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預告,廣納民意,落實民主,實質審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針對美豬美牛審議程序之訴求_2020-09-0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有鑑於負責 #美豬 #美牛 開放的行政主管機關,已決定只用「行政命令」來處理,不會涉及食安法等相關法規的修正。甚至,目前所見的相關行政命令,包括農委會8月28日(五)以及衛生福利部8月31日(一)的預告的行政命令,預告期全都只有七天,就要正式公告。
時力黨團針對本次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審議程序,有以下三點訴求呼籲:
1. 行政命令 #預告至少60天,#立院審議後再公告。
2. 行政命令應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召委實質排審。
3. 應舉辦 #公聽會或聽證會,廣納 #利害關係人及學者專家 意見。
一、行政命令 #預告至少60天,#立院審議後再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與法務部2017年的函釋,以及行政院秘書長2016年函文 的意旨,行政命令的預告期,原則上應該至少要60天以上,目的就是為了「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甚至,在行政院與法務部的函文函釋中,都有提到「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但「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可是截至目前,仍沒有看到足以證明相關行政命令的預告期,有「情況特殊」到一定要在60天內就公告的「任何理由」。因為相關行政命令,也都是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要生效。
同時,由於蔡英文總統也明確表示「如果我們能在美豬、美牛的議題上,跨出關鍵的一步,將是臺美經濟全方位合作的重要起點」,「從現在開始,到真正洽簽貿易協定,還有一段路要走。但貿易協商的前提,是必須要合理化貿易管理措施,要以同樣的國際標準,對其他國家互惠開放」。
因此,針對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政策溝通上,本黨團也希望行政機關,能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的精神,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總質詢結束,或主管機關向相關委員會報告後,再來預告或公告。
二、行政命令應 #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召委實質排審。
目前,本黨團憂心的是,開放美豬美牛的政策不但只用行政命令處理,更是只預告七天就要公告。
因為現在又是處於立法院未正式開議期間,本黨團並不贊同立法院第二會期是等到美豬美牛開放相關的行政命令,都已過七天預告期完成公告程序,立法院才開議。因此,本黨團於昨日(9/3),就已發文請游錫堃院長,儘快針對開議時程、施政報告和預算質詢時程、以及美豬美牛的審議程序召集黨團協商。
因此,本黨團希望,即便行政機關認定此次開放不需要經過修法。但相關行政命令,仍應在立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也就是當開放美豬美牛相關的行政命令送進立法院備查時,立法院朝野黨團能有共識,讓相關行政命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的規定「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並且相關委員會的召委能真的排案審查。
三、應舉辦 #公聽會或聽證,廣納 #利害關係人及學者專家 意見
此外,除延長預告期間與在經過立法院實質審議外,針對開放美豬美牛這樣影響全體國人和相關產業的重大政策,本黨團也希望行政機關在研擬制定相關政策,做出最後的政治決定前,應更廣泛地聽取民間的聲音。
所以,本黨團一再呼籲,行政機關應比照《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精神,「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依職權舉行聽證」。
【堅持民主程序是為了國家的未來】
以上的堅持與訴求,是為了讓國人在面對開放美豬美牛這樣的重大政策時,不是只能被動接受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是能夠在充分表達意見,釐清相關疑慮後,並且在有清楚且明確依據的資訊下,才來針對這樣重大的國家政策方向做出選擇。
本黨團堅信,這樣的程序訴求或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以及更多的溝通成本。但落實基本的程序,也才能維護民主社會的韌性,並深化我國對於國家利益和主體性的認知與討論。
立法委員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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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蔡英文總統在8月28日(五)宣告開放美豬美牛的記者會後,農委會隨即在同一天預告相關的行政命令,而明天就是該行政命令要結束蒐集意見的預告期,逕行公告的日子。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王婉諭與邱顯智三位委員,在今(9/3)日下午,趕在農委會行政命令公告前的最後一天,聯合舉辦「進口肉品原產地認證與加工品標示管制」公聽會。
然而,今天的公聽會上,主管殘留標準與相關認證標示的衛福部,卻說只有部長才能代表發言,而因為部長另有行程,所以無法有人到場報告或回答現場委員或民間團體的問題與訴求。
甚至連最基本的,當在場委員想確認陳時中部長昨(9/2)日在記者會上宣稱美豬目前規劃開放「全豬」的發言中,全豬究竟是指「帶頭、皮、耳、尾、腳,重量不超過8公斤之整隻屠體豬肉」,還是指豬的全部部位,包括內臟,這樣基本的事實都無法當場有明確答覆。
但在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的政策上,本黨團反對上述這種任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並且還不出席溝通,略過立法院監督的情形。
為了避免前述模式變成這次政策溝通的縮影,因此,本黨團提出三點程序訴求,希望行政機關和執政黨,能夠秉持主權在民的原則,不要在沒有完備程序、沒有廣泛與人民溝通、沒有經過立法機關實質審議的情況下,就要逕行開放美豬美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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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與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https://npptw.org/H8cbU0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https://npptw.org/NOA4Fq
法務部2017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釋:
https://npptw.org/1Q7u8K
行政院秘書長2016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文:
https://npptw.org/Mxtf8f
蔡英文總統針對「進一步開放美豬美牛」發表談話:
https://npptw.org/d5CPqx
《條約締結法》第6條:
https://npptw.org/pnx3Em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
https://npptw.org/5Ii9Rk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https://npptw.org/x24W04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
https://npptw.org/NGneIK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https://npptw.org/Aa2QrP
陳時中昨說全豬開放 陳吉仲:容許量標準會比日韓嚴格:
https://npptw.org/lkvbgP
缺席美豬洗產地公聽會 衛福部:部長統一發言:
https://npptw.org/7jUX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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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4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陣子農委會公告用字不夠精確讓大眾誤認「開放瘦肉精,卻又保證「實例」不會發生,讓瘦肉精介於「開放與不開放之間」。
昨日,本黨黨團由賴香伶委員代表黨團依照行政程序去函農委會,針對公告事項內的萊克多巴胺是否可用於國內豬隻飼料等疑慮,具體提出兩項要求。
一、保證本土養豬業不得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瘦肉精
二、提出檢測機制之具體部署和人員、預算、器材準備期程,希望農委會能夠正式的釐清各界疑慮。
在社會、民意、產業的質疑聲浪下,昨日農委會宣布修正預告文字,宣示不會在國內開放養豬業者使用萊劑,「乙型受體素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隻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但預告仍依照原先進度,並預計在9月4日公告新修正預告條文。
但是國內禁用,卻又同意可從國外進口,這當中的邏輯難以理解,政治凌駕專業與食安令國人難以接受。
再者,「開放萊克多巴胺」的修正依據僅依靠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54條,既然很重要,卻又只給7天陳述意見的時間實在太短,也太草率,才會導致預告需要「朝令夕改」。而農委會也沒有正式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廣納各界建議,讓人民及養豬業者充份表達意見。
本黨呼籲,這種重大政策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此案更應該交付國會進行實質審查, #農委會應到國會說明如何清楚標示含萊克多巴胺等成分 ,才能讓國人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讓消費者自主選擇不含萊劑的肉品,以降低對國人健康的衝擊。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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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4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已經6/4了,你們知道在6/1開始,交通部訂定的「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已經生效囉~
(然後馬上看到韓國新生代男團有人酒駕被吊銷駕照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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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代客駕車服務,是指企業經營者指派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代替消費者將指定車輛駕駛至其指定地點的服務,就是有個經營代客駕車的公司派人來幫你把車開回家。
代駕這件事在韓國好像已經是行之有年,在台灣就比較少見,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小編都騎機車爽快攔計程車回家(隔天再去牽車…),騎機車的小編不懂有錢人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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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交通部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訂定了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企業跟消費者能有一個標準來訂定契約,希望能開啟 #代駕 這件事的熱潮,現在 #酒駕人人喊打,大家就別再冒險嘗試會不會安全到家啦~
花點錢保平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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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6IX #林煐岷 #임영민 #羊駝 #PRODUCE101S2
#交通部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Taiwan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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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點這👇🏻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d4042fa5-768e-40b9-a529-9119e6a9c4a3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