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菸酒牌的紓困標準是什麼?#實際營業的認定標準為何?
#營業衰退50%的認定需要什麼資料?
請看這一篇
#金門菸酒牌申請紓困方案
#國庫署長親向玉珍報告
因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之特殊背景,有關申請紓困補貼案件之「實際營業」及「營業額衰退達50%」可提供之佐證文件,財政部國庫署已做出決議,國庫署長蕭家旗並於日昨親自向玉珍報告。
「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以:
1.「108 年 1 月至 109 年 8 月按月自金門酒廠進貨明細」
2.商號營業現況(內、外觀)照片,應有店面(門牌號碼須與稅籍登記營業地址相符)
3.酒品陳列,及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之販酒場所警示圖文
為準。
「營業額衰退達50%」的佐證資料則視個案情況,足以勾稽證明者,舉例來說,包括:
1.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如買受人簽收單據、貨款入帳證明等)
2.進銷存明細表(應含進貨、銷貨紀錄 ),
3.存貨佐證照片與倉儲地址及#其他足以勾稽佐證營業額真實性之資料等
皆可做為佐證資料之用。
國庫署長也特別提出幾點呼籲:
第一、自結營收報表經切結後,如發現內容有謊報情況將會依法舉發,委託代辦者同負法律責任,希望鄉親在申請紓困之際,仍須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目前所有紓困案件仍在申請收件中,尚未進行實質審查,而此次紓困係針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如果員工為本人,則自營者必須確認是否有在其他公司加投勞保,甚至有在泛公務機關裡頭任職,一旦財政部進行實質審查後,與勞保局勾稽比對後發現有投保事實,屆時財政部恐將會依法舉發,而申請紓困業者也將面臨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責,即使是委託代辦者,也共同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財政部絕不會故意刁難民眾,但也請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有困難的財政部一定全力配合紓困。但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玉珍希望財政部做出相關認定標準後,仍請財政部多加宣導與溝通,切勿讓地區鄉親因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觸法,能提前撤回申請的就撤回,不要強硬地想以法令來處罰鄉親,這樣反而紓困沒紓到,卻引來更大的民意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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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珍召集財政部開會,要求限期對菸酒牌照紓困做出審認標準。
針對金門地區專營菸酒批發零售業者紓困申請案,金門立委陳玉珍今(10)日 邀集財政部國庫署及北區國稅局等單位共同研商,會中達成3項結論:
第一、請國庫署於10日內確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有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
第二、對於營業額衰退50%之認定標準,請國庫署儘速於一週內給出答案;
第三、金門菸酒商近幾年營業收入已大不如前,針對小規模營業人請國稅局覈實降低查定銷售額。
由於財政部與金門縣政府對於金門地區實際營業之專營菸酒批發零售業者認定標準不一引發疑義。立委陳玉珍今找來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及北區國稅局兩單位進行再次研商。國庫署組長李貞芳表示,目前金門地區已送案件數約為1300件,除有兼營情況或已領取其他紓困津貼者有退件外,其餘案件均仍在審查中,並未有因審認標準問題而退件的情況。
上週四金門縣政府也已針對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提出包括:(一)商業登記地址最近一年營業用水或用電繳費證明或營業用房屋稅繳費證明;(二)金門酒廠進貨證明;(三)商業登記負責人經營菸酒批發零售業個人綜合營利所得證明;(四)商業登記地址商號營業現況照片等標準,國庫署說已收到函文,將內部討論後再函覆縣府。對此,陳玉珍請國庫署儘速於10日內確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有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
除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外,另一大爭議則是營業額是否達衰退50%,這部分玉珍在會中表示,也請國庫署一併儘速於一週內給出答案,以加快後續相關行政作業,能辦就趕緊加快紓困進度,不能辦就跟鄉親講清楚不能辦,不要讓鄉親辛苦申辦後,卻因為根本沒有辦法取得營業額衰退50%的證明而無法申請紓困。
財政部國庫署也再度強調,政府紓困金涉及公款補助,不論是代辦人或本人,若申請資料涉及不實填報,恐涉及偽造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呼籲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另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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