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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feverSound.com影音產品評測,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萬眾矚目的美國Fender全新CM系列正式到臨,國仁忍不住搶先入手,感受全新設計動圈單元,令Hybrid聲音達至上佳銜接表現。 代理昨日正式開放香港首批公眾用家CM訂製,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按入以下連結看看。 https://www.facebook.com/SOUNDWAVE.HK/photos/...
表現代理 在 立法委員 呂玉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修改地方制度法,拒絕投機政客!
爭取電纜地下化,擺脫每逢颱風必停電的困境
昨日施政總質詢,玉玲質詢了行政院長林全內閣滿意度下降,民眾除了不滿之外,對於內閣施政越來越不關心,反而關心林院長何時下台,及內閣何時改組,又盛傳現任高雄市長陳菊將成為下一任行政院長,由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縣市首長所遺任期不滿二年,若辭職可有中央指派代理之,不須補選。民主政治,選賢與能,既然受到多數民意肯定當選,應是自守承諾,完成任期,才是對支持民意誠信的表現,代理制度應是因不得不的理由(死亡、入獄)才得以使用,可現在執政黨卻要拿來當成守住地方行政權的工具,玉玲將提案,將所遺任期不滿二年不須補選規定改為不滿一年,來拒絕投機政客。
此外,鑑於前陣子颱風接連侵襲台灣,造成多處停電,每逢颱風必停電,是很多鄉親心中的苦,台灣的輸電網已無法承受劇烈氣候的侵襲,所以輸電網勢必要有所改變,尤以電纜地下化為先。玉玲調閱台電資料,全國22縣市,除了雙北(台北市、新北市)、離島(澎湖、金門、馬祖)外,其餘縣市電纜地下化比例均未達50%,部分縣市甚至不到15%,而這些縣市多是颱風侵襲必停電的縣市,且台電對於電纜地下化亦未有統一規劃,而以各地方縣市政府決策為準,玉玲認為台電作為台灣電力龍頭,又是國營事業,應該對全國電力輸送網絡有統一改革規劃,電是民生必需,若沒有統一規劃,台灣勢必還將沉浸在遇颱風停電的噩夢裡,玉玲要求台電要盡速提出電纜地下化及輸電網防災計畫,不要再讓噩夢重現。
表現代理 在 feverSound.com影音產品評測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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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代理 在 [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Examination 的必吃
想請教各位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讓善意 ... ... <看更多>
表現代理 在 [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examination 的必吃
想請教各位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11 F →jenny02026: 表現代理的要件 01/05 16:45. 12 F →jenny02026: 1. ... <看更多>
表現代理 在 Re: [問題] 逾越代理權部分- 看板TransLaw 的必吃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問題:假授權給乙乙代理人名義簽發支票向丙借款20萬,而乙竟逾越權限簽發30萬元
: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 試問:甲需否付簽發人之給付責任?
: 以下是答案
: 一、肯定說:依照民法107條規定,本件丙並無因過失而不知甲授與乙代理權之限制
: 為保護善意之丙,甲要負責。〈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號判例〉
: Q1: 關於此點,我有疑問:在最高法院62年台上1099號判例針對民法
: 第107條解釋說,必先有代理權之授與,而後始有民法107條前段
: 「代理權之限制與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適用。
: 由此可知民法107條屬於事後限制,而本題是事前限制,如何能適用?
: 二、否定說:依照票據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簽發票據時,就其
: 權限外之部分,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所以甲不用負責。
: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所以採此說。
: Q2:逾越代理權部分屬於無權代理部分,如果今天採肯定說,甲事後是否可以依
: 據內部關係向乙以請求賠償?
: 若採否定說′是否甲可依據170條承認乙無權代理部分,也是事後向乙依內部
: 關係請求賠償?
: 麻煩大家了
實務上 之越權代理 指的是嗣後對代理權限制 然後代理人逾越權限
也就是民107 故只要代理人越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本人即須對越權部分負責
學說上 之越權代理指的是未限制代理權之越權與代理權之限制
此乃因學說認為民107條本質上即是無權代理
故若欲本人負責之基礎 即均為民169表現代理
要件;創造外觀+本人可歸責+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兩說之差異 即是在於民107之本質 導致本人到底須不需要歸責要件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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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VS票據法
指大家仔細觀察民107+169 與票10I+10II
可知 民法所規範者乃本人之責任 票據法則為代理人之責任
是以於解答票據法律關係時 對於本人 與代理人負責之規範須分別視之
又就票據法律關係之代理人責任而言 票10為民110之特別規定 須優先適用
依本題所示 甲授與乙20萬元範圍之代理權 並未嗣後加以限制 故非實務之
越權代理 屬學說上之越權代理 為自始代理權範圍之越權 惟無論如何 本質上
均屬無權代理
故 代理人之責任 依票10II 就逾越部分之10萬元自負票據上責任
本人之責任 1.票據上責任:代理範圍之20萬元負票據上責任
2.民法上責任:民169 符合表現代理 對10萬元負民法責任
PS.票10I 為自始無代理權之無權代理 為代理人責任
本人責任亦如上所述 回歸民法表現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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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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