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北王姓視障男4年前到麥當勞台北石牌店借廁所,離開時遭自動玻璃門夾傷頭造成他腦震盪,王男怒向台灣麥當勞總公司及陳姓店長提告求償321萬元。麥當勞辯稱,王男僅借廁所沒消費,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對象,但士林地院認為,麥當勞有提供安全消費環境的義務,而且並非有花錢消費才算顧客,因此判麥當勞及陳姓店長應連帶賠王男20萬餘元精神慰撫金。
想法:
1.「只是借廁所的人」算不算「顧客」?
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其實以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
應該是有消費才算顧客,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這個判決的見解,上訴高等法院後可能會被挑戰。
2.不過法律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
你說有消費才是顧客,
那住飯店時,飯店提供「免費」停車場,
客人在停車場滑倒受傷,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呢?
之前有一個判決說有適用喔!
即使客人支付的錢只針對房間跟早餐,
跟「停車場」間沒有對價關係,
飯店只是「好意施惠行為」,
也是要確保停車場符合安全標準的。
3.再來,我們去百貨公司逛街,
有時候只是window shopping ,什麼都沒買,
即使打算要買,買之前就摔倒了,
那我算不算顧客呢?
如果說摔倒了,還要「事前有消費發票」,
才算顧客的話,那似乎也不是很合理。
結語:
有時候我們討論事情,
要看的面向很多,考慮的因素很多,
一樣的判決標準,
用這個角度看,覺得不合理,
換一個角度看,又覺得合理,
有時候事情真的沒大家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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