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餐飲業、零售、旅行業等內需經濟近乎停擺,不少民眾因為三級警戒而失去謀生機會,被迫放無薪假的無奈,沒有打零工賺錢機會的升斗小民,日子不知道怎麼過,還要擔心病毒的侵襲。再對照看看政府採購疫苗聲聲慢,能拖就拖、能封殺就封殺的態度,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為什麼會有如此狠心的政府,為什麼不給老百姓一個活命的機會,為什麼六百多條人命的死亡,不會讓政府有任何愧疚自責反思?為什麼不能喚醒政府以蒼生百姓性命為念的良知?
台灣缺的是4千多萬劑的疫苗,現在採購加上受贈的只有4百多萬劑的疫苗,明知極其嚴重的不足,蔡英文嘴巴說要想盡一切辦法採購疫苗,實質上陳時中卻是拒絕幾個縣市政府、工商界與慈濟等等各方的疫苗入境申請。指揮中心極權又專制的不肯讓他們與永齡、台積電一樣的專案處理,又卡又拖,看不到任何積極的態度,令人嘆為觀止。政府冷漠又麻痺的面對每天的確診案例和死亡人數,讓人不寒而慄。
攻擊力道更兇惡的變種病毒Delta已經進入社區,政府卻一廂情願的期待國產疫苗很快可以對全民施打,明知沒有經過第三期試驗,卻用政治手段撤換審查委員,要透過免疫橋接的方式,只想早日通過緊急授權國產疫苗對全民施打,而不知國產疫苗對變種病毒有多少防護力,這是另類的官僚殺人!
當企業願意出錢出力保護員工生命安全,送他們到關島打疫苗,政府搬出規定來防堵企業的善心義舉,例如返國不能領取相關補助,治療要自費。在七國之外,住防疫旅館或自費集中簡易14天,出國打疫苗的費用提高等等,讓企業主和員工的欲哭無淚,紛紛取消訂購的機票。為什麼無法讓全民施打疫苗的政府要阻斷人民自求生路的機會?這樣的酷吏政府前所未見啊!也可能涉及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遷徙自由權及要求生存權的違憲行為!
民眾無法諒解政府為何不積極搶救人命,讓疫苗更快更多的進來台灣提供人民施打,寧可讓民眾恐慌焦急的情緒發洩在互搶殘劑、互相對罵的情境,忘卻應該追究政府的失職失責。政府不僅沒有把病毒當最大的敵人,反而將批評者、在野者視為最大敵人,繼續將防疫的一連串錯誤政策(如3+11的犯錯、疫苗採購嚴重不足等)轉換成抗中保台、維護政權的政治操作。
自由權案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事實上,近年來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案件,越來越多檢察官認定警方違法而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定警方違法而為無罪判決的案例,且迭經媒體報導。身為法治國家的警察,理論上應當清楚認識到「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警界也應該都知道,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在於「合法執法」,所以如果要以妨害公務罪逮捕民眾,那麼勢必要經過司法審查其執法的合法性,也就是可能遭到檢察官或法院「認證違法」、認證被民眾罵的內容是「合理評論」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也是需要勇氣的。〕
- 〈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大家晚安:
我是打狗小編,分享一篇老師在 鳴人堂 專欄的新文章:〈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也趕上某律師嗆法官的法律圈內最新網路笑話議題。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不是只有判決裡才有,地檢署也有很多不起訴處分(#只是大律師偵查實務經驗欠缺所以看不到而已 唷)!
QUOTE:
「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隱私權。將人民攔下,要求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對於人民自由權與隱私權的干預。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警察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配合盤查、臨檢。
警察盤查民眾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從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一至四款的規範來看,可以歸納出,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至於第五、六款的「特定場所」盤查,則必須是特殊許可處所,或是經同條第2項規定「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處所,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在實務上,如果警局長官為這項指定,應該要有書面的公文作為依據,以確保該指定的明確與權責。......
......(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在盤查程序方面,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申言之,警察在執行盤查臨檢勤務時,必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在現場情況容許之下,告訴人民為什麼懷疑他,以及依照同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盤查他。
在以上盤查的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否則,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得拒絕之。當人民認為警方的執法程序不合法,侵害自身的權利而有所質疑與不滿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此時警員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依照人民的請求,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當事人,作為之後法律爭執的憑據。」......
「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的保護法益為「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因此就該罪章中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罪名要件的解釋上,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合法執法,就不是國家權力的正當行使。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btw. 如果要戰「實務經驗」的話,請大家參考文中這段:
「 以上不起訴處分,係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所作,但值得我們玩味的是,筆者2018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五個梯次、總計千名員警的講座中,也讓當時在座所有具有第一線執法經驗的員警進行討論,每一梯的員警都在不知道上開不起訴處分的結論之下,以絕對多數的決議集體討論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結論。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多數員警們拋開了上級施加的績效與達成率的枷鎖、升官與功獎的貪欲,而以最單純、平靜的本心回到課堂上,就能重新找到心中那方「守護法治國」的光明之地?」
自由權案例 在 游輝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落實法稅改革 搶救台灣人權連署邀約💡
台灣作為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國家,但我們的法稅制度仍尚未解嚴。不合理的查稅獎金、執行獎金制度,求助無門的稅災案例層出不窮,人民的財產權、自由權被嚴重剝奪,這些都是發生在你我身邊真實的故事。
2020將屆年底,為了台灣更美好的未來,我們的人權必須向前大步走,避免更多人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誠摯邀請您連署「落實法稅改革 搶救台灣人權」,一份連署,一份力量,串連你我,守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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