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為什麼不好?】
香港政府在昨天時宣布實施「禁蒙面法」,禁止在任何合法或非法集會中蒙面,理由是「有必要」、「他國也有實施」;而有些人也宣稱台灣集會遊行法也禁止蒙面,因此這個法律合理。那麼為什麼禁蒙面法不好?
🎸禁蒙面法的出現是基於「破壞與暴力」等事實,破壞道路、破壞交通以及與警方的衝突,在立法理由中還特別指責10月1日的警民衝突、發射6發槍彈與數百逮捕人數,將一切歸咎於「蒙面」,認為是蒙面令他們可逃避警察調查,或是有膽量從事違法行為、暴力行為。香港的行政長官認為蒙面示威者造成公共危險,需要禁止蒙面才能讓警方「調查暴力、違法行為,嚇阻相關行為」,#減少暴力行為 並 #協助警方追查。
現行的規定是「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結、未批准集結、合法集結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簡單來說就是任何集會遊行都不准蒙面,一旦違反就是「犯罪」。
(可參考香港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http://video3.mingpao.com/inews/201910/20191004facecovering.pdf)
🎸那麼禁蒙面法為什麼不好?
禁蒙面法限制了人們想要怎麼集會、怎麼發表言論,這些都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台灣來說,就是憲法第11條與14條的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原則上不得侵害。而講得更嚴重一點,可能還有隱私權的侵害疑慮,因為這形同要求所有人必須公開自己的面向。
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即便再黑暗的中國也是有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就保障了香港人民的言論、集會與遊行自由,因此這些權利也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因此原則上也不得侵害。
政府限制人們想要怎麼集會、怎麼發表言論,到底可不可以?合不合理?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也就是你政策的「法律目的」與「法律設計(手段)」是不是合理正當、是不是必要的。
禁蒙面法,確實有正當的法律目的,也就是維持秩序、社會治安,而根據上面的參考資料,還包含了保障警方的調查、追查,因此目的上似乎很正當。
但這只是第一步。過去的黑奴規定,有正當合理的目的;過去的男性選舉權,也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目的。說真的,哪一個法律會講不出正當、合理的目的呢?
真正的重點是,到底用一部法律做這件事情「合不合理」。「殺雞用牛刀」、「拿大砲打小鳥」,所謂的合不合理,就是「即便你可以這麼做,但你需要/不需要這麼做」。
🎸香港行政長官想要達到的目標大致可以分成兩類,「減少暴力」以及「協助追查」。
1⃣減少暴力
從這個目的來看,蒙面行為跟暴力行為的關連性其實很薄弱,畢竟這個蒙面又不是摩登大聖的面具,戴上了就會有幻覺幻聽、超能力以至於有暴力傾向。真正的暴力,仍然是個人的決定,簡單來講,有蒙面的暴力份子,但也有很多「#蒙面的非暴力份子」。
既然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絕對的關連性,反蒙面可能根本就 #沒辦法有效解決 所謂的暴力問題,也難以達到減少暴力的目標,這個法律的必要性就很有問題。用藥來比喻的話,治療某症狀只有5%效果的藥,或許就沒有吃的必要,吃了反而更有問題。
2⃣協助追查
至於協助追查的部分,蒙面確實會使警察難以追緝,因此禁止蒙面能使警察追查更便利,這個就有直接的關聯性,但真的能有效解決問題嗎?
我能想像到的情況是兩種,一種是方便警察在現場執法,一種是方便警察在事後執法。
「事後執法」的意思是,警察透過錄影或監視器再循線查水表、登門拜訪去抓曾經破壞、施暴的示威者。這種情況是因為警察很難在現場一網打盡所有的示威者,必須要事後回放影帶再逐一追查,此時如果禁止蒙面,就能有效追緝。在這種情況下的話確實有效幫助警察追緝。
但,在「現場執法」的情況,警察追得上、抓得著的示威者,本來就可以直接帶回警局偵查並確認身分,是否蒙面根本不影響警察執法;而那些追不到的,警察即便當場看到示威者的臉,追不到就是追不到,也不可能記著他的臉然後過幾天再抓他。這時對於警察追緝根本沒有幫助。
除了有效性之外,最根本的問題其實是「蒙面示威者不等於暴力示威者」,因此禁止所有蒙面,會使法律誤傷到沒有暴力、破壞的示威群眾。而這個誤傷,是建立在犧牲暴力與非暴力的所有群眾權利之上的。
蒙面是隱藏身份沒錯,但 #隱藏身分的人不見得是要搞破壞,也不見得是怕被警察看到,別忘了網路世界上的大眾是平等的,有些人可能只是單純的想要默默參與,不希望讓家人擔心、不想要跟師長解釋、不想要犧牲友情或愛情去參與公眾活動,甚至是不希望被另一派意見者肉搜、洩漏資訊。這些動機,其實根本就不是為了替自己的暴力卸責,而是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自保。
🎸很多人會拿台灣的集會遊行法作比擬,認為台灣也是這麼規定,禁蒙面法就也合理,但這個解讀事實上就有出入。
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是說主管機關「得」針對遊行的安全、秩序、衛生等事項發布規定,要求遊行隊伍遵守,其中包含妨害身分辨識的化妝事項。這意味著台灣是 #不一定禁止蒙面。
除此之外,即便遊行隊伍違反了這個規定,#也不是犯罪,而是一種類似交通違規的違規事由而已,因此人們不會被抓去關。
台灣集會遊行法對蒙面的限制,只是在整個集會遊行法底下的子規則,也就是遊行示威者才會受規範;但香港禁蒙面法已經偏向是所有情況都一體適用的規定,影響的層面不可相提並論。
而最大的不同點是,香港現在禁蒙面法的合法性基礎來自於緊急法,也就是沒有經過立法審查、全由行政單位主導的一種法案,而集會遊行法是經過我們民選立委、#合法程序所通過的,兩者的正當性與初衷並不相同。
因此,台灣跟香港的反蒙面根本是不同基礎的,不能拿來互相支持或比擬。
🎸用一句話來總結,禁蒙面法就像是為了治病、傷害病毒的同時傷害了身體器官,到底值不值得?
暴力問題需要解決,但用禁蒙面法解決暴力問題,一方面可能無效,二方面犧牲太大,對沒暴力、沒破壞的示威者帶來無謂的傷害,這是為什麼禁蒙面法不好的原因。
而最諷刺的是,雖然我前面分析的時候承認香港有憲法,但不要忘了香港的憲法是從中國而來、香港是中國的領土。想想中國的人權名聲,這部法規有再大的問題,都沒有憲法在背後做最後的把關,這也是我覺得禁蒙面法最不好、也不可能好的地方。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