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觸到毒不是家庭的關係,當時的動機只有兩個:一個叫做好奇,一個叫做逞強。20幾歲的時候,台灣開始流行去藥頭夜店、pub、舞廳,年輕氣盛想嘗試看看聲色場所到底長什麼樣子?
哇,很多年輕人聚在一起、喝酒啊、跳舞啊、狂歡啊,可是久而久之就發現,怎麼大家都在使用藥物?但那時候不覺得那是毒品,別人會說那是助興,是一種在跳舞時幫你達到快樂的藥物。
那什麼叫做逞強?當一群朋友站在你旁邊都在使用,你不用就會被笑是膽小鬼,認為你不夠勇敢、是卒仔。我就被這樣的語言激,激到後來我就說「好啊,我不是卒仔啊,我敢啊」,就在當下使用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
但是使用完以後,那感覺非常痛苦,就像暈車乘以100倍。頭暈目炫,噁心、天旋地轉的感覺,眼睛沒有辦法對焦。後來在好奇心的強力驅使下,心裡有很大的聲音說:再試試看、再試試看啦!於是去找藥頭。
那藥頭聽到有人要跟他請教這類事情當然是傾囊相授,就開始教我:「誒,你要使用搖頭丸,再使用愷他命。」所以我就吞下生命第一顆搖頭丸。那是2003年左右,我24歲。
【憂「青少年對毒品去了戒心」,藥物濫用年輕化!】
■以為可調可控,兩年後才驚覺自己成癮
搖頭丸是一種興奮劑,再搭配使用K他命,那一瞬間彷彿就像陷入一種迷幻的空間感裡。那為什麼這個快感讓我著迷?
很多人認為藥物濫用成癮者應該是在一個破碎的、沒有支持系統的家庭,甚至是一個不健全的家庭當中;但我出生在一個(世俗標準中)很正常的家庭,爸爸媽媽的教育非常嚴謹,像是孝順父母啊、對人客氣啊、有禮貌啊,這些都是基本的教導。
坦白說,我從小到大在幸福家庭長大,我的物質沒有任何缺乏,再加上我的人際關係不錯,從小到大就倍受擁戴,比如說,那時死亡車禍很多,我的父母親怕我騎摩托車,就買轎車給我;當時的我認為,成熟的表現就是要去涉及大人在做的事,一種同齡者沒有辦法感受的快感。
嘗到那快感之後,我就陷在裡面。從那天開始我的人生180度轉變,再也不喜歡跟人有人際關係,也不喜歡去追尋什麼穿衣服、名牌包、手機、去好餐廳吃飯,我都不喜歡。我每天開始用錢去追求別人沒有的快感,久而久之就成癮了。
每一個毒品成癮的人初期都認為,自己可以控制是否施用,但這是一個很失敗也很恐怖的想法。坦白說,我施用了一、兩年之後我才明白我成癮了。
頭一、兩年,我的人際關係沒有變,因為我隱藏得很好,沒人知道我使用毒品,我也不去舞廳夜店了,每天在家房間就隨時在吸。後來有一次,剛好長期販賣毒品給我的人出去短期旅行,我一直狂打電話給他,說我要K他命,那時候我們講術語啦,我說我要褲(Khoo,台語),褲就是K,搖頭丸就叫衣(Sann,台語),所以我們常說的術語就是:「我要一些Sann跟Khoo」。
光是這樣子,我找了他兩天,我發現我整個人是情緒暴躁,無法入睡、無法正常生活欸。我就說慘了,我發現我真的上癮了,我怎麼變成這樣子?[1]
■藥物濫用年輕化
2019年我國通報藥物濫用個案共3萬6563人次,教育程度以高中職最多,其次為國初中。根據衛福部食藥署每四年一次的「全國物質使用調查」結果,推估全國約有20.4萬人曾經用過非法藥物,其中首次濫用藥物年齡以20歲到29歲最多。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科長吳敏華表示,藥物濫用者以年輕族群居多,超過九成,首次濫用藥物年齡為20歲到29歲連續五年居冠,占45%;其次為30歲到39歲,占24.9%;19歲以下居三,占20.9%。
而為了吸引年輕人的好奇心,許多新興毒品也包裝成即溶咖啡、糖果等亮麗造型。像是繽紛的彩虹菸,摻有K他命、搖頭丸粉及卡西酮類物質成分;使用K他命後會造成有如靈魂脫離軀殼的漂浮,以及欣快的神離感,但易產生噁心嘔吐、身體感官失衡等症狀,長期濫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強迫性使用,且不易戒除[2]。
■新冠肺炎後台灣大麻案件暴增?
台灣高等檢察署(2021)發布毒情分析報告,近期查獲大麻案件數、株數增多,恐成吸毒主流;另新興毒品持續氾濫,施用者多為青少年,且摻有多種毒品的咖啡包和笑氣一同使用,有致死可能。
高檢署指出,司法機關查獲大麻案件數、大麻株數均增長,未因新冠肺炎減緩,來自美加地區夾藏大麻類毒品案件持續上升,去年創下歷史紀錄,今年到目前為止也查獲四千株大麻,不容輕忽。
高檢署說,大麻毒品來源多元,取得管道便利及風險性低,案件持續暴增,未來是否會改變國內毒品施用習慣,取代安非他命地位,會持續觀察及時發布預警[3]。
■研究:呼麻(吸食大麻)者輕生念頭機會比一般人高5倍
雖然有人主張大麻成癮與危害性低,吸食死亡人口比酗酒少,還可治療憂鬱症等藥理作用,但實證研究顯示,短期施用有幻覺、心搏過速、妄想等症狀,長期則會出現認知功能障礙、憂鬱、失去方向感、躁動等危害,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拒絕合法化。
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簡稱NIDA)一項最新研究指出,吸食大麻者產生輕生念頭的可能性為一般人的五倍。
根據英國《鏡報》報導,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近日對28萬名18至35歲民眾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吸食大麻者與輕生風險增加之間存在關聯。未吸食大麻的人約有3%有輕生念頭,非每日吸食大麻的人比例為7%,每日吸食大麻的人中則高達9%。而女性產生輕生念頭、輕生計劃和輕生企圖的風險遠高於男性[4]。
■家長別輕忽! 青少年吸毒「6徵兆」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醒家長,隨著暑假到來,青少年因為長時間不在校園,接觸的人與環境就比較複雜,家長更要多費心思留意孩童社交環境,防範於未然,避免家中青少年有接觸到毒品的機會。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藥劑科郭奕宏藥師說,如果青少年染上毒癮,初期有哪些症狀,讓我們也來瞭解,才能夠及早發現,及早協助他們戒除。初期吸食毒品徵兆如下:
1、易怒或有情緒化的行為,過分的要求隱私權。
2、容易因為小事而衝突,迴避問題和眼神閃躲。
3、目光呆滯、精神渙散、食慾差、日見消瘦、身上長出紅疹子,偶有自言自語、幻聽幻覺,或做出無意義的動作。
4、學校課業突然變差、翹課、早出晚歸,對行蹤交代不清,結交來歷不明的朋友。
5、金錢花費變大,有偷竊或借錢行為。
6、發現身邊有吸食毒品的可疑器具。
郭奕宏表示,從家庭教育做起,能有效避免孩童不當接觸藥品或造成濫用,若發現家中青少年吸毒時,應該帶青少年到指定的醫療院所或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積極的尋求協助,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良方[5]。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 (報導者 The Reporter)【用藥常人的告白1】成癮、脫癮、戒癮,是一條漫長的回家路: https://www.twreporter.org/a/asia-pacific-transnational-drug-trafficking-chain-interview-addict-ordinary-people-1
[2](元氣網)「四大徵兆 食藥署教你留意親友是否染毒」: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6011/5371053
[3] (UDN)「大麻案增多 高檢發警訊」:https://udn.com/news/story/7315/5355456
[4](自由時報)「美國新研究:吸食大麻產生輕生念頭機會比一般人高5倍」: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581561
[5](Yahoo新聞)家長別輕忽! 青少年吸毒「6徵兆:https://tw.news.yahoo.com/%E5%AE%B6%E9%95%B7%E5%88%A5%E8%BC%95%E5%BF%BD-%E9%9D%92%E5%B0%91%E5%B9%B4%E5%90%B8%E6%AF%92-6%E5%BE%B5%E5%85%86-025020902.html
➤➤照片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藥劑科郭奕宏藥師指出,初期吸食毒品有六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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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無毒 反毒幸福 / 我會向毒品說不
自言自語是什麼症狀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吸毒弒母案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聯】
▌ 簡化之案例事實(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被告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桃園市某陸光社區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卓○○雙臂、頭部、身體,造成卓○○之左手臂有十四道砍切痕(主要出血致命傷)併左手掌截肢痕、頭部十道砍切痕、頭頸部於第一、二頸椎與身體之第三頸椎分離、雙手臂另有十二處砍切傷,及胸部、腹部有多處淺層刀傷,致卓○○因全身約卅七道銳創出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時間內嚴重失血致因出血性休克及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被告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係自行濫用毒品招致安非他命中毒之精神病,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無減輕其刑之餘地,及被告手段殘暴、泯滅人性,有與世隔絕必要,請求撤銷改判死刑云云。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可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最高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參照)。如前所述,依照被告過去經歷,雖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但本案逮捕時經採尿送驗結果未檢出酒精,可見非受酒精影響。又其並無使用毒品後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而有暴力行為,即便其曾看過他人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產生幻覺的情形,姑不論一般施用毒品之人,難知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時下多遭毒販摻入結構相近於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卡西酮類,而極易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且亦難有足夠資訊預測自己在使用何類型多種毒品?至何數量?之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更遑論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本案被告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說明,自難符原因自由行為,乃檢察官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桃園吸毒弒母砍頭案,高等法院7個Q&A解釋為何改判「無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依卷內資料,證人即被告友人洪○○(名字詳卷)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自言自語的時候,你覺得被告確實是對自己講話,還是有對某個對象講話?)就很像吸毒、發神經」、「(你剛剛有說在17、18日時,你與被告有通電話,你有提到被告像吸毒、發神經,你為何會說被告像吸毒、發神經?)因為前2天他有跟我說他有吸毒」、「(所謂的『吸毒、發神經』,可否描述的具體一點,你是觀察到被告有什麼樣的言行舉止,所以你判斷為『吸毒、發神經』?)就坐在那,會自言自語,突然跳動,又講話,又講我聽不懂的,我問他幹嘛,他又說不出來」、「(這是在你面前?)在我面前」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250、256頁)。如果屬實,被告在案發前即曾因施用毒品而有言行異常情形。參以被告始終自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18、70、105頁、第一審卷一第39頁、第一審卷二第147、152頁、原審卷一第126頁),並於偵查中供稱:伊於20幾歲時有施用愷他命,至107年起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平均一週施用一次,大部分一次買3克,有時一、二日就用完等語(見偵字第27049號卷第70頁),以及卷附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顯示梁員於案發前至少一至二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butylone,dibu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而於二至三個月內有使用安非他命類、愷他命類及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新興中樞神經刺激性物質。……依據客觀檢驗資料及梁員使用毒品之模式推估,梁員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有數個月之時間,然而在犯案前幾天則確認有安非他命類及可能之卡西酮類毒品使用」等情(見原審卷二第89頁)。倘均無誤,被告顯非短期或初次施用上開各該毒品,是否仍不知自己施用毒品後之言行異常反應?自非無疑。再依卷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所載:「梁員涉案前,與朋友一起用安非他命時,曾看過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後,出現聽幻覺、被害妄想(有小偷),知道安非他命會導致精神症狀」(見第一審卷二第89頁),被告亦非不知施用毒品後可能會有精神異常情形。則可否遽謂被告於施用毒品之際,對於施用毒品後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並無預見之可能?亦即,原判決所認定被告因施用毒品而導致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以致持刀殺害母親,是否因其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實非無疑。原判決未審究明白,徒以被告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而本件並未檢出酒精反應,且其無足夠資訊可預測自己所使用毒品之成份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狀,率認被告行為時因施用毒品導致其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難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見原判決第17至18頁),亦嫌速斷,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目前高院更審中(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會如何發展,靜觀其變吧!
自言自語是什麼症狀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什麼我很久沒有更新了?
從去年12開始...
因為媽媽突然住院的關係,我幾乎都待在醫院照顧媽媽
最後...我媽媽在1月中去當天使了...
告別式辦完也才過了一個多禮拜....
發生了好多事...
剛住院沒多久聽媽媽說趁還能講話先交代身後事
然後看著媽媽病情急轉直下,開始出現譫妄症狀、自言自語,像個小孩一樣跟自己鬥嘴
從醫生口中聽到:時間剩不多了....
躺在醫院的沙發上眼淚都不知道流了多少
某一天~還被喃喃自語的媽媽出櫃了~
那天輪流照顧姐姐對剛來的我說~媽媽講:我喜歡的是男生,男朋友是一個原住民...
原來,雖然我沒說,媽媽都看在眼裡....她都知道...
在醫生說時間剩不久之後,隔二天一位阿姨突然問我媽媽的近況,
她說,昨天媽媽在夢裡跟她說~怕以後見不到了...
沒想到就在同一天,男友也說夢到了我的媽媽
於是~在隔天凌晨~男友趁載我到醫院時一起上來跟媽媽打了招呼
而那天...原本早上還好好的媽媽,病情突然急速惡化,為了達成媽媽回家的心願,我們叫了救護車送媽媽回到了家中...
那天晚上在床邊,我對媽媽說:
媽~我知道你都知道...(媽媽點頭)他對我很好,我們會過得好好的...妳放心~
我從小就是單親家庭...
姊姊結婚後,家裡就剩我跟媽媽相依為命...
現在媽媽走了,生活重心瞬間就被挖空了大半....
所以,請再等我一下...
等我休息夠了,會繼續創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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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完風起二第13集
臥雲(大餅)被迫去拂水樓喝茶
電影版偶頭加新衣裝好之後就開始落落長解謎
巨乳師父的解釋我真的一頭霧水Orzz
爬了板上文章跟google好像也沒有很固定的解釋
1.「臥雲先生是你但不是素還真,是180年前閒遊武林的初行雁。」
這個我覺得聽起來像是在說臥雲是180年前的你,其實沒有這個人,可是我不確定?
還是巨乳本人也不求甚解?
2.「你在一次次的退化之中找到破解契約的辦法,縮小的環兒是你的暗樁。你得到了一頁
書的許可,環兒縮小是你用藥物造成。」
所以是,
江湖血路的釵公拔劍,大餅真的有退化
但是中途就被破解了,
大餅去找了環兒(反正就是環兒)
用藥物讓他縮小製造大餅身中印心洞魔法的假象
所以,臥雲之亂到這邊就算解完了嗎?
不是阿...可是
既然環兒的藥是大餅自己下的
幹嘛還要找司馬劍秋送還影定神丹??
還是有哪一個part我誤解了
求解惑(吐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2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lmar_Drama/M.1695354801.A.AB3.html
雖然我是相信的,不過嚴格說起來
以官方劇情的演出而言環兒是紀忘憂這點也只能算是假說(扶額
我覺得在一開始這樣搞ok
多年後要炒冷飯,拿角色設定出來玩
不說清楚又繼續玩這種遊戲就顯得在玩弄觀眾
因為一開始期望的是,這個人是環兒?是臥雲?
應該要給我答案
總而言之就是等於沒解釋就對了XD
我自己也是保持跟文中第二點一樣的想法
要完成「臥雲跟素還真」的演出絕對是有兩個人
只能確定到這裡
所以是晏君臨搞錯了...
大餅沒有找到破解的辦法
只是想出了「移轉」的方式
我不是wwwwww
我記得第一季環兒跟認吾師的對話
還很認真地想去圓大餅用智慧換那對武器的理由w
結果根本看不出那兩把的獨到之處
我覺得在一切沒有被官方證實的情況下
這樣的認定是很正常的
何況不同的編劇去詮釋同一個角色
也會像是兩個不同的人
臥雲應該是反過來,個體變分身XD
有看過板上推測環兒是一線生的文
但我也覺得不太可能
大餅跟一線生的相處不是這樣
血路那時候感覺很沒有懸念
老秦先去瀑瀉古岳場勘沒看到人
大餅一衝進黑暗道臥雲就出現
明擺著告訴觀眾臥雲=大餅
可是到了風起四雲跟唐愛君出現
這個人又突然有了自己的過去
哦!
所以拂水樓臥雲變身並不是因為他真的是素
是為了預防環兒被撕票才變的嗎?
可是後面劇情我依然看不出這個素是真是假(扶額
有欸這集我剛剛看完
可是這個跟平常大餅&釵的互動有不一樣嗎?感受不到囧
對耶!他用龍氣震開牧劍子
照理說臥雲不會有龍氣
魔力的動物型態是鳥(雁)
那應該是真貨吧
感覺真的是在每個不同階段的安排有變動
但是沒有銜接的劇情
所以完全沒辦法辨識到底哪邊是誰
目前看到第20集我已經放棄了
而且素還真說的話好奇怪
感覺都是用第三人稱在說自己的事
好像在暗示什麼
「我不後悔是為素還真的身份」
「如果素還真尚在,佾雲會來找臥雲的」(什麼鬼!?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