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訴訟代理人 解除委任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再打臉邱毅
邱毅聽不出自己道歉的聲音,還要我們拿証据出來。那我們只好重建現場了!希望幫助他重拾記憶,恢復正常。以下錄音,肯定非常有療癒的!
光碟錄音內容(部分)
法官: 被告邱先生,不好意思,這是一個自訴案件,依法還是要告知你,對於自訴人告訴你的事實、法條,自訴狀你應該有收到吧(邱回有的),這已經進行一陣子了,邱先生要告知你,在法院開庭的時候,你可以保持沉默、不用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替你辯護,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可以請求法律調查,這是你訴訟法上的權利,邱先生你了解嗎?
邱毅:了解
法官:好,那已選任辯護人辯護了
好那法官問了,對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雙方就和解內容之意見為何?那個林律師,上次11月28日有開過一次庭,(林回:是)那溝通的意見為何?
林律師:庭上,就是雙方協商已經達成和解(法官回ok)那道歉聲明,那道歉的文稿部份我們有傳給書記官了,那就按照上次的協商,請邱毅先生當庭朗讀並全程錄音,那麼…..
法官:就如同這個…內容…如同這個…陳報四狀
林律師:不太一樣,因為四狀有一個條件改了,所以不能用陳報四狀,內容如陳報四狀,但和解條件二修正為(法官:記載筆錄)對
法官:好,那洪律師跟邱先生,對自訴代理人所陳這個部分,有什麼意見嗎?
洪律師:沒有意見
邱毅:沒有意見
法官:沒有意見,那自訴被告邱先生是否於今日庭期就雙方已協議之內容,當庭為朗讀?
邱毅:現在朗讀阿?.(法官;對)...喔同意同意
林律師:庭上,按照我們上次協商,先把內容打上(法官;有阿,他現在再抓了,慢慢來)好好
法官:KEY好了嗎?確認一下…………
邱毅:現在念嗎?
法官:對,沒關係,請
邱毅:本人邱毅於2010年新北市長選舉投票前夕,參加TVBS 2100全民開講現場直播節目,恰逢連勝文遭遇槍擊,由於身處攝影棚內,未能即時取得詳盡資訊,在主持人提問並提供蔡英文新聞稿,且基於好友連勝文受創生死未卜之傷痛下,對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進行評論,指稱民進黨新北市長候選人有煽惑、縱容支持者進行暴力情事,此評論可能造成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之困擾,但並無妨害蔡英文及民主進步黨名譽之惡意。當時適逢選舉投票前夕,此評論對候選人可能造成負面影響,本人事後深感不安,特表歉意。
法官:自訴人有何意見?自訴代理人有何意見?
林律師:因為雙方已達成和解,我們在閱卷取得筆錄跟開庭錄音光碟後,我們與辯護人交換解除自訴及反訴代理人的委任狀
法官:那個應該是向法院提出
林律師:對,我們交換後提出…
洪律師:那就直接寫我們會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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