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有被推爆 那我們就來聊聊為何我會擔心今年台灣工地管理會有重大風險
因為有版友可能不是相關產業或科系
先介紹一下台灣幾個營造現場比較特殊的狀況
(營造業每個國家都有各自遠早的發展歷程和特殊法規 所以獨特性比多數產業高)
1.層層分包特殊文化
先說一下轉包和分包不同
轉包是拿到案子後抽管理費或業務費用後
就把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再轉給其他廠商施工
但分包則是主要得標廠商將一部分工程與其他廠商分工施工
分包這件是在全球營造業都是普遍的
但是分包的方式 規模 切分方式 層數 及分包後權責歸屬則有很大差異
台灣的特色是營造業普遍規模很小
(這點跟很多人的印象應該是相反)
https://reurl.cc/KxL6D9
全台灣營造業在109年第4季共有19,028家
大約一萬四千家是丙級營造和土木包工業
這還沒有計入材料行 設備廠商 資材公司等
可能沒登記在營造業但會出入工地協助工程的廠商
還有到處走跳的師傅(個人 夫妻檔 師徒)
會有這樣的狀況是 營造工程很少有較長的持續性
每個工地完工後 是否有相近的工程能續接 不確定性很高
不像很多產業人員可以固定編制持續生產或提供服務
所以營造廠會保留主要的主管和核心的技術人員
等拿到下一個案子時 再依工程案的特性和規模 將工作分配給協力廠商
協力廠商同樣有一樣的問題 所以會再把人力和機具不足的部分再分給下一級廠商
這樣的層層分包 安全責任如何整體控管
就跟最上面承攬工程的營造廠觀念 能力 制度有很大關係
另外也跟各分包廠商有無合作經驗有關 有共同合作的經驗
再效率 信任度上都能提高 也能降低一些工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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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人員的非制度學習
台灣早期多數施工人員的訓練都是師徒制為主
師傅用他當徒弟受到的訓練方式再複製一次來訓練自己的徒弟
這樣的現象一直延續到現在
很多工序和工種 仍然是以師徒制為主要學習方式
技術學校教的工種數量有限 而且經常與現場及時代有落差
這也導致很多工法在操作上會有各種不一致的說法和見解
甚至在安全的管理上 也缺少一致的認知和操作方式
.
3.工務及工地管理的大學教育
大學教育主要還是以理論和學科知識為主
實務經驗和實習 台灣的大學對其重視度反而低於歐美
也就產生許多理想和現實的落差與誤解
因為缺少實際工地與操作經驗
所以師傅一開始並不會信任大學畢業幾年 擔任工地管理人員的指令
有時會聽從 也只是因為位階權力的關係 而不是從心底聽進去
所以只要一沒有人督導 很多安全措施和流程就鬆懈了
而大學畢業擔任管理的工程人員 對於工地的適應性通常也不高
也不少人不願意與師傅和工人搭話 自然雙方更不了解彼此的顧慮和立場
無法用師傅能理解的方式傳達重要的安全事項或調整安全管理方式
直接用學校或機關理想的方式來管理 自然事倍功半......
最後實際對工地工務管理影響最大的 還是由工地出身的管理人員為主
但也因此許多觀念可能還停留在很早期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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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家機關的制度流程與認知
公共工程許多的制度流程訂定是為了達到規範要求而做的
多是參考國外的資料後再加以修改定案
但國外的條件往往和國內有很大的落差
也因此許多制度如果直接移入執行 往往效果不佳甚至弊病叢生
後來有許多學者和高階公務人員發現有這樣的問題
所以會參考多國制度後 再拼裝修訂執行的流程與相關管理制度
不過這裡又發生一個大問題
多數參與修訂的學者和高階公務人員
很少是工地出身 他們大多經常造訪工地作查核
但查核那天的準備好的狀況和平常的工地運作狀況往往很不一樣....
而且走馬看花的查核 無法看到很多實際進行的細節和環節
所以將國外的制度拼裝後 再由缺乏基層實際經驗的專家學者和公務人員修訂後
產生更詭異的制度 而這樣的制度和流程往往不但不能有效達到規範要求
反而產生更多的虛工和紙上作業 以及越來越多的督導成本
層層督導 高層督導去督導督導的督導 就會變成這種梗圖的情境....
https://imgur.com/o3g9r8f
這種狀況反而最容易發生危險 因為大家的注意力會放在文件上
而不是現場 而且出事後 90%以上的時間和重點放在檢討和推託責任
而不是討論如何避免下一次意外或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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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籍勞工的管理
外籍勞工可申請投入國家建設屬大規模的營造工地
此外也有許多外勞學成後 會跑到私人案場工作
與很多人的觀念再次相反
外籍勞工如果在一開始就給與完整的安全訓練和觀念指導
反而是最有機會持續維持的群體
因為他們很怕違反相關規定會被遣送回國
所以只要是聽起來合理 不影響他們收入的措施 大多會有意願配合
這個情況在緬甸也很明顯
緬甸在最近動亂前 有一陣子和平的日子
很多地方都開始由外資投入 設置小型工業園區 想運用當度充足又便宜的人力
那時聽去緬甸勘查的工程師說 當地主要投資的外資來源有
台灣 新加坡 日本 中國
而且只要看園區工地工人的打扮和配置大概就能猜到是哪個國家投資的
安全帽反光背心備齊 還請好幾個人固定在路邊指揮交通(即使幾乎沒車子)
這園區多半是日商投資
工地工人有戴安全帽和反光背心 車輛進出時會有一組人跑出來指揮
但沒車輛時沒人在外面的 通常是新加坡投資的工業區
工地工人安全帽戴著但沒有扣好或看起來破破爛爛 背心有人有 有人沒有
車輛進出時有一人不情不願 出來看看的 大概是中國投資的光業區
至於沒有安全帽 沒有背心 擺一個電動左搖右晃的破爛假人在門口的
大概就是........
工人同樣都是緬甸當地人 但穿著和動作卻會因為不同國家的管理
而有很大的差異.... 這情況在台灣也同樣適用於外籍勞工的管理
.
以上是台灣營造工地幾個特殊的狀況
這樣的狀況在過去還能維持一些微妙的平衡
讓工地事故的機率大概略高於工地外交通事故機率
(考量從業人數和交通工具使用人數差異後的機率)
但今年因為嚴重缺工的問題 恐怕會讓許多工地事故機率暴增
嚴重缺工的原因就在於人力供需嚴重失衡
需求面上的問題:
1.科技廠快速大規模擴廠
2.房地產熱潮增加大量建案興建
3.前瞻計畫多以工程為主 短期過多工程案件需要執行
供給面上的問題:
1.年長工人退休或傷病缺工
2.工地風險衛生隱憂和起步待遇難吸引年輕人
3.缺少工地實際技術的技職訓練教育單位 (如果已經有訓練 不用從起步待遇做起)
4.新冠肺炎造成外籍勞工來往狀況不確定性
上述問題就造成今年恐怕得面對台灣營造歷史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缺工潮
而上述的所有問題又會和台灣營造特殊的狀況 產生更致命的結果
這部分也蠻複雜的 明天會再開一篇文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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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遺憾的
昨天找了一下兩年多前在八卦版的發文
那時就有提到一些台鐵內部的問題
雖然這次直接原因是工程外包廠商出了問題
但這也反應到台鐵在管理上 偏向把風險管理的部分也全都外包出去的心態
https://reurl.cc/NXLjGQ
對風險管理的觀念和心態如果不修正
台鐵事故仍然會頻繁發生 頂多是不同的人輪流砸鍋.....』
Re: [問卦] 營造公司有沒有評鑑制度 https://disp.cc/b/27-doaf
規訓權力理論教育 在 李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最近新疆維吾爾族人權危機,國際社會指責中共以大規模監禁的方式,關押大量維族人參加「再教育營」並強迫勞動。
其實,中共沒有否認新疆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立的營區存在,甚至還帶著外國媒體去採訪。只是中共稱這些營區為「職業培訓所」、「思想轉化營」或是「學習班」,號稱用來反恐,把他們懷疑的維族人提早關押進行「源頭治理」。(見文末《央視》影片)
這是因為,營區的數量已經多到中共無法完全否認,只能用難以取信的說辭,進行美化。
這是正常的學校嗎?
雖稱為「學習」,裡面的維吾爾族人卻無法對外跟家人聯繫,也無法隨時離開。上圖是明報整理中國《央視》節目截圖,這種說法,大家能相信嗎?
2019年,台北舉辦「宗教自由論壇」。我當時有幸親自採訪幾位維吾爾族人權團體代表,請他們分享家人受到監禁的經歷,並拍攝這支短片:
【聲援維吾爾 守護台灣】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87067058514221
🕌
為了新疆議題,中共與歐美國家激烈爭辯,互相大動作祭出制裁名單。被中共列入「制裁名單」的人士,除了各國政治人物,還包括一些學者。
其中兩位是人類學家:
✍️鄭國恩(Adrian Zenz):德國人類學家,學生時期研究西藏與中國少數民族政策,近期出版系列關於新疆集中營的調查報告,持續揭露維吾爾族被監禁的情形。
✍️芬利(Jo Smith Finley):英國人類學家,長期研究中國西北族群關係及認同,近年對維吾爾人權危機持續發聲,並對維吾爾族海外庇護案提供諮詢協助。
我自己本身也是念文化人類學,其研究方法與觀點,長期在各方面啟發我。
人類學家深入研究各地文化,對權力關係保持敏銳。我認為這代表我們清楚認識,不論是西方國家或非西方國家、不論用有形或無形手段,都有可能成為壓迫者。我們必須視每一個個別的情境,分析其中的不平等關係。當人類學家看見公權力打壓、歧視與抹滅特定族群,也很難視而不見。
田野調查與理論分析是我們的工具,讓我們更明白真相,但最後的價值判斷,則僅能依靠每個人的良知與信念。
我以我的學科為榮,也會持續用手邊所能獲取的知識,希望確保更多人的自由。
大家可以持續關注這些人類學家以及新疆相關新聞。即便是觀看中共官方媒體製作的報導,也可以多方比對,獲得更多關於這方面的資訊。
🕌
【圖片來源】明報節錄中國《央視》節目圖片
https://tinyurl.com/smnkdja4
🔺以下影片給大家比較參考:
【BBC】新疆調查:中國棉花行業背後的維吾爾人強迫勞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059LWGVWdY
【BBC】新疆棉花事件:王毅訪土耳其遇維吾爾人示威,女子哭訴新疆家人被拘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Oh0-BSL0U8
【BBC】走進中國新疆的「思想轉化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8zNPmBttAQ
【央視】反恐和去極端化的源頭治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sUH7hqEt6c
規訓權力理論教育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心理專業案主的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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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沒有寫一篇文章說不清楚的事情,如果有,就寫兩篇,兩篇寫不清楚,就寫三篇,以此類推。上一篇文章「心理師,你有接受心理治療嗎?」主要是在論述當人們用「是否接受過心理治療」來做為評估心理治療師時,會造成的限制與不合理之處。這篇我想要討論的是心理治療專業案主自身接受心理治療的動機目的與其衍伸出的界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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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專業案主」與「不純粹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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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簡稱「專業案主」。主要是用以指稱在心理治療中本身具有心理專業背景或是具備或正在學習心理治療 / 諮商 / 輔導 相關知識的心理治療個案,他有可能是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身心科醫師,也有可能是社工專業人員、社工師、輔導老師等。與一般非專業案主不同的是,他們前來接受心理治療,有很多時候並不是純粹想要解決身心困擾,有些人甚至是自覺沒有身心困擾,而他們接受心理治療是有其他目的和意義,尤其是前三者(心理治療師)。也因此,我稱這樣的心理治療為「不純粹心理治療」。
因著這樣的不純粹心理治療,可能會讓專業案主在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與其衍伸出來的各種界線,有著各種不同的情況與排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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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整一下,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目的:
A. 體驗:知道什麼是心理治療過程、了解案主感受。主要有可能發生在心理相關課程,也有可能是案主自身想要了解體驗。
B. 治療:處理個人議題、身心困擾、心理疾患。
C. 學習:學習典範、模仿資深專業者。
D. 傳承:部份專業社群期待學習者經由心理治療向資深者學習。
E. 門檻:課程、系所、專業社群的門檻。其背後原因可能是前四者。
F. 其他:例如,名牌爸媽效應。(案主希望自己接受具權威性心理治療師的心理治療,獲得該治療師的肯定與某種層面的傳承。)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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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原因有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複合。就像你到手搖飲料店,可以點純茶,也可點珍波椰奶茶(珍珠+波霸+椰果+牛奶+紅茶)。當然,和買手搖飲料不同的是,這些所謂的「目的」也有可能在治療過程中有著滾動式的修正(就像我們的108課綱一樣(?))。因著不純粹,可能會造成不同的人對於自己接受心理治療有著不同的想像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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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學習者,我從開始學習心理治療的時候,就不斷有師長表達期待學生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有心理治療督導把督生接受心理治療當作接受他個別督導的必要條件,還是在會議場合聽到某前輩說,所有實習心理師都應當要接受個別心理治療,但又表示如果這樣硬性要求,一定會遭受批評。又或是另一位師長在課堂上大力推薦個別心理治療給研究生,表示每個人都需要個別心理治療,認為學校心輔所應該要規定碩三全職實習之前都要接受過一定次數的心理治療 (雖然這位師長不是走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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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器」的雙重性:心理治療師是自己,也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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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師(心理師、身心科醫師) 如果接受心理治療是接受「治療」,這是醫療行為,是個人隱私。它的目的照理說是為了要處理與面對心理治療師個人自身的身心困擾與心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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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工作者或心理治療師,是一個「以人為器」的行業。就讀心理相關系所時,有些師長會教導:作為一位心理工作者,你應該或說有義務要去梳理自己、透過回顧自己過去的成長經驗,了解過去的(早年)經驗如何影響著現在你的日常言行,更重要的是它如何影響著你的心理專業工作表現。這也是為什麼,大學諮心系部份課程中,課程教師會出許多強調自我省思的報告,目的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促進學生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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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不可否認,每個人會選擇什麼系所就讀與從事何種職業,與他的成長與學習背景不會沒有關聯。有部份學生之所以會選擇就讀心理相關系所的原因,是自己過去成長過程中(曾經)經歷身心困擾或心理議題,但這並不是全部的人都如此。需要不斷的強調的是,學習心理學與學習心理治療,並無法取代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無論是口語治療還是藥物治療,這是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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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廣義的心理動力取向心理治療的觀點中,認為「每個人都有個人議題」,因此心理治療師作為心理治療工作者,在「以人為器」的大前提下,理所應當對於自己的心理狀態與情緒穩定度有較高的標準與要求,因此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這不僅僅是為了心理治療師自己的身心健康,更是是為了維持心理治療的工作品質。當心理治療師內在有比較大的空間可以涵容案主,你心理治療工作也會比較順利,比較不容易行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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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提醒: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心理治療學派或所有心理治療師都抱持此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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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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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案主的心理治療,屬於隱私還是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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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觀點是,心理工作者接受心理治療是屬於個人治療,是隱私的,而(準)心理工作者的訓練與教育是屬於公眾的。那麼,心理治療可以同時是(隱私的)個人治療與(公眾的)訓練教育嗎?還是因為心理治療是以人為器,所以(準)心理治療師所接受的「心理治療」也要被視為是公眾的呢?講到這裡,或許有人開始感到困惑。但嚴格來說,這議題會從學習心理治療開始,就以各種隱晦、困難被指認的方式存在著。不過沒有關係,我們可以盡可能地把它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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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們更細緻區分哪些算隱私,可以列出以下五點來討論,這五點我會以我個人主觀認為的隱私程度作為排列順序,最隱私的為5.,輕微隱私的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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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心理治療這件事情
2. 接受心理治療的次數、期間、長期還是短期
3. 接受心理治療的地點、哪間心理機構
4. 接受哪位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的心理治療
5. 心理治療的內容 (這若非案主同意揭露或本人揭露,是違反治療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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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曾看過實習心理師把自己接受心理治療的經驗與心得寫進履歷中(1. 5則用簡短與隱晦的方式呈現)。也曾聽聞有心理師資深前輩建議學生應徵某單位時,督生自己的心理治療師全名寫進履歷中(1.3.4)。又或是曾聽到其他同儕分享,參加某個專業社群的面試時,面試者直接問他,他是否有接受長期心理治療?如果有,那治療師是誰(1. 2. 3. 4. )。每個人對於心理治療的界線、隱私與敏感度不同,雖然我不太清楚其他人對於這樣經驗的感受為何,但我內心有著不小的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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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歸到自己身上。如果這件事有不同程度上的差別,我想大家可以思考的兩個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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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可以接受哪幾點被揭露,你的底線在哪裡,上述的1.2.3.4.哪一項被揭露,或被迫揭露會讓你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每個人對於隱私與界線的想法都是不同的,對於接受心理治療的目的也不見得是一樣的。某些心理治療界的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認為,這些事情沒有什麼好不能被討論的,「接受心理治療的(準)心理師」是很好的事情。也可能有些人認為心理治療師接受心理治療是一種訓練,在這樣的脈絡下,他當然可以問你是接受誰的「訓練」(治療)。
有些學校或訓練單位甚至是在制度上的要求每位準心理師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把接受心理治療視為訓練的一環。學習者被要求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證明。你如果要就讀這些校系或加入某些訓練,或是選修某些課程,就必須要放棄某種程度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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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你是一位(準)心理師,你是否會為了上某些課程,接受某些訓練,或是機構,或是校系的要求,而改變你對於自己心理治療界線的看法,你會願意退讓一些界線標準來滿足這些專業訓練的要求,師長的期待,校系的規定。或是,你選擇別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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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部分是,訓練單位、校系、師長也需要對於學生、受訓者接受心理治療的必要性給予充分、明確且合理的說明。另一個重點是,這些校系、單位、師長有必要在事前就告知他們對於學習者有這樣的期待與要求,這樣的知情同意,也才符合倫理。最好在簡章上(或初談時)就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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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我需要花這樣大的篇幅去說明不純粹心理治療的目的與意義,是希望可以帶到後面對於專業案主心理治療界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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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準)心理治療師的你,接受(不純粹的)心理治療是「前台」還是「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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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社會學家高夫曼的「戲劇理論」來看,每個人在社會中的言行舉止都想是在演一場戲,每個人都在扮演一種社會角色,「前台」是演戲的地方,而「後台」是人們可以卸下個人社會角色,把自己內在的感受與想法表達出來的地方,例如:你可以看到在電話中,和客戶輕聲細語,安撫對方情緒的同事,在掛上電話立刻飆罵。這一點也不違和,因為電話中的同事是在扮演好他職場上公司員工的角色,這是「前台」,掛上電話,鬆了口氣,把自己心中的不滿與委屈宣洩出來,那是在「後台」。不過這個前提是,辦公室的氛圍有足夠的安全。讓這位同事願意表達出來。在好的工作氛圍中,其他同事會給予支持與安慰,但若工作氛圍不好,同事間爾虞我詐,這位同事的飆罵就有可能讓他陷入不好的評價,甚至落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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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理治療對於案主而言是他的「後台」,他在後台被鼓勵自由的聯想,被允許自由的思考與感受,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免於被評價、被取笑、被攻擊,這個環境是足夠安全的。如果今天心理治療不是純粹心理治療,還有訓練、教育的目的與意義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師(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之於專業案主來說不只是心理治療師,還可能是某種典範,甚至是教師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案主還能把心理治療當「後台」,好好的自由聯想嗎?還是他要把心理治療當成一種「前台」,要展現出「好案主」的樣貌,要表現出良好的教養、深度的思考、優秀的言語,壓抑心中對於治療師的攻擊或負向感受,好得到心理治療師的肯定,尤其當心理治療師對案主或是專業領域來說具有某方面的權威性。抑或是,在心理治療過程中,把大量的焦點放在心理治療師身上,努力地向治療師學習,而忘記了自己是來「治療」的。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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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可以說即便是非專業案主,上述狀況也會發生。 心理治療師之於案主來說都可以是一種模範,提供了一種思考的方式或是可能,並將之類化於日常生活中。但對於專業案主來說,這樣的類化與學習多少會影響他的心理專業工作。而這也是心理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的多重性。到底在治療,還是受訓,或是我們可以說是多重目的性,訓練與治療可以在兩者均不受損的狀態下被執行嗎?我提出這個疑問,也期待大家可以思考。雖然這個議題對於每個人來說可能都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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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治療中的依附關係與權力、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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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走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我們很困難不談到治療關係中的依附,動力取向的長期心理治療也會有因人而異,且程度不等的「退化」與「移情」。在這樣的狀況下,心理治療是否是足夠安全的,界線是否是穩固的,心理治療師是否是有足夠的能力去涵容案主,而不會因為內在的焦慮而行動化。這樣的行動化有可能是因為治療師擔心自己無法在治療關係中成為夠好的照顧者,或是個人的自戀特質,而給予案主治療室外的益處。也有可能是治療師因為治療關係中,個人的焦慮或憤怒,把治療內容、治療關係透露給治療室外的他人,也或者發生其他各式各樣不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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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案主在治療關係中必然冒著某種程度的「風險」和「誘惑」,而專業案主更是如此,因為這位坐在你對面的心理治療師,出了治療室這個空間就是同業、是前輩(資深)心理治療師,甚至有可能是某某人的某某人(心理專業圈就是這樣小,小到隨便轉個身都有可能撞到認識的人(這是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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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我們稱這是「心理治療關係」、還是治療室中的「依附關係」、「移情關係」,都無法避免權力與界線的議題。專業案主的個別治療對於專業案主來說提供了一個強烈的個人經驗的可能、學習某種典範( 就算是負向的經驗或遇到沒倫理的治療師都可以帶給我們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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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心理治療」這件事情所帶來的限制,也就是為什麼我並不支持鼓吹案主將「治療師是否(曾)接受個人心理治療」作為評估心理治療師的一個項目。當我們將心理治療作為強制,而忽略每個人的差異,那就有可能造成壓迫,有可能為了交「證明」(準)心理工作者只是花錢花時間坐在案主的位置上,沉默個幾次好交證明。又或是假裝扮演一個好案主,而非真正有在投入在心理治療當中。當我們期待案主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可以自由,那麼(準)心理治療師強制性的心理治療,就無法掩飾其弔詭的成份。
.
● 結語:
將不純粹心理治療中的矛盾與弔詭性提出來討論,目的是期待可以有更清晰的思考,另一部份是當(準)心理師在接受心理治療前,有更細緻的思考與討論,那麼,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首先,知道自己怎麼想、自己的期待為何,有機會向自己的治療師討論,找一個對於關係和界線有共識的心理治療師。需要提醒的是,謹慎戒備對那些不尊重你界線,或老是冒犯你界線的同儕與師長。以上討論,謝謝願意閱讀完這樣落落長文章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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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微批 Paratext 刊登本文:https://paratext.hk/?p=3534
「一七五七年三月二日,達米安( Damiens )因謀刺國王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前公開
認罪」,他將「乘坐囚車,身穿襯衫,手持兩磅重的蠟炬」,「被送到格列夫廣場( the
place de Gre've )。那裡將架起刑臺,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和四肢的肉,用硫黃
燒焦他持著弒君凶器的右手,將融化的鉛、沸滾的松香、蠟和硫黃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後
用四馬分肢,再焚屍揚灰。」...這道刑罰花了很長時間,因為役馬不習慣硬拽,於是改
用六匹馬來代替四匹馬。但是仍然不行,於是鞭打馬,以便拉斷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
斷關節......。」
懲罰自製造痛苦的技術轉為剝奪權利的學問
此為傅柯(Michel Foucault)在《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中經常被引
用的段落,說明的是人犯如何在18世紀的肉刑中的殘忍景象。然而在近現代以前的刑事程
序中是種鬥爭,所以會出現罪犯與統治者間的體力抗爭,除了在執行刑罰的當刻之外,也
存在於拷問的過程,蓋因,「在拷問中,痛苦、抗爭和真理是聯繫在一起的。」刑求不僅
調查證據的方式,也是戰鬥,甚至也是種刑罰的執行,在其中的勝利將會產生真理,犯罪
也並非全有全無,卻是部分與部分的疊加而形成,部分的證據並非無法證明犯罪,僅係無
法證明「全部」的犯罪,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的證明將使得罪犯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刑罰的
執行。當我們認為死刑甚至斷頭台是殘忍的時候,實際上我們是以後見之明來審度前先之
情。在1791年的法國修正法律將所有死刑的判決皆以斷頭處刑時,這代表的是「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觀念的實踐,原先僅適用於貴族的斬首擴及適用於所有人,並且死刑不再具有
延遲性使得法律(與執法者)與罪犯的肉體的接觸只剩下一瞬間,且只針對罪犯個人,再
不存體力的鬥爭,刑吏僅需如同技術員一般履行職務即可。
在這個時期刑罰產生了轉向,對象從肉體轉至精神,「誠然,判決所確定的「罪行」或「
過失」必須是法典所規定的司法對象,但是判決也針對情慾、本能、反常狀態、疾病、行
為失調、環境或遺傳的後果。侵犯行為受到懲罰,同時也藉此懲罰侵略性格。強姦行為受
到懲罰,同時性心理反常也受到懲罰。謀殺與衝動和慾望一起受到懲罰。」刑罰的效力不
再來自可見的肉體摧毀,而是刑罰的必然後果,故而司法不在與暴力掛鉤,刑罰成為補充
性質,判決本身成為價值的否定判斷,因此刑罰開始收束。「懲罰從一種製造無法忍受的
感覺的技術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利的學問。」例如監獄對於自由的剝奪,罰款對於財產的
限制,就連當代的死刑都是在技術人員(獄卒、醫生、牧師)照護死刑犯的情形中,注射
鎮靜劑使其無所感故在剝奪權利的同時不造成任何苦痛。
權力與知識
人身不再是與國王相對的肉體,而是受規訓的個人,過往的違法是對於君主的冒犯,蓋因
法律是君主的意志也因此犯法的同時也侵犯了君主,因此刑罰是對於該冒犯者的回應,而
非仲裁二人間或使得權利得以維護的機制。因此,公開的處決是為透過壯觀展現君權回復
的儀式,而非取得任何平衡,而是將忤逆者與君主間的實力差距與以止線,因此所謂的適
當刑罰即為失衡與過度的刑罰。「公開處決並不重建正義,而是重振權力。」
在刑罰的轉向中,人體成為媒介,對人身的政治控制與其經濟使用緊密相關,亦即,人身
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與支配關係,但僅在被納入依附體制中才可能成為勞動力(需
求在其中也是被培養、估算、使用的工具),在人身同時具備生產與依附兩種性質時才能
成為有用力量。換句話說,監禁與強制工作的目的在於剝奪自由,而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
,即為「人身的知識」,「可能有一種關於人身的「知識」,但並不完全是關於人體功能
的科學,可能有一種對於人體的力的駕馭;但又不僅是對這些力的征服。」
「權力產生知識...權力與知識是直接相互指涉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
有權力關係,不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也就不會有任何知識」這也是政治體(Body Politic
)的概念,在對人體的政治控制中,將人體轉為知識對象以控制與征服之。而人體也在此
個別化與對象化的知識攫取—權力供養的過程中被建構而成為法律主體,「在監獄中,囚
犯的身體一方面被改造成為馴化的身體( docile bodies ),另一方面則成為符合資本主
義生產及資本累積之「有用的」,即具有生產能力的身體( Foucault 1991a )。...人在
被對象化的過程也同時被建構成主體。」個人不僅作為社會的原子式個體而存在,也是規
訓技術所製作出的實體,權力不僅消極排除,也能夠積極生產,「它生產現實,生產對象
的領域和真理的儀式。個人及從他身上獲得的知識都屬於這種生產。」而監獄正是現代國
家攫取人體知識—對象化肉體—建構人的主體的處所,刑事司法人道了,但規訓機制也征
服法律制度了。
監獄的紀律
所謂的紀律所對應到的語詞是discipline,而也正是傅柯著作中譯為規訓的語詞。根據韋
伯,「『紀律』則是經由反覆練習的態度,使一群特定的人對於命令有著即刻執行、自動
與依循固定模式服從的機會。」而傅柯對於紀律的分析則是定性其乃係為增加肉體之「柔
順性」的設計,並且同時使人體的力量獲得增強(經濟觀點:功利),但同時也減弱之(
政治觀點:服從)。
柔順性設計從機制(運動、姿勢、態度、速度)掌握身體,是微分權力( imfinite - sim
al power ),盡可能嚴格劃分時空間與活動編碼進行,而控制對象並非行為的能指或人體
語言,而是機制、效能,被強制的不是符號,卻是力量,真正重要的儀式是操練。且需有
模式(modality)不間斷地強制,過程而非結果是關鍵,征服肉體的同時給予其柔順—功
利關係,「動作的連接也預先規定好了。時間滲透進肉體之中,各種精心的權力控制也隨
之滲透進去。」
如此編排的權力行使使得時間也得以被控制,這個過程將會是把肉體的訓練進行重複且有
差異等級的逐漸上升至極限。操練起於宗教,神秘主義或禁慾主義中是為了拯救而安排來
世時間的方式,在現代則是更經濟有效率地利用時間、積累時間,並以此中介行使統治權
力,「它不是以某種超度為終點,而是追求永無止境的征服。」在此規訓的過程中將會使
得肉體被創造出四個特性,分別是單元性:由空間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機性:通過對活動
的編碼;創生性:通過時間的積累;組合性:通過力量的組合。且使用四種技術:制定圖
表;規定活動;實施操練;為組合力量而安排戰術。
而監獄正是施展前述實施紀律最為完整的處所,相較於學校、工廠、軍隊,紀律對於每個
人的肉體、能力、日常、道德、精神完全負責,且也無外在形象之憂,故而其間斷性將是
永續。而參照前述權力與知識的循環關係,監獄則是建立知識的場所,不僅施展權力調節
教養,也將過程中所得轉為教養的知識。「這種知識將能把罪犯導致的刑罰變成對犯人的
改造,使犯人有益於社會。監獄的自主權和它所創造的知識使得人有可能增加刑罰的效用
。...法律的懲罰針對著一種行為,而懲罰技術則針對一種生活。因此,用一種知識形式
重構一種生活的所有悲慘的細節,用一種強制活動填補那種知識的空隙並對它施加影響,
就屬於懲罰技術的任務了。這是一種傳記知識和矯正個人生活的技術。」
是在面對痲瘋病與瘟疫的不同態度所衍生不同的政治策略創生了現代的監獄,前者是為創
造出純潔的共同體,後者則是規訓社會。對於痲瘋病的對應措施採取標記、隔離並且放逐
的方式,然而對於瘟疫則是採取個人化的分析、網絡化、監視、控制,並持欲以死亡作為
威脅應對。這種對於例外情境的規訓被常態化為監視,原先被用於消除危險避免暴民聚眾
的措施成為當代的積極技術以強化每個人的(利用)價值,例如軍紀並非僅為防止強盜,
而是成為使得軍隊得以存在的技術,「它使得軍隊不是一群烏合之眾,而是一個統一體,
並因此而增強戰鬥力。」
而邊沁的全景敞視監獄(Panopticon)應屬當代歸訓監獄的「理想型」,而該構想係仿效
凡爾賽動物園,只不過人取代了動物,權力機制取代了國王。在這裡運作的權力類型不同
於國王的無上權威,卻是細緻化地分析、紀錄、區分、比較、序列、組合,已獲得獨立的
單位並「創造」個人,權力並非源自終極,而是在結構之中作用。「用一種秘密地把自己
的對象具體化的權力取代那種表現在權力行使者的顯赫之中的權力;形成一套關於這些個
人的知識體系,而不是調動展示君權的炫耀符號。」懲罰之具有普遍性不再於法律意識的
普遍,而是規訓技術的擴展使得權力網絡得以張開。
全景敞視監獄的特點在於監察員的中心位置,以及見人而不為人所見( seeing without b
eing seen )的設計,換句話說,此即知識的非對稱性:監察員對於犯人知悉一切,然而
犯人卻對監察員一無所知。在這樣的關係中,犯人的自由於此被剝奪殆盡,而監察員卻是
自由的,「這裡監管員的自由體現為他們的行為獨立於犯人所做的、所欲的一切之外,他
們有能力將犯人做為他們自己意志的客體來處置他們能夠影響和改變犯人的行為,並
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犯人的意志做為他們行為的觸發因素和決定因素。」這是在沒有道德、
宗教、理想勸說,僅有外在行為控制的條件下完成,因此我們也無法期待權力對象更具有
德行,卻只能發現經過操練後的成員行為更符合某種模式而已。囚犯是被客體化的,其等
對於命令內容的感覺、是否認為正當甚至是否內化都無關緊要,監察員的意志取代了囚犯
的意志。
規訓—反法律
我們認為法律是平等的,從斷頭台的平等即揭示了規範的特性,然而紀律卻帶來無可抗的
不對稱性、排斥相互性作用,因此,規訓是為反法律( counter-law )。不同於契約義務
的強制性,是一群受到他群不可逆的支配,該他群永遠有過剩的權力,在相同的規範前不
同的群體所位處的不平等的內容,彰顯出規訓的反平等性。然而,平等的法律體系在卻是
由紀律(規訓)的不平等與不對稱性權力予以維持,當代民主形式上實現人民主權,但卻
是紀律作為基礎提供了權力。
個人被納入整體進行比較,再依標準區分,根據價值排列能力,形成統一壓力,最後排斥
的界線被劃出。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規訓社會中,兒童相較於成人、病人相較於一般人、
罪犯瘋子相較於正常人,是更為「個人的」。換句話說,一個「社會化」的過程,透過工
作、學校、軍紀、獄典使得順從與尊重權威被置入個人,透過技術性的操演使得動作被編
碼,尤其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工作佔據一人每日絕大多數時間,換句話說,柔順肉體
是在這個期間被打造而出。教育亦且同理,「教育的目的,是在把個人陶養成為社會的分
子。」社會化的過程即在去個人化的同時建構主體。尤其隨著警察的出現,在整個社會中
由警員所填補的權力縫隙使得監督無所不在,而這是整個結構對於社會整體的規訓。
常態所認知的刑法典係作為行為規範以禁制特定的行為,但是懲罰作為規訓技術從未是為
消滅違法行為而存,「監獄及其一般的懲罰並不旨在消滅違法行為,而是旨在區分它們,
分配它們,利用它們。與其說它們使易於違法的人變得柔順,不如說它們傾向於把對法律
的僭越吸收進一種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罰就將顯得是一種操縱非法活動、規定寬容
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這也對應到涂爾幹(卌ile
Durkheim)對於犯罪的理解,從野蠻到文明的過程犯罪是增加的現象,因此其非偶然卻是
自然的規則現象,畢竟犯罪是來自於公意的定性,群體中必然有人背離,甚至犯罪是無可
避免、必須,「若社會上沒有了犯罪,就同牆沒有毀壞,沒有新修的希望一樣,那社會也
就沒有進化了。因為若沒有犯罪,則一時的公論,我們總以為是絕對的,是天經地義的,
然而也從沒有件事是絕對的好,或是無標準的好。」這是類似社會演化的觀點,然而從懲
罰的規訓性質可以知道,對於犯罪這種規則現象我們並不是採取革除,而是收編的方式來
應對,而這正是懲罰作為規訓技術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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