有充份考慮到遺屬與被害者的痛苦
這位計程車司機在民事訴訟中完全沒有向遺屬道歉或有反省之意
現在遺屬加告他殺人與特殊暴力
警方還在調查中
因為需要調查他擋住救護車這件事是否造成患者死亡
#太咪的新聞後續追蹤篇
#太咪的韓國新聞篇
訴訟詐欺未遂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Yl0NG4
📌懶人包👉 https://reurl.cc/ObjLny
📌陳同佳案時間軸👉https://reurl.cc/Yl0NG4
📌《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https://reurl.cc/Yl0NG4
📌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