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住宅補貼公告
詳細內容: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10,00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86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387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
1、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申請。
2、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不含龜山區公所)。
(二)掛號郵寄申請:掛號郵寄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丙、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106年度已以上開「非合法住宅承租戶」身分申請租金補貼者,107年度起不得再以該身分申請租金補貼,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承租合法住宅,若想瞭解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訊,歡迎撥打本府1999 服務熱線)。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六、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府住宅發展處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向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聯絡人 :
住宅服務科
聯絡電話:
03-3298600轉120-125
傳真號碼:
03-3298032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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