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09期
2018年10月1日
主編:梁祐銓
訊息快遞
1. [臺灣] 預告訂定「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作者: 鄭志玲>
2018年9月11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本草案),以利專利連結制度施行。
藥事法新增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已於2018年1月31日經總統令公告(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在此專利連結制度下,新藥上市通過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使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以及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得以連結,藉由暫停核發學名藥許可證期間12個月來釐清專利爭議,而對於進行專利挑戰或迴避成功的首家學名藥則給予12個月市場銷售專屬期,以獎勵挑戰的學名藥業者。
本草案係依藥事法第48條之20第3項及第48條之22訂定,重點如下:
(1)藥品專利資訊提報方式及內容、變更或刪除、登載及公開。
(2)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書面通知、申請案審查程序及藥品許可證核發。
(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已提起侵權訴訟及取得侵權成立確定判決之通知。
(4)銷售專屬期間之核定。
(5)新成分新藥以外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準用規定。
(6)適應症排除、聲明及應遵行事項。
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評論期結束後,最快年底或是明年初公告。
參考資料:https://www.mohw.gov.tw/cp-3800-43808-1.html;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363213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藥品許可證變更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產業訊息>公告「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臨床試驗 #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 #用藥可近性 #早期臨床證據 #模組批次審查
為鼓勵國內外廠商於我國執行有意義的臨床試驗,引進研發階段即具突破性治療證據之藥品,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參考各醫藥先進國家管理規範,訂定「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以加速新藥核准上市,提升民眾用藥可近性。
「屬藥事法之新成分新藥或已取得藥品許可證,且宣稱之適應症為我國嚴重疾病或罕見疾病」、「早期臨床證據顯示其臨床療效指標比現行療法具重大突破性改善」且「於我國執行有臨床意義之臨床試驗」的藥品,廠商可依「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規定,檢附早期臨床證據資料向食藥署提出認定申請。經通過認定後,透過雙向溝通機制,食藥署可了解藥品研發進度及規劃,並提供廠商法規相關議題諮詢;同時,廠商於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前,可向醫藥品查驗中心申請「模組批次審查(Module-Based Rolling Review)」,並適用「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進入優先審查程序。
食藥署對藥品審查始終秉持品質、一致、明確、效率、透明為核心目標,並強化審查及業界雙向溝通,期望藉由促進法規協和化之理念,健全新藥審查管理體系,讓新藥快速核准上市,嘉惠國人。
全文網址:https://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
藥品許可證變更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惇安智財快訊 第92期
2018年1月16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加入新適應症新藥資料專屬保護及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作者:鄭志玲 >
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定明新成分新藥5年資料專屬保護
調整用語,定明新成分新藥的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3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引據其申請資料提出查驗登記申請,惟應至前述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5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2. 新增新適應症新藥3年資料專屬保護
增訂新適應症新藥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2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申請查驗登記,惟應至前述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3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3. 導入專利連結制度
根據修正草案之專利連結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認有揭露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後45日內向衛福部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衛福部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i)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i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衛福部核發藥品許可證,(iv)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如認有專利侵權疑慮,專利權人應於接獲通知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衛福部應在12個月內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以期能於學名藥上市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另一方面,為鼓勵藥商從事研發及專利迴避設計,定明首先質疑專利有效性或未侵權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於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取得12個月之市場銷售專屬期。
4. 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修正所涉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於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爰定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317450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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