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服務案件18 袋地通行權!留一條回家的路》
▷事由:
之前跟大家談過,新竹縣政府在絲毫無視當地居民權益下,恣意處分市境內縣有地造成的不良影響,今天就要來跟大家談談其中一個案例。
許多民眾過去向縣政府承租土地,在此落地生根,長久以來,土地依現況分割,造成許多住宅建物完全不臨路。
慢慢地,住宅四周縣有地一塊又一塊被出售開發,過去使用這些土地方可私設道路進出的居民,開始擔心未來的出入受影響,他們的心中,只想留一條回家的路。
▷議員做了什麼?:
了解個案詳情後,開始諮詢有關單位,查找相關案例,草擬並建議:
1.申請建築執照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如該私設通路土地經設定登記供需役土地作為「通行」之用,載明該項不動產役權權利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不動產役權設定移轉契約書,屬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於需役土地申請建築,應無須另檢具供役地(即該私設通路)之供通行使用同意書。
2.向法院提起「袋地通行權」訴訟。
袋地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且要以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簡單來說就是無連接道路的住戶或地主,可以向鄰地提起訴訟,連接到公有道路上,判決通常是該道路必須是以對於鄰地最低損害的方法來施做!
袋地通行權訴訟 在 袋地通行權訴訟可否類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追加被告? 的必吃
袋地通行權訴訟 可否類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追加被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 ... ... <看更多>
袋地通行權訴訟 在 [其他] 袋地通行權訴訟請教-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事實經過:
兩年前的問題,前文已刪
作者: 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袋地通行權訴訟請教
時間: Tue Nov 4 16:13:17 2008
事實經過:我的土地為共有土地,持分約1/5共有人約20人左右,今因為巷道爭議問題欲
提出袋地通行權訴訟,原本巷道足兩公尺寬今鄰人假借停機車之手段造成路幅縮小
僅剩約不到一公尺,機車行駛都有困難,此條巷弄共約22公尺,我家為巷尾,
前20公尺共有三個地主,其中某一地主為市政府已徵收並且鋪上柏油,
經市政府會勘確定前20公尺為現有巷道,但後面剩餘兩公尺地主假借停機車把
路幅給縮小不到一公尺,以下請教幾個問題
問題:
1.我的土地大約600坪,尚未分割可否由我獨自提起袋地通行權?
2.如考慮將來600坪用途,兩公尺好像少了點,是不是一併提出開路通行權要求六至八公
尺之巷道路權?
3.如果現在只提出袋地通行權,將來分割完畢之後還可以提出開路通行權嗎?
4.袋地通行權訴訟需要準備哪些相關文件以利官司?(P.S. 我已經準備了59年空照圖、市
政府前段20公尺現有巷道證明書、門牌存在60年以上證明、舊有房屋合法證明水電證明等
,沒錯我的建物是三合院,聽說還沒有三合院有巷道紛爭的,這條路從日據時代就有,現
在要限縮起來,市政府也不願針對後面兩公尺部分認定為現有巷道一直要求我方逕自提出
袋地通行權訴訟,我也不願意這樣,實屬無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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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74.18
推 hiturtle:人要知足..只要你還能出入.那法律上該給的權利就都給你了 11/04 16:47
→ hiturtle:而不是你想要多長.想要多寬.人家都要配合你 11/04 16:48
推 depravity:袋地通行僅限人能走1公尺已經比一般的門寬很好很多了 11/04 17:22
推 tks9527:人家肯給你走就不錯了..你還想把車開進去.. 11/04 18:05
→ scott2009:地坪六百坪只能一公尺?是否違反地盡其力的原則? 11/04 19:04
→ scott2009:況且此建築物為三合院,巷道地主再未購買土地前即為道路 11/04 19:05
→ scott2009:地主有地主的權利我也會有我的權利保障,難道這樣也不行 11/04 19:05
→ scott2009:地目為建地通常使用也會判四至六公尺,一公尺怎麼蓋房子 11/04 19:07
→ scott2009:我當然尊重地主權益,他可以就不到一坪的面積要求通補償 11/04 19:08
→ scott2009:謝謝各位提供意見,我會把我的車給開進去的^^ 11/04 19:09
推 skye1123:為什麼你要把事情用成這麼麻煩,如果他不到一坪,你又有 11/04 22:13
→ skye1123:600坪,為什麼你不把他的地買下來?要花錢打官司? 11/04 22:13
→ hiturtle:就算你6000坪也一樣.法律要求的路是指給人走.而不是車走 11/04 23:49
→ hiturtle:還有..如果可以..麻煩你提出地目為建地通常使用也會判四 11/04 23:50
→ hiturtle:至六公尺的判決文來看看.麻煩你了.. 11/04 23:51
→ scott2009:我僅是持有人1/5其他人會講話的,我只是做好打官司的準 11/05 07:20
→ scott2009:備,另外通常使用的部分還請諸位自行向不動產經紀業詢問 11/05 07:22
推 Inrin:上法院申請共有土地強制分割&私設道路 11/06 20:33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
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
,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可資參照。準此,若
土地絕對不通公路者,謂之「袋地」;若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但因通行困難以致不能
為通常使用者,即所謂「準袋地」。而土地是否不能為通常使用,應斟酌土地之形狀、面
積、位置及用途定之,且其現有之聯絡是否已足,應依「現在」使用土地之方法為判斷,
並不以從來之使用方法為準。
又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不在解決袋地之建築問題
,固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基礎,但通行鄰地之目的既在
使袋地得為通常之使用,是於袋地為建地時,即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若准許通行之
土地,不足敷袋地建築之基本需求,尚不能謂已使為建地之袋地為通常之使用,最高法院
八十五年台上三一四一號著有判決。又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
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除須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及面積外,
尚須考量其用途,故袋地為建地時,倘准許通行之土地,不敷袋地建築之基本要求,自不
能謂已使袋地能為通常之使用,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二二四七號亦有最新之見解。據上
,原告所有之系爭469地號係屬建地,此有該地號之土登記謄本可參,是系爭469地號土地
通行鄰地自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
有無六公尺的規定應端看開路通行權的範圍內巷道長度
各位法界大德,還望賜下見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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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75.66
※ 編輯: scott2009 來自: 114.26.175.66 (06/2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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