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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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21】🥜台澎小堅果🌰
時間:6/26(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2. 台海中線的意義
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其實在推廣法理建國這半年有許多人對「終將一戰」提出很多問題,大家可以到頂置文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有關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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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
推廣法理建國時,常常會遇到台澎人只要聽到「台灣獨立」、「建國」就會聯想到會見血發生戰爭,這其實就是台澎人從小被中華民國政權洗腦下以為會戰爭被嚇大的結果,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武統是真的;不然就是說中華民國一定不會同意,這種人就是以為需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而且完全不清楚保護台澎七十多年的台澎法理地位狀態:正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無論是PRC/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所以台澎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還有人認定台澎拳頭還不夠大,卻不知道建國後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與他國建立軍事同盟更能提升台澎地位與安全,再者,國際上比台澎武力低弱的主權國家也是有的,但他們至少還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而台澎只是在國際法上自主運作的單位,是二戰盟軍佔領的地域。
其實我們也強調過很多次PRC政權要攻打台澎欠缺法律上的理由,現實上依據法理建國派主張的路線,當建國執行完畢時,PRC政權基本上不敢動,但還是有人認為「無論如何PRC政權一定一定會打過來」,還有人進一步延伸說「為了避免終須一戰」要先讓中共垮台、或者是先發制人要把對方殺光,但都沒想到你先行軍事行動,你依據的是什麼理由?
現實上,法理建國派說過PRC政權對台動武的根據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我們提出的做法會讓PRC政權不敢動。但如果今天台澎人一直卡在一個點上,認為PRC政權就是個瘋子無論如何都會打,如果台澎人揮之不去這樣的認知,那就會很難進行深入溝通了。
在這要提醒大家,現在大家認為PRC政權完全不講理的這種感覺,其實也是ROC政權刻意塑造出來的,因為很多人難以理解PRC政權一天到晚叫囂攻打台灣的依據根源,如果曾經有認真看過法理建國的論述,就會知道PRC政權主張對台動武的根據就是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這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根據就是源自於1945.10.25 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取得台澎主權」的說法。
PRC政權他的理由就是順著ROC政權主張台灣光復主張回歸祖國而來的。
所以PRC政權不講道理嗎?真正不講道理的是誰?最一開始違反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的規則就是ROC政權,就是只要所謂的「外交部長」出來說話大家就會跟著拍手的ROC政權。但倘若不是ROC政權先把舞台搭好、腳本寫好,那RPC政權是要怎麼一直叫囂武統台灣呢?
之前直播中有說明ROC政權的中國政權身分,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連結中有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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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O政權是最早在1945年說「一中」的,也是最早說「台灣光復」的。而PRC政權是在1949.10.1建政後才與ROC政權來爭奪「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代表權」,那ROC政權明明是始作俑者,結果現在裝受害者要跟台澎人站在一起,不是很「幽默」嗎?
所以很多人認知的「終將一戰」這個狀態,到底是誰創造了這樣的狀態?是ROC政權嗎?還是PRC政權?還是台灣人?事實上一直都是ROC政權先使出騙術主張台灣光復的。以台澎法理地位來說,台灣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中國也包括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呀,所以ROC政權老實承認台灣光復是假的,還有他的盟佔代管者身分,這樣PRC政權也沒有依據來威脅不是嗎?
就好比父子要討論房子的所有權,兒子說它要繼承這間房子,因為爸爸說他有取得這間房子所有權,但問題是父親根本沒有這房子所有權,如果今天爸爸老實承認他沒有這房子所有權,那兒子是要怎麼主張繼承這個房子?
法理建國派的做法就是讓當初主張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ROC政權,「老實承認根本沒有這回事」,則提出的主張以ROC政權的主張為依據的PRC政權就沒辦法繼續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了,因此法理建國派就是要從根源來談起,讓ROC政權停止說它有為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承認它盟佔代管者的身分,就可以讓PRC政權主張的這條依據斷掉。
此時,如果PRC政權要想攻擊台澎的話,那就是跟二戰全體盟軍成員宣戰的意思。中國主權國家當年在清帝國政府時期引來八國聯軍,難道他還想引來二戰全體盟軍圍剿嗎?
所以我們就是要還原ROC政權與台灣的法理關係,這就足以讓武統台灣的威脅降低到極低狀態,因為RPC政權沒辦法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且就算他要動手,就是跟簽署《舊金山和約》的48個盟軍成員及與日本簽訂其子約的盟軍成員直接宣戰。我們認為PRC政權沒有蠢到這程度。
另外還有人說PRC政權若想進入到太平洋一定要拿下台灣才可以?請問PRC政權沒拿下台澎的這七十多年裡,難道他的飛機就沒有飛到太平洋上過嗎?他的航空母艦沒有開到太平洋嗎?他的軍機不是有經過巴士海峽嗎?難道PRC政權沒拿下台灣就進不了南海去主張南海是他的嗎?那他現在是在做甚麼人工島呢?重點在於,說PRC政權一定要拿下台灣的人所提出的這些根據是說不過去的。
PRC政權為什麼想要進入西太平洋?是稱霸世界嗎?如果他只是要好好與他國做生意,那也沒有人阻止它進入太平洋的,這些都是不需要透過武力取得台灣就能完成的。
還有一點,我們對於領海、領空的國際法了解太少了,所以才會以為拳頭大就可以橫行無阻,所以等下也會深入來談領海、領空的國際法法理基礎。
其實要回歸現實面,那些主張終須一戰的人的理由到底什麼?如果只是主觀認為PRC政權失去台灣就會垮台,這是真的嗎?PRC政權在1949年執政時,也是同意承認外蒙古獨立建國,也是因為與蘇聯好關係就支持讓外蒙古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塊這麼大的土地跟台灣相比大多了,所以說沒有奪下台灣PRC政權就會受不了嗎?現實上台灣現在不是在PRC政權手裡,難道台灣人就無法到中國那邊做生意嗎?現在PRC政權代表的中國沒有拿到台灣的主權,兩地還是可以往來交流,難道用武力奪下台灣後往來會比較輕鬆嗎?
其實我們可以知道PRC政權會主張要打台灣,有可能是為了把自己內部問題移轉到「打台灣」外部問題上。但其實PRC也還有很多外部問題「仇美、仇日」的議題可以來操作的,我們常看到中國人抵制他國的物品,但我們沒看到他們因為「仇台」而抵制過台灣的東西,如果真的要操控所謂的「民族仇恨」那美日會比台灣要好操作許多。我們也常聽到「中國人說不打中國人」,好那又主張打台灣,所以到底中國人是把台灣人當中國同胞還是怎樣?
從這就會發現說什麼非得要拿下台灣的說法,其實都是台灣人自己嚇自己。
今天台澎還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我們無法利用國與國依國際法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來增加國防的安全。在台澎建國後,國際法上針對國與國之間不得無故行使武力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保障就會直接保護台澎,直接建立一道國際法的牆阻擋PRC政權。
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PRC政權其實也不會損失什麼。中國人有精神勝利法,就是將執念化作可以超越現實層面的精神鼓勵,這也可能在將來台澎建國後,中國人也會找到理由來說服自己不需要打仗的,也可能會說啊華人又建立了一個民主的主權國家之類的說詞,好來平撫之前PRC政權對台的主張而沒有成功所造成的情緒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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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們所推動的自決建國在走到「台澎住民真的要行使自決權」那一刻的時候,台澎會處於一個覬覦者再怎麼想動也不敢動的狀態。
當然不是說ROC政權一講出「終止代管、自決建國」這句話的時候,就會如同使出魔法般讓PRC政權一動也不動。重點在於,ROC政權在「什麼時候」講出這句話。
這裡講一個情境給大家想像。
我們都知道美國會跟他的盟友舉行聯合軍事演習。也就是兩年一度的環太平洋軍演(RIMPAC)而這些盟友,若仔細看名單,會發現有許多都是二戰參戰者,《舊金山和約》簽約國。
那麼,假設在某一次的環太平洋軍演進行到尾聲,在美國、英國、法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等《舊金山和約》簽約國在台灣附近進行時,ROC政權宣布「自己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然後這些國家的艦隊就分別駛往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外停駐,並有部分軍艦在金馬東沙附近停駐,接著發表公開聲明:「台澎地位未定,ROC政權係自1945年開始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至今」。
然後ROC政權便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在台澎舉行自決公投。在台澎住民自決公投通過建國、並依據決議組成臨時政府後,便立即與這些國家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以國家代表政府身分邀請各國進駐港口。《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簽約國並在公投通過決議後,立刻發布公開聲明,宣布基於《舊金山和約》造就的台灣地位未定狀態,以及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兩公約中對自決權的肯認,相關國家承認以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之結果作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並承認台澎已建立主權國家,最後並聲明,希望ROC政權與PRC政權以和平方式處理金馬等中國領土之爭議。
緊接著,ROC在台澎完成建國程序後,宣布「盟軍佔領代管」正式結束將中央政府所在地遷往金門,然後於金馬舉辦自決公投。
好的,請問在這個情境中,PRC政權敢不敢動手?
覺得這個情境設想得太過完美不可能嗎?
那麼,假設今天中華民國政權的執政者是瞭解台澎法理地位且有心推動建國的陣營,早已透過非官方單位乃至於密使,與相關國家進行溝通、取得共識,做好一切安排,甚至連共同防禦條約的內容都已經擬好了呢?
所以,各位,這樣可以理解法理建國派所說的,依據史實、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自決建國程序來完成「和平建國」是怎麼一回事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從法理切入,會是以排除戰爭發生為前提嗎?
可以理解為什麼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在 2015 年提出的建國三步驟裡面,如此強調掌控中華民國政權嗎?
還有為了因應「中國立刻扣押在境內工作的台灣人當人質,以他們的生命為由威脅我們停止行動」可能的情形,ROC政權可以在事前實施政策,大幅減少在中國的台灣人。
不過重點在於,PRC這樣惡搞台灣,對它到底有甚麼好處?
當然,也別忘了這時許多國家的艦隊都在西太平洋這裡。前述那些國家藉時若發表公開聲明,譴責PRC的行為,並揚言如果繼續採取這種行為,將對PRC港口進行武裝禁運。如何?
PRC動在中國的台灣人,二戰盟軍各國動PRC黨國高層在各國的家人跟錢。如何?
PRC高層都很清楚「拿下台灣」自始至終就只是個政治宣傳。PRC高層之所以想盡辦法維持共產黨的地位,就是為了方便賺自己的錢。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我們可以妥善的運作這些法理狀態來跳脫出「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我們好好運用台灣地位未定的狀態,這些歷史脈絡都非常清楚,所以了解清楚來完成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和平地完成符合國際法法理的程序來建國,建立長治久安的國家,因此根本不會「終須一戰」。
如果距離法理建國派的實踐拖了太久,在這過程中腦袋不清楚的台澎人做了蠢事,給了ROC/PRC政權併吞台澎的一個根據,那就會很麻煩。
因此我們很積極地要告訴大家事實,就是為了縮短這個進程,來脫離現在這個不上不下的一中兩政權現狀。
台灣要能站在其他國家的角度去思考。台灣人千萬不要覺得這個世界會以台灣為中心,或覺得這個世界虧待台灣、對台灣不公平。相較於其他許多發生在這個世界上,根本難以解釋為何會變成這樣的事情,台灣所面臨的困境,其實脈絡很清楚,要解決也沒有想像中困難。真正困難的,是把脈絡看清楚。
國際上各國的立場意見可以看 台澎國際法理建國連線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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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海中線的意義
台海中線之前有發過一篇文有提到,大家可以先回顧一下: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台海中線是以台灣海峽為區分兩岸界線是韓戰後「台灣海峽中立化」政策出現後開始,而線段正式出現則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後才劃設。
在1950年代美軍第十三航空特遣隊時任司令戴維斯空軍為了控制兩岸衝突所劃設的一條防空警戒線,這個中線位置隨著時代演進,才有了今日 「北緯27度、東經122度,北緯23度、東經118度」的座標,這個假想線最初含意「越界形同挑釁」概念就被延續下來了。
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一天到晚主張要反攻大陸,就把中國內戰帶到台澎,還帶了眾多中國難民跟中國軍人,因此造成中國內戰延伸到台海兩側,在韓戰爆發時,美國杜魯門總統有發布了「台灣海峽中立化」的聲明,不希望為了追殺ROC政權的PRC政權對台動武,也不想ROC政權趁著韓戰爆發想反攻PRC政權,因此美國派了第七艦隊來這巡防,就是不想中國內戰雙方在韓戰時添亂。後來進一步明確化的,就是被稱作Davis Line(戴維斯線)的台海中縣。
中國流亡政權1945.12.7流亡到台澎時,當時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後來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取得台澎。
而1949.10.1 PRC政權建政後,ROC政權與PRC政權之間為「爭奪合法政府代表」的中國內戰還未結束,直至今日這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事實上停戰線,若要類比的話就相當於南北韓之間的北緯38度線。北緯38度線雖然是依據《韓戰停戰協定》劃設的停戰線,但因為南韓沒有簽停戰協定,只是依照協定內容照著做,所以在南北韓間的北緯38度線只能算是事實上停戰線 。
ROC政權流亡台澎至今,也不曾與PRC政權針對中國內戰簽署所謂的和平協議或停戰協定,所以台海中線與南北韓的那條線一樣,都是事實上的停戰線,而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停戰線,而且都由第三方訂下而非雙方議定的結果,只是雙方基本上都會遵守。畢竟動輒越界會嚴重影響國際情勢,雙方沒那麼蠢去胡鬧。
目前狀況就是PRC政權有些騷擾台海中線的情況,還有PRC政權治下的漁船越過台海中線,不過ROC政權在過去也會派飛機越過台海中線,去PRC政權治下地區拍照,還有像派水鬼摸到PRC政權治下地區割下對方軍人耳朵,所以其實雙方都有互相越線。
對ROC政權來說,「中共」就是指中國領土上的中國共產黨。因為對方是中國內戰中的敵人,所以也會出現和平協議的議題,這就是一中兩政權的框架。總之,台海中線就是中國內戰的兩個政權彼此之間的事實上的停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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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ROC政權防空識別區與台海中間根據差不多,我們來看一下這張圖。
西北角一大塊畫到中國領土上,為什麼可以這樣畫?
先來理解防空識別區跟領空的差別。
這張圖就是告訴大家國際法上的陸海空。
「領土」就是陸地的部分,陸地與海洋交接處的點會形成「領海基線」;「領海基線」就是確立「領海」的起點。
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之內就是「領海」,相當於22.2公里,就是從海岸線往海洋的方向的22.2公里以內屬於領海範圍。
12海浬之外有個「鄰接區」也是有12海浬的範圍。
領海在國際法上是國家的主權可以完全行使的地方,而國家主權在鄰接區不能完全行使,只能行使一部份,例如針對關務、租稅、移民、污染的部分,在鄰接區範圍內主權國家可以針對這四個事項來進行管理,比如說抓走私貨物、抓偷渡客、或者有海洋污染的情況,那主權國家就可以在這行使管轄權。
而「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的最大範圍200海浬以內,這個範圍裡這個主權國家可以在這裡捕魚、挖石油,以獨占方式來運用這裡的海洋資源,並讓其他人不可以運用海洋資源,就像是台灣漁船有誤入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來捕魚,所以日本就可以把台灣漁船給抓起來。
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
只要不是領海的海域就是「國際水道」,無論是哪個國家的航艦、漁船都可以在此自由航行,軍艦在國際海洋公約上有明確的規範,在此不多贅述,而無害通過與自由航行不一樣,無害通過是指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就不是無害通過。
「領空」就是領土與領海上方的空域,主權國家在領空上具有「排他性」,可以阻止別人飛過自己的領空。
「領空」以外的範圍就是「國際空域」,任何國家在此有自由飛航的權利。但是有些國家會在「國際空域」劃一定範圍稱作「防空識別區」。
其實「防空識別區」這概念尚無國際法效力,但在國際政治上卻有重要的生存空間意涵,因為在實際應用上會牽涉到對空武器及戰機的使用,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是具有高度政治及軍事意涵的動作。
一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為了防空的需要劃定的範圍,若有其他飛機飛入就必須要表明來自哪,若是具有武力的軍機進入,則會廣播被要求馬上離開,該地的軍機也可能會伴飛來追蹤對方。
並不是每個主權國家或者治理當局都有「防空識別區」。會劃設 「防空識別區」 通常是擔心會發生戰爭,為了避免敵方軍機快速飛入領空,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讓自己能及早發現,並可以事先預警阻止敵方威脅,是提高防空安全的措施。
「防空識別區」這個劃設範圍就常理來說不能涵蓋他國領土、領海上方的領空。
但我們看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卻畫到中國領土領海上,從這裡就可以知道ROC政權認為台灣海峽兩側屬於同個國家。而這都是ROC政權流亡到台澎後才產生的問題。
大家可以看一下日本跟韓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並沒有重疊到他國領土、領海。
總結一下:
這張國際法上的陸海空圖裡有幾個重要基本觀念:
1.領海範圍是12浬(約22.2公里)領海之外的海域是國際水道,可以自由航行。
2.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最大200浬,擁有專屬經濟海域的政權可以獨占利用該海域的經濟資源。
3.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不等於侵入領海。
4.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的海域是公海,除可自由航行外還可以自由運用海洋資源。
5.領土及領海上方的空域是領空。領空以外的空域是國際空域,可以自由飛航。
6.防空識別區沒有國際法效力。防空識別區不等於領空,進入防空識別區不等於侵入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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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ROC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上述說的國際法上保障主權國家可以行使主權的領土、 領海、 領空,ROC政權若要主張就有可能會受到質疑與挑戰,基本上如果不是盟軍分區佔領那個框架確立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的治理權限,在台澎它是很難主張這些權利的。
就佔領法的角度,佔領政權所扮演的角色是「相當於國家政府」,所以佔領軍可以「為佔領地」主張佔領地的土地、佔領地領海基線往外12海浬內及領空方面的保護。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之所以能在那裏主張領土、領海及領空,其實是源自於佔領者在戰領地所具有的「準(國家)政府」地位。
再舉個例子,聯合國託管地的託管國,或佔領地的「合法」佔領者,都可以為當地主張相當於領土、領海、領空的保護。但如果是非法佔領者,狀況就不一樣了。非法佔領者的例子,就好比 ISIS。由於 ISIS 對它控制的土地並沒有合法的治理權限,反恐聯合軍隊的飛機就直接進去轟炸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空)、戰車就直接開進去開炮了(不存在被承認的領土)。
這也是為什麼中華民國政權雖然沒有台澎領土主權,但盟軍成員會尊重它「為台澎」主張的領土領海領空的緣故。所以,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為什麼老實承認、肯定中華民國政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很重要。少了這個東西,就真的什麼保障都沒有。而台澎的領土領海領空方面的保障,其實就是源自盟軍佔領權的授與。
若是在沒有治理當局存在的情況下,光是靠「擁有自決權」本身是無法提供領土、領海、領空等方面的保護的。因為終究還是必須要有一個能運作的執行單位存在,才能提供實質保護。而台澎人在合法治理單位的協助下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就可以在建立自己的國家、組建國家政府後,由國家政府對外主張相關權利並提供實質保護。
換句話說權利必須行使才能發揮作用。台澎住民雖然「擁有外部自決權」,但如果一直不行使,不建國,那 「擁有外部自決權」 本身也沒辦法提供什麼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有的保護作用。
有些人主張:因為台灣人擁有自決權,所以中國不可以侵犯台灣。 這就是錯誤認知。真正能保護台灣的,是行使自決權之後建立的主權國家,而不是自決權本身喔!就好比若別人誹謗你,雖然你因此「擁有控告對方誹謗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如果你不去提告,對方應付的賠償金是不會自動跑到你帳戶裡的。
記住不要掉入了「擁有權利等於已經主張權利」的陷阱。法條規範存在了,不積極地行使,找一堆理由藉口不行使,權利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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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一張圖是ROC政權公布的限制及禁止水域:
「禁止水域」就是領海基線往外算12海浬範圍內。再往外算12海浬的鄰接區就是「限制水域」。
大家可以看金馬東沙畫的就沒那麼大。
之前有個新聞就是PRC政權要在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莒光鄉的東莒島外海蓋離岸風力發電機,結果ROC政權立委就擔心說這樣使否會影響「國防」安全,然後ROC政權行政院就說:「中方開發位置經海巡署測量,位於馬祖東莒西南方7海浬,經換算約為13公里,屬於我國禁止或限制水域以外之海域,且未涉及兩岸航線。經陸委會洽連江縣政府瞭解,該海域非我漁民作業區域,亦未接獲民眾相關陳情,惟其運作是否可能影響候鳥生態,將予密切關注。」
行政院指出,馬祖東莒西南方7浬海域與中國相鄰且重疊,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於該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開發,可透過協議方式或互相合作之精神處理,惟兩岸雙方現針對相關合作及開發等事項尚未簽訂相關協議。陸委會等相關部會與連江縣政府已持續觀察後續發展,並作必要應處。
從這就看得出來ROC政權根本沒有主張領海跟鄰接區,只把這裡金馬的限制水域、禁止水域畫得範圍很小,中國內戰根本沒有結束,彼此之間都小心翼翼不要觸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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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60:在我看來,不論如何,中國都沒有任何侵略台灣的理由,妳是在附和中國武力侵台的法律主張(也就是藉口)?為什麼妳要說唯有法理建國才能使中國失去侵台的法律理由?
A160:
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ROC政權是中國流亡政權,是有15個國家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是主張的領土範圍還是包含所謂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自由地區,乃至於用U型縣把整個南海包起來說是自己領海、裡面島嶼都是自己領土的中國流亡政權,是PRC政權主張從其繼承的中國政權,是跟PRC往來時不透過外交部而是透過陸委會,自己都不認為與PRC處於國與國關係的中國政權。
台澎處於被ROC政權這個中國流亡政權治理的狀態下就是PRC主張侵台的藉口,惟有自決建國,讓ROC政權離開台澎,讓全世界認清楚台澎跟中國毫無關係,才能使PRC政權失去侵台的法律上理由。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ROC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
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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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這個中國政權才是正在侵台的最佳鐵證。
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才是掉入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的敵人當成自己的敵人在害怕。Q&A63:剿匪勿忘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3106234271265/?d=n
如果願意擺脫害怕,重新了解歷史脈絡、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要怎樣主張,那是它的事情,若以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個政權的爭吵看做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的爭吵,那你才是順了中國PRC的意。
PRC主張自己繼承ROC,ROC說台灣是自己的,PRC繼承ROC的話,當然也主張台灣就是自己的。
國台辦處理PRC的台灣地區事務,陸委會處理ROC的大陸地區事務:兩岸同屬一中。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代表政府地位的政權間戰爭(中國內戰)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執政黨資格的政黨間戰爭(黨爭,國共內戰)用這種視角就是把自己當作中國人。
國台辦這麼說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將「中國代表權之爭」這個概念拿掉。透過將中華民國政權的滅亡跟中國國民黨敗逃連結來消滅中華民國政權。所以這不是講錯話喔,這其實是一種概念操作。
千萬不要為此而開心。
中華民國政權也沒有真的消失。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這才事實。❌台灣光復的騙局 可以看這篇整理👉🏻 https://wp.me/pd1HGm-10
問與答也寫了很多篇告訴大家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不過來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而台澎法理地位是至今一直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理狀態,讓美國可以賣武器給我們,讓《美日安保條約》可以也保護到台澎。
台澎人要做的不是把中華民國打扮得像台灣就好,而是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徹底擺脫一中兩政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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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共識 https://wp.me/pd1HG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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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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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8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3/27(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2. 「主權」在不同情境下代表的意義。
3. 「捍衛主權」到底是在捍衛什麼?
———
1.「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
現代主權國家的概念,上週直播有說到~大家可以去聽~ 回到17世紀之前國家與現代國家最大的差別,以前的國家不像是現代認知的人民一起建立的國家,以前比較像是一個家族力量夠強而成的集團,控制一大塊土地,管理土地上的居民跟資源,就變成這個家族的財產,所以以前的人民沒有甚麼人權。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慢慢走向武力爭奪贏的人決定一切,變成某個特定族群成為有資源有錢有人民跟隨。
但是久而久之,人民會覺得為何由這種家族把持? 當進入和平狀態的情況下,會有更多人民思考,為何要聽命於當權者的武力。
這時候就會有人訴諸更強大卻又無法反對的存在就是神。就像中國有說天子,歐洲會說神明在地上的代言人君權神授。所以後來國家掌權者演變成自己是來自於上天賦予的能力,從原本弱肉強食,變成神的旨意,要人民繼續服從。
在西發利亞和約出來以前,原本主權比較像是君主權。直到西發利亞和約出來以後,才產生君主權平等的概念。sovereignty 衍生自 sovereign,而 sovereign 原本是君主的意思,所以 soverignty 本來指的是君主權。
如果大家都信奉同一個宗教的話,成為這個君主,就必須要得到神的承認。舉個例子,得要教宗承認才等於國王加冕完成,代表君權的各種象徵也是由神職人員交給新任國王/女王;總之,因為篤信君權神授,所以新國王/女王登基時,一定是在神職人員的見證下進行,也因此才產生國家有國教,教宗也可以影響政局的情況出現。
古代還有種情況是王室後繼無人的話,就變成是神不認同這個家族,會因為沒有繼承人,這個國家就滅亡了,所以殺光王室所有人等於滅國跟王室子嗣還活著一個人就被推崇成為可以復國的機會。
從君權神授的概念,到後來轉變成人為建構出來的、透過契約建構的東西,變成跟統治者君權神授脫離的概念,國家法人格satehood這個概念就出現了。
當國家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概念出現了,大家還不太了解,後來出現法國大革命,從這誕生了共和國Republic的概念。
法國這個國家概念成功與國王/王室做了切割,也影響到其他國家。國家的概念變成共同體,人民意識到國王不見了也沒有不好。法國大革命對歐洲其他國家也造成很大的衝擊,其他國家君主也會擔心,如果被國家人民給解決掉,國家還會存在的話,那自己可能也會被處理掉,因此不能再把人民視如草芥,人民、民權概念也漸漸被重視。
君主的頭也是一刀,平民的頭也是一刀,處理的方式一樣,都會死。所以就被人民意識到君主神性沒那麼偉大。人民觀念解放,也影響越來越多國家政教分離。
-
2.「主權」在不同情境下代表的意義
國際法上的「#主權」這個詞在「#國家主權」跟「#領土主權」的意涵不盡相同。
在「國家主權」的場合,主要指的是排除他國干涉、對自有土地、人民、內部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而國民主權是指在國家主權內的人民具有的人民權力,透過國民由下而上建立出來國家主權的權利。
在「領土主權」的場合,則更著重於對相關地區是否具有合法的「權利名義」,從而可以將該地區認定為領土,從而實施「排他的管理權力」。
所以我們會問「某國是否『擁有』某地的『領土主權』」,然後會說「某國是否能『行使』排除他國干涉的『主權』」。
#領土主權擁有者 必須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對國家內部的土地行使的權利,就是所有權的概念,因此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再從這個領土主權上行使國家主權。
那要怎麼取得領土主權?國際法上有的是無主地先佔、割讓,或者國家內部透過天然形成而增加的領土。
其實許多人分不清楚「台澎主權歸屬未定」是指:領土主權。
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最終處置就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是指領土主權。
第二章領土章節 第二款 b 👇🏻
Chapter II. Territory領土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澎領土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3.「捍衛主權」到底是在捍衛什麼?
陸委會說的捍衛主權,就是指捍衛中國的領土主權的意思,因為陸委會就是一個中國主權國家兩個政權的鐵證。
中華民國政權主張的捍衛南海的主權,是指領土主權跟領海主權(12海浬),ROC主張十一段線包含南海裡的所有島嶼,但實質控制只有太平東沙。但主張歸主張,法律上是否有這個權利,還需要仔細看舊金山和約,像是太平島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ROC只是具有治理權沒有其領土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主張,則是基於中華民國政權主張南海十一段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以中華民國政權十一段線的主張為基礎,改成南海九段線。
主張南海十一段線是中華民國政權的跟主張南海九段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兩個情況,這個線不是國際法規定的喔!這個也跟經緯線無關喔!地圖地形圖是地球科學;國界、領域界線是政治;國際都承認的國界、領域界線是國際法。國界、領域界線必須要有國際法根據才有可能得到國際承認,不然就只是自爽而已。
(補充:南海島嶼一堆,主權歸屬狀態本來就不明確,美國不可能支持中華民國政權對整個南海有主權,之前看過有人主張「在1946年當下,美國是支持中華民國在整個南海行使主權與治權,甚至還允許中華民國海軍使用美援軍艦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島。為什麼在過了74年後,美國從原本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的11段線主張,變成連今日中共的9段線都認為是不合法的呢?」,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中華民國政權能夠接管其中部分島嶼,是因為那些地方在二戰期間是日本實質控制的地方,屬於盟軍佔領代管範圍,美國協助中華民國政權執行佔領代管而已。)
再舉例,釣魚台領土主權就國際法角度來看是屬於日本的,這個爭議差不多50年左右。1970年以前中華民國政權並沒有說過釣魚台這個詞只有出現尖閣群島,直到聯合國在1970年在釣魚台發現天然氣資源,中華民國政權才主張釣魚台是它的。
同樣的島嶼,在日本的地圖上寫尖閣群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跟中華民國政權地圖上寫釣魚台,島嶼圖是地球科學,名稱尖閣群島/釣魚台是政治;判斷到底應該是尖閣群島/釣魚台是國際法。
因為主權平等原則,若要訴諸國際法庭必須要雙方主權國家同意交給國際法庭仲裁,誰都不能勉強別國參與訴訟,而日本1972年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在日本眼中並不是主權國家,不是國際法庭適用的主權國家可打官司的對象。
———
以下補充好重要的名詞解釋:
大多數人口中的「#主權」,指的就是一個「能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這個「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如果是由國家對自己的領土、人民及國家內部事務在行使,那就是「#國家主權」;但如果是對不屬於自己的領土、人民及其相關事務在行使,則可能是在獲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像託管國對託管地的治理,或戰勝國對戰敗國領土的佔領管理;也有可能是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在非法侵略的戰爭中對他國領土及人民實施的佔領及管理。
更精確地說,「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能力』」並不等於「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基本上,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是屬於「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能力」的狀況;而在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進行的,則是「擁有排除外在干涉的『權力』」。
//power 權力;right 權利;capability 能力//
//capability + right = power //
主權是一種power權力,它是成為主權國家之後會具有的。
一個具有實質意義的政權至少擁有「能力」,而「有沒有合法權利」使用這個能力,決定是否具有權力;換句話說,沒有實質治理能力的政權,只是自己組爽的,例如台灣民政府。
-
//title權利名義;right相關的一切權利;claim一切的主張請求//
//title 生出right ;right 生出claim //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取得相關土地的 title,從而取得土地的領土主權,進而可以主張相關土地是自己的領土;換句話說,具有 title 之後,從 title 中生出 right,此時與自己所擁有的 capability 結合就能行使 power。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著一個政治集團可以來主張的。
若要類比的話,「領土主權」比較像是「所有權」,國家擁有的領土主權,就像我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這樣。
台澎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想代表的中國國家,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但中華民國政權有「被授權」可以來治理台澎,這是治權,就像社區管委會聘社區物業管理公司,授權它來管理社區,但它沒有大樓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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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 和約 南海 在 [新聞] 舊金山和約確立台灣主權國台辦反嗆:中- 看板TW-history 的必吃
作者: PTTHappy (no) 看板: historia
標題: Re: [新聞] 舊金山和約確立台灣主權 國台辦反嗆:中
時間: Thu Apr 28 13:32:27 2022
這篇報導很亂。因為:1.記者、2.游錫堃、3.馬曉光都沒有講到點上。
※ 引述《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之銘言:
: 舊金山和約確立台灣主權 國台辦反嗆:中共沒參與非法無效
: 施郁韻報導
: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聲稱,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圖/資料照)
: 立法院長游錫堃23日表示,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非常重要,該和約顯示了台
: 灣與中國沒有瓜葛。對此,中國大陸國台辦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參與簽訂舊金山和
~~~~~~~~~~~~~~這句話太簡單,要多加說明才能更清楚。
: 因此該和約「非法無效」。
: 游錫堃受邀參加「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23日在國史館舉行,游
: 錫堃指出,這兩個條約對台灣主權及國際地位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據,它除了是結束第二
: 次世界大戰的和平條約,也說明了戰後台灣的國際地位。
: 游錫堃在臉書發文表示,大家透過這場研討會,就更能透澈地了解真相,那就是「台灣絕非
: 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主權應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以「答記者問」方式對此聲稱,「舊金山和約」是二戰後美國糾集一些
: 國家,在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的情況下,「對日單獨媾和而發表的非法、無效的文件
: 」。
: 馬曉光稱,舊金山和約違反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國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規定、違反《聯
: 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中國從一開始就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
~~~~~~~~~~~~~~~~~~~~~~~~~~~
: 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無效的,絕不承認。
~~~~~~~~~~~~~~~~~~~~~~~~~~~~~~~~~~~~~~~~~~~~~~~~~~~~~~~~~~~~~~~~這句話在國際
法上的性質也要說明才能更清楚。
: 馬曉光表示,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內的文件,都確認了中國對台灣的
~~~~~~~~~~~~~~~~~~~~~~~~~~~~~~~~~~~~~~~~~~????~~~~~~~~~~~~~~
這部份則是馬曉光呼悠對國際法一知半解的人。詳下方解析。
: 主權,儘管兩岸尚未完全統一,「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中國主權
~~~~
: 未分割」。
: https://reurl.cc/Lm0mxL
: 心得:
: 在學術板當然要先討論學術優先
: 應然面論證完畢再講述實然面
承inn網友提議:
其實學理本身也不難懂,只是有些槓精不想接受罷了。如果放在考試來比喻,就是槓精硬
是寫些低分謬論或過時(例如採取專制時代的觀點)的論點而分數很慘,反而對教授的批
改不滿,認為自己比教授還懂學理。
: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如果不是當事人國家間的合約
原PO說的不精確,應該是指不是國際法上對於媾和予以一鎚定音的終局和約,只是正式和
約前的非正式停戰契約,這樣才精確。
詳言之:
1.開羅意見、波茲坦宣言一以貫之,要求日本將台灣還給中國。這是歷史上發生的事實。
2.日本宣佈接受波茲坦宣言。這也是歷史上發生的事實。此時,此非正式停戰契約成立。
但請注意:這時的「契約」狀態不是國際法上認定的終局和約,效力將被終戰和約排除。
換言之,日本的投降義務應以終戰和約為準,凌駕一切先前的非正式停戰契約。終戰和約
的內容(對戰敗國的義務要求或許比非正式停戰契約更嚴或更鬆)才是觀看的重點。終戰
和約的規定凌駕非正式停戰契約的國際法法理,是部份人士刻意避而不談的,所以某些人
觀念才整個被帶歪。
3.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終戰和約,亦即日本投降後需負的給付義務,依照舊金山和約內容而
定。中國因為有兩個政府而都沒被邀請,是中國衰。英、美、法等國怎麼看待台灣,在國
際法上跟中國有沒有代表參加舊金山和約無關(不過中共是可以嚷嚷不接受,隨便中共,
嘴長在中共頭上,嚷嚷半天但是無法在國際法上--這是指訴諸國際法院--去要求法官判命
美國配合中國政府的立場。)不過如果就日本-中國之間而言,是有必要補簽和約,來補上
兩國是否完成國際法上正式終局停戰的狀態,而終局停戰狀態中日本的義務則依照正式和
約內容而定。
意思是,要嘛正式和約裡擬稿者老老實實把波茲坦宣言的相關要求一字不漏再寫進和約,
畢竟這是戰勝國的主導權利,若是戰勝國自己不堅持,則在國際法上的解釋即是上述所謂
戰勝國反正不知何故對戰敗國的要求自行退了幾步,那麼就不能又自我矛盾地不依照戰勝
國有權主導的和約的內容,反而去重提就終戰文件而言在國際法上具有最高效力的正式和
約內容不一致的先前非正式停戰契約中的條件。這部份的法理,各位要慢慢思考。坊間腦
筋簡單的人,他們腦袋受不了這種思考訓練,所以才反正不花腦筋,只噴口水嘴砲。
4.如果日本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承認「台灣歸還給中國、台灣屬於中國」,那麼日
本「對於債權人中國而言」有依照正式終戰契約所定的給付義務或確認義務。但是日本跟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任何正式停戰契約或建交契約裡,都沒說承認(日本的立場要看日
文版,不是中共版)台灣屬於中國,頂多跟美國一樣是認識到(聽到了)中共這麼主張--
但問題是,在國際法上而言,中共愛咋咋地,日本對於「聽到」的另一方主張沒有配合承
認的義務,除非契約中日本自己明文寫說承認對方的主張。
5.當然,如果在國際法上較真,中國政府應該抬高建交價碼,要約說「日本必須『承認』
台灣屬於中國」否則不建交,如果日本對此要約予以「承諾」,則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可
是,中共也不敢真這麼堅持,所以就退讓不堅持要日本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要求,中國
只能唏哩呼嚕依照日本所謂日本聽到了中國聲稱台灣屬於中國的意思,即讓兩國代表簽字
停戰、建交。然後日後中共再靠外宣(官員與五毛、以及台灣國內的極少數舔共派、或無
知者)嘴砲。
6.換言之,邏輯上應該這麼下結論:
A.波茲坦宣言即便被日本接受,但不足以「確認」在國際法上獲得公認「台灣屬於中國」
,就算去打國際法院的官司,主張「台灣屬於中國」的一方也會敗訴。所以馬曉光大談波
茲坦宣言的彷彿最高、終局效力,是在呼悠坊間對國際法一知半解者的屁話無誤。
B.舊金山和約、日本跟不論哪個中國政府簽的和約,日本也都沒認定「台灣屬於中國」。
所以無法下此陳述句:「依照舊金山和約或日本對華和約,可知台灣屬於中國」云云。
所以,游錫堃的意思應該微調成:依照舊金山和約並不足以說明台灣屬於中國。
C.至於台灣到底屬不屬於中國--在國際法的法理而言:
a.不是依照某些人改採的佔有論--說啥某統治集團佔了50年就取得該地主權<--那是指佔有
無主地。若該地有大量民眾,在二戰後的民主法治時代,不把他們的意見當意見嗎?道理
很明顯。
b.所以依照現代國際法,對於日本所放棄的台澎,當初國民黨佔據後,因為實行獨裁統治
,所以其實並沒有取得「國際法上『毋庸置疑』的統治合法性」,而是在「國際政治」上
獲得美國力挺,228事件之後在台灣也沒有民眾大型反抗運動。所以國民黨事實上統治台灣
。但是若論國際法法理,直到台灣中央政府的國會全面由住民直選以後,多數台灣民眾以
選票表明接受現行國家體制(正式國號、全稱:中華民國;簡稱、俗稱:台灣),而使得
台灣主權獲得確立。在國際法的觀點,中華民國也就是台灣,疆域是3.6萬平方公里。至於
960萬平方公里那塊土地,在國際法上,目前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疆域。
聯合國2758號決議否定的是蔣介石政權宣稱應該統治(山東山西河南河北..)960萬平方公
里的主張,所以不讓蛇吞象思維的蔣介石的代表留在聯合國來代表中國,960萬平方公里的
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有認真調查文件內容的人,也看到2758號決議沒有一字一句說
「台灣屬於中國」。蔣介石集團即便不能代表中國,至於事實上繼續統治台灣,聯合國大
會並無意見,聯合國大會也沒任何決議說「台灣屬於中國」,這也是歷史事實。
不論全稱中華民國或簡稱台灣都無妨,總之我國跟中國之間是兩國,這是法理的現狀。至
於70年前蔣介石的立場固然可知是「台灣屬於中國」,但這種觀點在台灣可嘆也已隨蔣氏
父子兩獨裁者長眠地下,時代在變、思潮在變,而在多數台灣人心中一去不復返了。
c.上述這套論點,即是當今國際法上稱為「民主主權論」的主權學理(不是君主主權論或
其他囗囗主權論),這當然是幾百年前專制時代國際法教科書之中沒有的學理。而中國政
府那些低能、落伍、野蠻的共黨官員腦袋中,是沒有現代文明的國際法觀念的,所以才一
堆屁話。
d.補充:民主主權論在學理上邏輯一致的是,如果台灣民眾公投通過「台灣屬於中國」,
則台灣屬於中國,這個公投結果也是台灣民眾的自決權的展現。但總之跟中國人在旁邊指
手畫腳無關,中國政府與民眾沒有干涉台灣民眾自決權的國際法上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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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08.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51123949.A.CA7.html
※ 編輯: PTTHappy (101.136.108.130 臺灣), 04/28/2022 13:41:00
※ 編輯: PTTHappy (101.136.108.130 臺灣), 04/28/2022 14:04:56
國際法缺乏一個司法有權機關去對爭議問題做出結論。憲法議題例如同婚自由是否受憲法
條文所保障,學界有肯定說否定說,但是大法官會議解釋說同婚屬於婚姻自由範疇,那就
是結論然後全國(各戶政機關公務員都)遵行了。但是國際法不一樣,頂多作為學說上的
參考,以及偶爾有些議題某當事國決定向國際法院起訴(例如南海島礁事件)而產生法院
意見(不承認中國那些加工後的礁算是可計算領海範圍的據點)當評論依據。除此以外,
就是國際政治主導的空間了,國際法是理想主義角度國際政治裡那個道德面的最低標準。
畢竟現在大多數現代文明國家採用的是西方式的民主法治理念以及相應的國際法。中國當
然不鳥西方民主--自採全過程民主、不鳥西方法治理念中的國際法--仍信奉拳頭即公理版
本的國際法。所以我才說隨便馬曉光愛咋咋地,反正他本來在前提上就不認同西方民主法
治內涵了。但話又說回來,我們在「事實上、經驗上」看到中共官員死硬的立場,但是「
規範上、價值上」我們仍然可以不吝講出我方的道理予以駁斥其「理念」的落伍、不當。
而在西方法治理念下,契約(和約)是雙方「要約-> <-承諾」達成合致而基於雙方都表達
了同意同一意思表示內容,因此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只是,當然還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正式終戰和約凌駕非正式停戰契約)等等法律適用原則。而在日中和約裡面,日中
兩國並沒有「合意」共認:台灣屬於中國。
這方面,例如美國在三公報也採:同意(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但是美國
不曾同意台灣屬於中國,只表示聽到(acknowledge)中國這麼說--中國要說就說吧,隨便
,但無權要美國基於契約義務予以同意--因為美國本來就在契約中沒有說同意「台灣屬於
中國」這一點。
至於戈蘭高地的主權歸屬認定,各位要注意,美國川普政府簽署命令讓美國承認以色列佔
領該地後擁有該地主權。但該佔領情況並未取得具有學界普遍承認「法理有效性」
(de jure validity),頂多是學界明瞭到其「事實實效性」(de facto efficacy)。
有效性是規範上的哲學、法學的判斷層面,實效性是經驗上的法律社會學的觀察層面:
喔,以色列佔領的原屬敘利亞的領土,有這種被美國川普政府承認為以色列領土的現象。
但美國對戈蘭高地主權的認定,是否取得讓其他國家若遇領土爭議時也「需仿效戈蘭高地
模式判斷」的正當性(規範層面,國際法層面),需打個大問號。學理的標準才是圭臬,
美國大多數情況下都符合本文所述的主權認定標準,至於美國「有某些例子」不符合西方
國際法標準,那麼依照本文一致的邏輯:那確實不符合啊,不必諱言--但是上述國際法就
主權判斷的成套法理,作為詳盡的「判斷標準」的功用仍然沒變,因此可以評價:美國某
項認定,不符合國際法。而台灣的主權歸屬認定,依照同一套法理,則可以完善解釋:在
台灣民眾所生活的台灣這個國家。
法還是要跟理搭配,而不是「強權者指鹿為馬」,假設如同「美國某次說1+1=3」時,盟友
像在國際政治面跟著同意:1+1=3。至於台灣的主權,美國很正常地依照西方國際法常理,
說「2+2=4」。那麼當然就沒問題。
誰說「美國在某件事上變了」等於「國際法在其他地方、其他事件也變了」?法的圭臬本
來就跟國際政治不是同一件事。本文也不曾說美國「永遠」沒有違反國際法。美國政府
200年前還屠殺過印第安部落咧--所以中國政府很得意,好似「發現美國歷史上這個了不
得的『真相』」,就可以替自己對維族、藏族的暴虐統治漂白?所以美國政府有做出不合
法理的主權判斷時,是另一回事。一碼歸一碼。
※ 編輯: Reewalker (117.56.71.99 臺灣), 04/28/2022 18: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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