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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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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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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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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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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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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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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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發生在今年4月的太魯閣列車事故案,花蓮地院在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還有移工華文好等人出庭。參與庭訊的家屬告訴代理人還有委任律師,認為工程單位以及顧問公司,宣稱有依據台鐵安全規範來施工,這完全是卸責之說。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講到最近的名嘴/網紅律師,想起一件往事。
我以前在新北檢時曾經對上過一個名嘴/網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的奇葩過失傷害案件,不但告訴事實有點離奇,告訴人要求的和解金額也堪稱敲竹槓。
打電話問了承辦分局,員警在電話中也是語帶保留「我們是很懷疑這個有沒有過失啦,但是律師...」(以下一萬字略)
當時我剛到新北檢,「年輕氣盛」不懂事,也不知道名嘴/網紅律師的名聲和厲害,
只覺得「身為檢察官應該要查明事實,不能冤枉被告」,
於是批了現場勘驗的進行單,為了一件「小小的傷害案」,一個月收上百件案件的一級戰區地檢署檢察官耗費了半天的時間,親自帶著一群警察進行現場模擬與勘驗,重新還原現場狀況,
問題是, #告訴人自己在現場也說不出是如何受傷的。
然後?沒有然後,撤告了。
這件事情在某分局偵查隊裡曾經一度成為笑談:「沒見過檢察官親自衝去模擬現場嚇退濫告的告訴人的」。
後來聽說,名嘴/網紅律師收的委任費「要價不斐」,而且還信誓旦旦跟人家說「這告得成」。
聽完姊姊的這段往事後,蛙小弟表示需要到河邊靜一靜。
真不知道姊姊以前這麼努力工作幹什麼?何不去當名嘴敲盤子?
所以說, #辭職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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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你們說「 #律師倫理」?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發生在今年4月的太魯閣列車事故案,花蓮地院在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還有移工華文好等人出庭。參與庭訊的家屬告訴代理人還有委任律師,認為工程單位以及顧問公司,宣稱有依據台鐵安全規範來施工,這完全是卸責之說。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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