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米法律教室
別擔心,#紓困金不會被強制執行
本週紓困4.0已經開始申請,春米也接獲許多鄉親的陳情,鄉親憂心忡忡表示自己還在償還債務中,很擔心發下來的紓困金,這筆錢會被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
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要請大家放心,不管是民事強制執行,或是行政執行,都不能扣押這筆紓困金。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像是本票裁定或法院的確定判決後,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查封,然後拍賣或變價,這些規定在強制執行法裡面。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紓困4.0提供的紓困跟補貼,是為了紓困或補貼受到疫情影響而發生困難的相關產業跟人員,性質屬於社會救助,依照上面的規定,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
如果是積欠國家機關,像是欠稅、罰單,遭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財產時,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一樣不能強制執行。
為了讓這件事情更加清楚明確,我們去年初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增訂第9-1條第2項:「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萬一,紓困金真的被扣押可以向法院或執行機關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請法院或執行機關處理,這些都可以解決,請不要擔心!
疫情期間,百工百業都受到衝擊,大家都辛苦了!讓我們一起度過這個難關,#台灣加油!
行政執行法 準用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書賞閱📚▍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
【主 編】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作 者】吳志光.林家祺.張永明.劉建宏.張志偉.紀和均.陳信安.吳秦雯.王服清.周佳宥
【內容簡介】
台灣行政法學會於2019至2020年間,針對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一系列之行政罰問題,舉行一系列研討會。一方面針對實務爭議困難問題,提供理論所見;二方面也期待實務界提出反饋,驗證學理。本學會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讓國內行政法學術與實務的結合,更為緊密。
本書共計收錄十一篇論文,內容包括: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公法上裁處權時效之探討──以政府採購借牌投標之停權處分為中心;夫妻合併申報納稅時,稅捐處罰之責任歸屬;行政訴訟證明度之研究;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章之中,準用條款之檢視;行政秩序罰上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之問題;行政契約之履約管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以全民健康保險契約為中心;行政處罰與緩起訴負擔之交錯──以罰鍰繳納義務人範圍認定為例;行政罰法利得剝奪及沒入規定,與刑法沒收規定之競合問題等等,涵蓋諸多行政罰法的主題。
本書每一篇論文,都費心整理司法裁判,並提出相對應的學術見解,研究成果兼顧實務與理論,期能提供司法裁判,乃至於日後完善相關行政罰法令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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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準用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颱風天注意安全,不要隨意出門!
看看子雲老師講解行政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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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相對人違反「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合約書」(有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48第1項規定,違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條款)之約定時,另以書函命相對人依約給付約定之金額,並以該書函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爭點一:行政契約締結後得否以行政處分之行為方式強制履行?
爭點二:行政契約載明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一項)。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二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三項)。」
詳閱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實務上運用及其爭議」
https://bit.ly/2lERlYl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