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壓腳事件判決分析】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清楚真實的法律程序問題!
在看判決之前,請各位讀者先思考:
「台灣是法治國,還是禮貌國?」
如果你的答案是前者,那就繼續看下去;
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慢走不送,我們很抱歉又要「逆風」了。
關於近日在網路上被媒體、爆料粉專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警遭「壓腳」事件,
由於台灣是法治國,不是「禮貌國」,
所以本粉專認為在討論態度、禮貌問題之前,
應該提醒大家找出這個案件的判決,讓大家學習著透過判決來了解法律程序以及事實。
該案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0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公告網址為:https://bit.ly/3vP0ZXg
以下法普協助大家讀懂判決:
1. 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在偵查實務經驗上,如果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成以上是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認罪 者,而證據明確,為訴訟經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證據清單第(一)項「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應該是在偵查中做了不利於己的供述。
2.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白話來講,是指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被告先行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本案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有」自首。
我們先不管這位當事警員在影片中的態度如何、也不管一般人的奇檬子如何,純就法律上來看:
這則判決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的事實,而不是鍵盤鄉民調查的事實)是:這位上網「爆料」的網友,在偵查階段已經「自首」+「自白」過失傷害罪。
如果這位當事網友認為自己是被「碰瓷」,那麼,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成年人,最該做的事情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利:例如找(有律師證書的真正)律師、向檢察官否認犯罪、提出抗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什麼要在偵查中自首、自白?
如果對於警方的處理方式有所不滿,面對檢方訊問時,也有辯解的機會,為何捨此不為?
為何在法律程序中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卻把網路當成「超法律審判程序」全民公審?
當事員警的態度,或許讓一些民眾感到不愉快,對於純粹「態度問題」本粉專不予置評。
但身為法治國的公民,是不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果對於這個執法態度有所不滿、認為自己根本連「過失」都沒有的話,要 #如何在正規的法律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我們的國家,距離法治國還很遙遠,人民比較喜歡古代「街談巷議」,而且網路公審,好像比正當法律程序還要有用。
我們建議乾脆廢除偵查機關、法院,
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架上火刑台,以後所有的案件,都送到總統府的火刑台上,開放直播全民投票公審好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自首自白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介紹
📌爭點:
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行賄者與收賄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判決理由:
1、職務上收賄罪之可罰性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其他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權限,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係各類型貪污犯罪中,最為典型及受重視之一種基本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學說上有謂公務員的廉潔義務,有稱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有言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公正、公平處理的信賴性,無非切入角度問題,其實只要侵害其一,即具有可罰性,故亦應由此理解,才能正確把握立法規範旨趣,並符合賄賂之負面評價語意。從而,賄賂與公務員身分、職權及公正處理事務之間,即須存在一定之對價關係,為本院向來對於本罪所採之見解。
2、對價關係之認定關鍵:行為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可從收受之財物或利益等客觀價值觀之
司法實務上,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包含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於所涉貪污案件,多有以選民服務或政治獻金做為辯解之情形,是其所收受之財物或獲取之利益,究竟性質上為賄賂或政治獻金,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而於被告具有訴訟上重大利益,審理事實之法院自當詳查、釐清、根究明白。前揭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經手人員之關係、財物或利益之種類與價額、交接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相對合之雙方人員主觀上認識,更應從公務員所進行或完成職務行為之客觀結果(議事、問政,有超乎尋常之賣力表現或強烈動作)觀察,若已然侵害前述保護法益(一般情形,不須付費或正常禮儀酬酢、普通服務,於此卻違常情、失公平),益加可以反推,認定其先前在主觀上即具有可得推悉職權作為與賄賂間,存在著對價關係的認識。例如: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含一定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有所要求,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則其收受財物(或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有對價關係;反之,交付者固然具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犯意,但於公務員收受所交付財物(或利益)之時,交付者並未要求,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交付者所冀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該公務員其後所為職務上之公正、公平、合情、合理行為,縱然客觀之結果符合交付者主觀之期待,因該公務員主觀上並非在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二者間尚非可認即具有對價關係。
以上二情,望似相互對立,但其實癥結在於「對價關係」之認識。既稱對價,自指相對互等的價值,縱然不免因個人而有主觀判斷問題,但無論如何,仍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細說之,倘該財物或利益價值,依照一般社會健全的通念,無非合乎社會日常之禮儀活動餽贈,例如普通水果、適合禮品、一般禮金、適當折扣等,尚難遽認該當於賄賂概念;若該財物價值或利益,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此部分再詳見後述),既屬法所許可,自不成立犯罪;必須除此二例之外,方能課責,此亦刑法謙抑原則所採刑罰作為最後手段性之當然理解及運用。
衡諸實際,此類案件,性質上為學理所稱「智慧型白領犯罪」之一種,除有自首、自白(含共犯「窩裡反」)情形外,證據經常晦隱、難得,是其一大特色。關於行為人主觀認識如何存在,通常可能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的意思活動,斯時,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間接、情況證據,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加以判斷。其若仍然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當謹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揭無罪推定原則之誡命。如此,方能展現公平法院,我心如秤、毋枉毋縱的辦案基本態度,及法律人講證據、憑良心、求正義的當然本色,司法威信可以建立,人民信賴於是植基。從而,此類案件之科刑判決,對於行賄者與受賄者間,是否具有行求、期約、交付,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該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究竟如何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存有對價關係?均應在事實內翔實記載,並於理由中具體析述明白,始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以昭折服。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主要原因:
原判決理由欄內,既未說明係由何人向邱垂貞遊說、陳明所謂「倘協助推動修法,將會給予贊助金」,又無任何邱垂貞允諾為特定職務上之行為的具體說明及所憑證據;而關於邱茂雄如何知悉上情,又如何與邱垂貞有犯意聯絡部分,亦付之闕如。稽諸證人卓播儒於第一審證稱:「(辯護人問:86年11月間致送20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何人決定要這麼送?)五人小組跟徐慶松有開過會,大家都有同意。」、「(辯護人問:87年3月間致送15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誰決定要送這筆錢?)應該也是五人小組決定的。」、「(辯護人問:金額是如何決定?)金額是討論後決定的。」、「(辯護人問:當時檢方問:送錢給立法委員金額是何人決定?送錢金額多寡的標準為何?你回答:原則上是我們五人推動小組決定的,根據委員的經濟能力,這是最主要的考量等語,是否正確?)是。」(見第一審卷三第234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果爾,則關於是否給錢?金額多寡?何時給?都是中藥商全聯會片面、主動、逐一決定,似與原判決認定係「雙方」於「85年10月間起至86年5月24日前之『某日』」達成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不完全相同,致上訴意旨得以指摘。既攸關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自應詳查、慎酌,並充分說明。
再者,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①至③皆認定:邱茂雄基於前開與邱垂貞共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前往邱秋成住處取款並轉知邱垂貞(原判決第4頁第4至17行)。然而原判決理由欄乙、一、㈢祇記載:邱茂雄於收取邱秋成轉交卓播儒交付上述3筆款項,確有轉知邱垂貞,並以邱茂雄94年5月4日之偵訊證詞為依據(原判決第16頁至第19頁)。然所引用之前開證詞,邱茂雄或謂於「選舉後」才告知邱垂貞,或稱「遇到邱垂貞時即告知」,但無論何者,皆僅止於告知邱垂貞有收到「寄付」(台語,意指捐輸、餽贈),則邱茂雄與邱垂貞究竟如何為收賄之犯意聯絡?具體內容為何?前開說明尚欠充分。尤其,本院前次(105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發回意旨,業已指出:依前審判決理由之記載,被告因徐慶松等之「遊說、請託」予以「允諾或期約」,而為職務上行為及收受賄款。但該「遊說、請託」,是否同時有「允諾或期約」賄款行為?該「允諾或期約」究係何時以何方式為之?有何證據可供證明?否則如何據認被告於事實所載之全部行為,皆係因「允諾或期約」賄款所致,且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同未於事實詳予載明;徐慶松等如何、何時「允諾或期約」賄款,復未於理由內說明其論斷之依據,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等旨(見上開判決第8頁第9至17行)。原判決就此發回意旨所指,仍未翔實說明,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退一步言,如有可以自後反推先前之各種間接證據存在,允宜適當載敘,以昭折服。
自首自白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間是這樣的
108.10.29
民進黨用人數優勢突破藍營杯葛
代理人法順利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
記得當時還有DPP打工仔上八卦版爆掛
http://bit.ly/35ak7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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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1
時代力量
提出要代理人法直接二讀被民進黨封殺
理由是
此法影響甚鉅需要討論併案處理
http://bit.ly/2s746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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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
代理人法確定過不了
因為
一讀交付委員會後就都沒有排審
加上民進黨團已經計劃12月下旬要休會
http://bit.ly/34AZe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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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王立強共諜案
中間有沒有派人去澳洲的烏龍就不提了
https://i.imgur.com/zalw9iO.jpg
https://i.imgur.com/36O9mcs.jpg
.
108.11.23
民進黨預告會提出反滲透法取代代理人
並且會直接二讀
理由是代理人法版本太多難有共識
http://bit.ly/2rcU0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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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5
民進黨團提出反滲透取代代理人法
http://bit.ly/2ZdsLxp
同一天
108.11.25
時代力量酸歡迎大轉彎
若民進黨真有心修代理人法
12月中之後停止開會應該就免了
http://bit.ly/2Zdk2v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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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8
國民黨團要求行政院也要提供版本討論
http://bit.ly/2s4HrTs
同一天
108.11.28
行政院說不會有中央機關版本
http://bit.ly/2EhV1p9
.
108.11.29
反滲透法二讀
http://bit.ly/2sK3HC8
108.11.29
時代力量徐永明說反滲透只是做半套
徐永明在臉書指出,民進黨今天大肆宣傳「反滲透法」逕付二讀,但卻放任紅色勢力滲透宮
廟、政治人物收受中國黨政軍獻金等漏洞不處理。
http://bit.ly/2ZdkklJ
.
108.12.10
內政委員會 反滲透法二讀協商
時代力量提出想要加入
時代力量版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
在12.13的院會裡頭能夠併案討論
https://youtu.be/RXP7zLLGNAs
.
108.12.12
陸委會說
無心的非故意行為不會被罰
至於是否有心給法院自己判斷
而且
必須滿足
境外勢力指示委託資助 + 有干預的行為
才會受罰
http://bit.ly/2ROCi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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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3
時代力量
想要讓自己版本的反滲透法加入二讀討論
被民進黨一致否決
https://youtu.be/UaGxceb57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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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8~ 108.12.30
立法院休會,預計31號強勢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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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的規範範圍
明顯比反滲透法更廣更嚴格沒錯吧
代理人法
因為版本多要討論,所以不能直接二讀
反滲透法
因為代理人版本太多,所以要直接二讀
然後我們要休會放寒假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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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 ,這什麼鬼邏輯啊
需不需要討論都給你們講就好了
而且你他媽還自己決定放假半個月
.
當初審消防法的時候
就算黃國昌跟行政院版本有一點摩擦
但至少是在""有討論過""
綜合所有人需求的情況下審案欸
.
反滲透法
沒有中央版本,只有民進黨版
又拒絕其他黨團版本加入一起討論
然後即將用人數優勢強勢通關
.
拜託
台灣不是共產國家,一黨說了算好嗎…...
.
假設今天提法案的過程
國民黨拒絕其他版本討論
休會半個月再用人數優勢通過
全台不暴動再衝立法院才奇怪吧
怎麼國民兩黨立場換過來
人民就可以接受這種立法過程』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全文...』
『大家都聚焦在違反規定和怎麼罰
沒人討論第十條的自首免刑
.
看吳斯懷的例子
1.要先找到有受中共指示委託資助的證據
2.吳斯懷要拿這些資源參與或干涉選舉
就像陸委會說的
境外勢力指示委託資助 + 有干預的行為
以上同時成立才能用反滲透法辦他
然後就算真的起訴了
只要法院判定他是無心或是他自首自白
就可以減輕甚至免刑
.
更別說旺旺統促
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根本辦不到他們
.
DPP拿 下架吳斯懷 當宣傳
卻完全不提
自己的反滲透法裡面有自首免刑的後門
.
今天柯文哲說
反滲透法要討論過後定義清楚
不要訂了又罰不到
然後就被說是在反反滲透
希望明年不要看到有人崩潰立法不周哦』
Re: [新聞] 反滲透法年底前通過?柯文哲:恐引起相當大比例人民不安 https://disp.cc/b/1159-bVGp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159-bVGo
自首自白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自首自白 在 鼠餅胖可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鼠奴婢們... 快來自首罪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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