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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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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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真正的新聞自由來自新聞自律。
#如果我是大老闆 一個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台灣有錢老闆,我一定會想辦法投資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一家不夠,就兩家),因為到目前為止,在台灣經營電視新聞台幾乎是一本萬利,不僅政治商業利益兩頭賺,而且風險低責任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為什麼呢?
經營危害公共健康的黑心食品工廠,或是污染環境的黑心企業,隨時可能面臨依法被勒令停業的風險,而且必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不如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吧!就算違反執照許可附帶需要履行的義務,悖離新聞專業基本責任,閹割旗下媒體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性,甚至毫不避諱地充當老闆個人意識形態和意志的傳聲筒,在台灣也不會有太大的經營風險,一旦超越紅線理應受罰或撤銷執照時,還可大言不慚地華麗轉身為「新聞自由捍衛者」。
一旦在台灣取得少數「財團限定」的特許電視新聞經營執照,不僅可以用於政商錢權一家親,利益輸送交相賊,必要時還可偶爾用來向一黨專政的集權政府輸誠表忠。況且,平日或選舉期間,再怎麼黑心、惡劣、指鹿為馬、反專業與造神抬轎,基本上也不存在立即被勒令停業的經營風險,因為不僅善良健忘的台灣民眾容易呼嚨,很容易忘記黑心新聞電視台曾經有多麼惡質,而且最後實際上被NCC 依法註銷執照或不予換照的風險幾乎等於零。
每逢六年一度的換照審查前,還可以先發制人,用自家電視台任意指控污衊NCC,甚至還能以政治受害者、台灣新聞自由捍衛者自居。
說到底,台灣許多人對「新聞自由」的誤會大了!根據這種相當普遍但錯誤的認知,新聞自由是個萬用百寶箱,什麼都能裝得下:電視新聞台可以造神,可以為特定人助選,可以明顯不公正,不必努力做到公平和正確,可以誇大失實,也可以選顏色,黨派化,也不必善盡合理的事實查證責任。這些,被很多人誤解為(少數領有特許執照的台灣電視新聞台可以正當享有的特權)「新聞自由」的一部份。如果你不喜歡,必須容忍,可以轉台;NCC最多只可罰點小錢,但一旦決定中途撤照或執照期滿時「不予換照」,就是侵害新聞自由。
根據這種頗為普遍但謬誤的認知,新聞台的言論自由及其相應限制和責任,完全無異於手上沒有新聞台執照的普通人、YouTuber、自媒體或是紙媒,不但沒有更多責任和相應限制,反而是只有更多特權。你說,天底下能有這麼荒謬便宜的事情嗎?
*******
#如果我是NCC委員(Never!),我應該會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投下
反
對
票
!
為什麼?簡單說,#它不配 繼續持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因為它嚴重違反取得這張特權執照必須善盡的相應法律責任和公共義務。
我不是說其他新聞頻道都很好,或都沒有失誤過,但中天新聞台過去六年或更長時間內的表現,實在太過惡劣了!其他新聞頻道不是沒有政黨偏向,但沒有像它那樣 睜眼說瞎話,散播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新聞,特別是毫無羞恥地公然為特定政治勢力造神、助選,嚴重傷害民主政治與公共利益,早已不配繼續持有這張特許執照。
如果它在正常民主國家裡,比方說英國,老早就被重罰多次,或甚至撤照了,因為負責任的獨立媒體主管機關不會讓它用這張廣電執照繼續胡作非為:從2003年以來,因為頻道內容嚴重違反法律、資方缺乏繼續經營電視新聞頻道的「適格性」(not fit and proper),或是未能善盡事實查證和公平報導義務,已有10家電視台(包括伊朗政府投資的國際英語頻道PressTV)被Ofcom 撤照!此外,英國的直播衛星平台業者主動下架(根據英國監理標準,它並未也無法獲得在英國落地播出的新聞台執照)美國福斯新聞台,還有遭到重罰但逃過撤照處分的「俄羅斯今日」(RT)新聞台,以及目前尚未決定是否重罰或撤照的中國環球電視台(CGTN)。老實說,俄羅斯今日和CGTN的強項是提供非西方觀點,平日新聞表現還算符合新聞專業要求,而且聘用不少原先在CNN、BBC或半島電視台任職的資深新聞人,至少表面上盡量顯得很專業很公正,但因脫歐公投和香港議題偶有失手(或說是露餡),即同樣遭受負責英國媒體監理的獨立機關Ofcom的重罰伺候!在我眼裡,中天新聞台在許多方面的新聞表現甚至比上述新聞頻道還更糟,若放在英國也應該只有一種待遇:重罰,或是(不必等到執照期滿就)撤照。若然,中天新聞台能怎麼辦?答案是除了接受也不能怎麼辦,因為被重罰或撤照是自找的,因為不這麼做的話,反而是Ofcom失職。
*******
#所以說,以中天新聞台過去以來的嚴重惡劣表現,無法獲得續照只是剛好而已。當然,被不肖老闆綁架的員工何辜?萬一不獲換照,老闆決定關台又不提供集團內工作職位安置員工怎麼辦?
因此,如果NCC最後決定是「不予換照」,我希望超級有錢的電視台老闆不要生氣,不要自暴自棄,也不要自行關台,不要資遣員工,更沒有必要把自己裝扮成受害者!相反地,如果你相信自己完全沒做錯,那麼為了你的政治和新聞理想,應該繼續堅持投資經營下去!中天新聞台在YouTube的直播和隨選服務千萬不要停,廣告收入可以繼續賺,沒有任何人能阻止中天不間斷地服務死忠觀眾。差別在於,沒有執照以後,中天新聞台不能在有線電視和MOD播出,如此而已。對於財大氣粗的大老闆來說,燃燒「理想」是值得付出這麼一點點代價的,算什麼?
#誰剝奪你的言論與新聞自由了?中天新聞想說什麼,想報什麼,沒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後,中天台(或韓天台)的新聞空間和言論尺度只有更大,絕不會更小(因為不必再受到《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約束)。有什麼實際差別嗎?沒有!只是你不配繼續持有這一張電視新聞頻道執照而已。(況且你還有中視、中視新聞台、中國時報等媒體資源)
其他的新聞台,會因此被剝奪什麼新聞和言論自由嗎(所謂「寒蟬效應」,這也是在台灣被普遍濫用的一個名詞)?並不會!台灣專業新聞場域裡,真正願意承擔專業責任,願意履行特許執照相應義務的其他新聞頻道,少掉「害群之馬」過去以來的錯誤示範與惡性競爭後,未來台灣電視新聞專業可以揮灑的天空一定不會更小,甚至還會更加寬廣!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也會因此得到更多的社會肯認與尊敬。
#寒蟬效應?中天新聞台,可別太把自己當一回事了。
*****************
我國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其實與英國的監理模式相近,同樣賦予NCC有撤照/不予換照的權力,同樣對電視特許執照有很多專業與公共責任的要求和限制。
若要減少NCC撤換照的使用機會,也不是不可以討論並修法,但至少應該同時修法大幅提高罰款額度(目前每次犯錯不過罰款區區10-30萬,犯大錯也最多只罰100-200萬,是在哈囉喔?) 另外,政府也應該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編列充足預算並要求 #公廣集團提供專業新聞頻道 ,開放適格的申請者申設新的新聞頻道,並且確保所有合法取得執照的新聞頻道都有公平上架與公平競爭的機會。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 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或方式播送節目或廣告。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前項之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處分而未停止播送者,處該頻道停止播送三日至九十日;未停止播送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四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第五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六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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