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至少要把基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犯罪學理論讀好吧?
很多警職讀者傳送網路上有個什麼「不是和平鴿」的粉專在3天前所張貼〈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該貼文長篇大論,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還扯到什麼荒唐的偵查方法,例如要檢方開拘票拘提一堆(不知有無嫌疑的)人、法官不准一口氣監聽一堆(無關的)路人......,似乎試圖模糊焦點幫「不受理案件」的美化數字陋習找藉口,做了一堆「假設」,但全是腦補,21世紀的法治國實務上根本沒有任何司法警察會這樣亂搞、亂抓人或亂監聽。
還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檢方負責,但顯然搞不懂 #警察才是治安主管機關(地檢署是司法機關)。
一方面為長期以來的違法陋習護航,另一方面還大吞「偵主丹」。平常搶功時不是都高喊要「雙偵查主體」?更何況這等違法的事情,跟誰是偵查主體有什麼關係?偵查主體有叫你們吃案喔?有干涉你們的治安主管業務嗎?
搞笑的是,該牢騷滿篇(卻連第一步SOP都做不到)的文章,竟然也能吸引一堆在積弊中不知反省制度問題、只想尋求溫暖的醬缸中人盲目按讚,這些在醬缸中久聞不覺其臭的警察們是想要繼續錯下去?還是想要跟著耍廢「萬事丟給檢察官」?還是想要顛覆全世界的警察制度--從此以後警察不再是治安主管機關?
顯然連最基本的書都沒讀過,連這張最基本的「漏斗模式(Trichtermodell)圖」--從警方到檢方到院方逐步篩漏都不懂(犯罪學不只是德國法律系,也是人家德國警校必須學習的基本科目)。
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是繼受自德國,怎麼到台灣可以被一堆不學無術又不讀書、在數字醬缸裡高潮不覺其臭的人曲解成那樣?
該廢文中做了那麼多「假設」,結果連最基本的第一步SOP--受理報案--和犯罪偵查學前言要求的都沒做。
程序違法就違法了,屁話連篇講一堆似是而非的假設,卻連偵查主體vs偵查輔助機關的定義都不懂。
對了,那篇廢文中還說第一位被害人無法指認出嫌疑人所以沒有受理、無從查獲。
那麼,第二位不幸喪生後就「偵破」了,可是第二位被害人不幸死亡了,她能像第一位出來「指認」嗎?那到底是怎麼「偵破」的啊,好奇怪唷!(天真問號)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難道只有「被害人指認」這個方法啊?
所以以後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可能觀落陰),都不必受理?
PS.圖為本學期最新的數位課程講義中的一小部分內容,紅色中文字為我自己的翻譯,
其中"Hellfeld"的意思是指「亮的領域」,是相對於犯罪黑數的概念(也就是有經警方登錄的犯罪),我不知道台灣翻譯為何,暫譯為「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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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讓我們務實來談真正的警政改革問題吧——兼回應立委「門面說」〉: https://bit.ly/322Zat8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http://bit.ly/2Kiq72s
「 檢察實務上,檢察官最常遇到的「請示」問題,往往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反而是各類第一線執法的「法律諮詢」,例如:個案情況是不是現行犯?當事人不同意驗尿怎麼辦?當事人不願意到案怎麼辦?
甚至很多問題,明明就是行政罰、警察法規的事項,與犯罪無關,並非檢察官權責,但只要經過媒體(未經詳細查證且欠缺客觀)的大肆報導、民意代表的「關心」後,許多警察機關會將這些事件「充當刑事案件解決」,一律找檢察官詢問,對著檢察官製作公務電話紀錄、要求檢察官傳真回覆答案,尋求背書。
但這樣的實務潛規則,並非正解。檢察官的權責僅限於偵查、公訴、執行及其他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而遇到問題時,如果不區分分工權責、沒有公務機關專業負責的認知、堅持依法行事的使命感,一個法治國的專業運作將左支右絀。」
被拘提怎麼辦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聽說大寶分局為國爭FIFA光的那個踹頭所,
有歪鴿不知反省,還在臉書和社群網路上張貼雲林鬥毆案,拿來跟自己的踹頭案類比,抱怨「警察權太小」、「檢察官不懂辦案」。
這兩個案件怎麼類比, #踹頭案 中,沒有人鬥毆,只有警察毆人。
講白點,你堂堂大寶分局如果覺得自己做的是對的事情的話,秘錄器影片早就剪輯成「愛與鐵血」大戲,就不會讓秘錄器檔案「被消失」了。
這篇寫在2019年11月:
[ 不要用自己的腦補來幻想檢察官圖像。]
這是某編網路搜尋整理出來的照片(只是隨便擷取的幾張,完整檔案要作為檢察官日誌小說素材用的,由某編協助整理中)以及我報告介紹臺灣檢察官制度的簡報檔案,讓大家看看檢察官怎麼辦案的。
我知道披頭散髮、衣衫不整不好看,畢竟不是明星在拍電影。
喔對了,我已經是很會躲記者的了,所以 #大多時候記者都拍不到我,#我也不會看著記者的鏡頭擺出帥帥的姿勢,記者跑來問, #永遠都是冷冷的 一句:「偵查不公開,有問題請找地檢署發言人」,還被記者特別報導說「 #下令清場」。
阿,還有,這幾件案件恰好都是我當年自動檢舉、主動挖掘出來的案件。為什麼會這樣呢?大家自己想想看。
你管中窺天、夜郎自大,沒見識過真正的困難刑案,以為檢察官都坐在辦公室裡很輕鬆?那只是因為多數 #檢察官不會大張旗鼓找記者來拍照,也 #不會像你們公關單位一樣主動提供相片給記者。
話說回來,坐在辦公室裡就很輕鬆?衝第一線(有時還是胡搞瞎搞)就特別累?
不然卷山卷海你來分析?
不然羈押聲請書你來寫寫看?
喔對了,我過去羈押聲請書平均30分鐘內寫完、駁票理由、補充意見等10分鐘內(手上案件那麼多,各單位都在等,有美國時間像你們寫職務報告一樣江郎才盡慢慢磨?)。各位很有實務經驗的歪鴿要不要試試?
你以為刑案都是路邊盤查的殘渣袋?都是被反覆拘提的車手?都是被包圍後「同意搜索」與「自願到案」的8+9?
你把專業的鑑識與鑑定、法醫、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官勘驗放在哪裡?
過去懶得回應你們那些動不動就只會出張嘴酸「高高在上」、「坐辦公室吹冷氣(聽你在放屁!我以前在澎檢時冷氣還壞掉,辦公室溫度30-35度以上啦ㄍㄢˋ)」、「沒跑第一線不懂實務」的屁話,
是因為基於專業分工,各司其職,
懶得理你們這些愚蠢透頂的說法(那你怎麼不叫警政署長跑第一線?)
但 #你們每天活在臭氣熏天的績效海裡,久了還不覺其臭,甚至開始得意那一點點功獎的利益、自甘墮落當什麼「戰警」,真的變成 #追逐胡蘿蔔的兔子……
對於警界各類怪事,大多檢察官其實並非全然無知,之所以選擇睜一眼閉一眼懶得理,是因為忙著收拾偵查大公開作秀、玩弄數字績效海、追求破獲率浮濫移送(甚至移送錯被告)的爛攤,擦歪鴿屁股。
真正的重要刑案呢?#叫都叫不動人喔!
還有官癌末期混帳單位主管警官在那邊說「議員『交辦』的(鳥)案比檢察官發指揮書的指揮案件重要」喔!龜山大學是這樣教你們的?難怪私下部屬天天狂「幹」,罵髒話也是剛好而已,混帳東西!
竟然還有一堆被利益搞到腦殘無藥醫的「戰警」,自己不要尊嚴,不想好好當人,瞧不起自己的同事、罵認命依法辦案的同事「佛系」,這就算了,
沒想到真的蠢到以為檢察官真的不懂現場喔?
你們從警一生看過的屍體,還未必比我3年9月的檢察官生涯看得多!
命案和殘渣袋比起來,哪個法益重大?
被拘提怎麼辦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面對債務人脫產的實戰技巧> <歡迎分享>
說到債權回收,我最常被問:「拿著確定判決去查財產,對方明明還有錢,執行時卻都脫產光了,該怎麼辦?」,這是實務上很常見又令人頭痛的問題,但倒也不是除了拿債權憑證外,完全無法可解,今天就來分享一下可能的處理方向。
第1️⃣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釐清債務人可能的財產情況,判斷有無脫產嫌疑
當發現無財產可扣押時,第一步應該先比對債務人近年來的所得財產清單與目前實際扣押財產的情況,查核當中是否有財產隱匿的情形。
舉例來說,A公司應賠償小明30萬元已經判決確定,小明持確定判決查得A公司107年度所得清單,發現當中有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但執行時銀行卻回報戶頭只有5萬元。此時,可先從既有資料來推測,107年A公司存款利息收入有1萬元,以年息1%來推算,可知A公司存款至少有100萬元,如果銀行存款是在訴訟過程中全數移轉予他人,就有可能是藏匿財產(移轉的資料有待銀行提供,詳第二步)。再者,如果A公司還有在網路上徵才,或是刊登廣告,代表公司仍在營運,而一個營運中的公司總資產只有5萬元,明顯有違常情,藏匿財產的可能性很高。
第2️⃣步:請求法院命第三方單位報告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提供資料
在第一步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脫產的嫌疑,此時可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第三人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在上面小明案例中,便可聲請法院命存款銀行報告A公司帳戶近期的交易紀錄,來了解A公司是不是在訴訟過程中移轉存款,進而判斷有無藏匿財產的情事。
第3️⃣步:以上述事證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如債務人不配合,則請求法院進行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
在整理好上述事證後,債權人便可提出相關資料合理質疑債務人有脫產之可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0條以下,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限期履行,並在債務人不配合時,由法院施用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來讓債務人老實地償還債務。
債務人脫產的處理是一門難解的課題,以上只能提供初步心得分享,因為程序較為複雜,如有相關問題,請直接私訊我詳談,以便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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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提怎麼辦 在 [問題] 關於未收到傳票被通緝的問題- 看板LAW 的必吃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人
就是我一年以前出了車禍
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但是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因為我沒有住在戶籍地址(戶籍地址是我阿公家)
現在是租給別人居住
期間我完全不知道我被告也不知道有傳票這回事
就在3/23號我阿公打給我說很多警察在找我
因為我現在都要補習就請我媽去警察局一趟才知道我被告過失傷害
我媽就跟警察約3/25早上去警察局看要如何處理
期間還是很多警察在找我 搶著要我去他們派出所處理
不過我跟我媽都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也不知道處理的程序到底是如何
當天是我跟我媽兩人自己去警察局的
一去是個年輕警察來處理的 一直好聲好氣好像一直為我著想一樣
還說他今天休假特別來幫我們處理
他先拿了一張我被通緝的單子給我看
說不過不用緊張只要銷案一下就好了
他就說要先做一下筆錄說我為什麼被傳沒有到
然後簽了一堆文件蓋了一堆指印 之後他說要再去分局一趟
是標準程序 說要送我們去
我跟我媽想說不用拜託人家 他今天休假要自己去
但是警察就說去分局之後還要去地檢署他也會送我們去
不然直接去分局可能會被上銬帶過去
他帶我們去就不用 就想說也沒差就給他再過去
一到分局就開始拍"犯人照"還有掃描我的指紋
其實我當下已經覺得心情非常不好了 真的被當個犯人一樣
之後再被送去地檢署就直接被送進去因該是拘留所之類的地方
我在裡面真的覺得很委屈 我從頭到尾沒收到傳票
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還要被當作通緝犯
之後開偵查庭它給我一張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
撤銷通緝的理由竟然寫我被緝獲歸案
然後要我三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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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我愈想愈不對勁
就上網查了一下發傳票的程序(我不確定我查的對不對)
他應該是要先發傳票 要是一直沒被收到的話
檢察官就會把我拘提 這時候照理來說警察就應該會來找我了吧
不過警察卻感覺是"故意"等到我被通緝的時候再來找我
我被通緝的日期是3/22號 他3/23打一通電話就找到我了
而且聽說抓到通緝犯警察會有比較好的"績效"
所以一堆警察搶著要找我 而且重點是我是自己到案的
並不是被他緝獲歸案的
事前我完全不知道也沒有人通知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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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件事情我想問的是
"假設"警察是故意養案在拘提的時候不來找我(或是說找不到我)
然後在被通緝的第一天就找到我
對於警察養案的部分他有犯法嗎?
再來是法律不是講究無罪推定原則 傳票傳不到這件事情
應該只是件小事吧 他要把我列為"通緝犯"之前
不是應該證明我有故意逃避或藏匿的意圖在通緝我嗎
或是有警察曾經找過我卻找不到的事實再將我列為通緝犯不是嗎
他卻傳不到之後直接把我列為通緝犯 真的讓我心裡很難受
甚麼都不知道甚麼都沒做就變成通緝犯
第三個是曾經被列為通緝犯銷案之後還會有案底在嗎?
因為他那天又拍照又按指紋的
還有警察半哄半騙的把我帶過去變成是緝獲歸案這件事情有違法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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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因為小弟我不懂法律也完全不知道正常的程序是如何
是事後愈想愈奇怪才上網查一些資料
所以有說得不對的地方或是想法有錯誤請指正
我們家現在都很著急
麻煩各位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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