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多家媒體日前報導英國一名18歲少年被宣告「腦死」,準備捐贈器官,家屬在最後告別時,竟然恢復自主呼吸!
媒體並報導這是「全球唯二」的奇蹟!
這個故事很令人感動,大家也都很希望「奇蹟」真的發生,因而不會特別想要去查證。
但是「腦死」是法律上的「死亡」,進展到「心跳停止的死亡」是必然的事,所以,我們才能以「腦死」判定之後,「摘取」病人的器官來進行器官移植!如果「腦死」病人,仍然可以「復活」、恢復自主呼吸,這將會顛覆整個「移植醫學」界!!!
錯誤的報導,不僅會傷害捐贈者家屬(家屬會想:既然腦死會復活,那他們當初的決定是否錯了?),
也會影響到器官捐贈的推動!於是,我決定來查證清楚!
以我身為ICU重症醫師的判斷:「腦死」病人「復活」,是不可能的事!這應該不是事實。
我們來復習一下,如何判斷假新聞的原則:
1.消息來源是否可信?
2.其他有公信力的媒體是否有報導?
3.有沒有向相關專家查證?
因為國內多家大媒體都有報導,我就來看看國外的大媒體有沒有報?
CNN, BBC, CNBC, ABC, CBC ... 都沒有報導!
如果這是「全球唯二的奇蹟」,這些有公信力的外媒,怎麼可能都沒有報導呢?(我在醫學文獻上,也沒有查到之前的全球唯一的案例)
於是我再仔細的看看國內的報導,全部的內容都很一致!我循線找來源,大部分都是引用英國《每日郵報》(這家媒體的風評,大家可以Google看看),也有提到英國的《鏡報》,我再追查下去,發現源頭其實是當地一家媒體叫 "StokeonTrentLive"。
我接著找到了少年的名字,也找到他的臉書,再從他的臉書好友當中,找到了「故事」的來源---他的姐姐Jade Roberts。
所有的報導內容,完完全全就是來自這位Jade Roberts在臉書上的貼文而已:
「少年已經被宣判腦死」、「準備要捐器官救7個人」、「在告別的時候,發現他出現自發性呼吸,就是呼吸器螢幕上出現的棕色線條」、「醫生說這是個奇蹟,全世界只有兩個人」
少年住的醫院叫Royal Stoke University Hospital,記者完全沒有向醫院做過任何的查證!
如果這是「全世界唯二」的奇蹟,記者怎麼可能不去向醫院查證呢?醫院怎麼可能沒有公開說明呢?
器官捐贈前的「腦死」判定,需要進行兩次,各由兩位腦神經內、外科醫師判定(其他受過認證的醫師也可以),過程是非常嚴謹的!如果經過兩次的判定都是腦死,病人是不可能還會「存活」或「恢復自主呼吸」的!
從Jade Roberts的「片面之詞」,這個「腦死」是否真的有經過這麼嚴謹的判定,我是存疑的。
臨床上,如果沒有要進行器官捐贈,我們是不會去進行「腦死判定」的。
但是,如果病人的腦幹反射消失( 包括瞳孔對光沒有反應、不會咳嗽、沒有自主呼吸),醫師是有可能會提到「腦死」,這樣的情況,自主呼吸是有可能會在短暫消失後,再度出現的(或者說,自主呼吸因為沒有在很嚴苛的條件之下測試,醫師可能會以為它是消失,其實並沒有消失),但是,這樣並不會改變病人的病程,大部分的病人都還是會走向死亡,少部分可能在後來會出現自主呼吸,但是,嚴格來說,這個情況並不是「腦死」,因為病人沒有經過「腦死判定」的確認程序!如果病人隔天要要開刀,那麼他一定是已經通過「腦死判定程序」宣判腦死,那麼他是不可能恢復自主呼吸的。
Jade Roberts在貼文中,還附上一段「非常令人振奮」的影片!
她對著呼吸器的螢幕錄影,然後呼喚他弟弟「自己呼吸」!
「你準備好了嗎?一、二、三呼吸」
只見螢幕上的第二排,白色的起伏波形中,穿插著出現了四次「棕色的波形」!
然後她驚喜的呼叫「她弟弟終於有自主呼吸了!」
這樣的「親情呼喚」,把「腦死」的弟弟「喚醒」的畫面,肯定會感動許多人!
這個故事,也會獲得不少媒體的報導。
接下來,Jade Roberts就為這位「活過來,又醒過來」(其實也無從得知他有沒有清醒)的弟弟募款,幫他籌募往後的醫療支出,目前已募得超過5700英鎊,數字隨著媒體的報導,持續在增加中。(不過,如果這個真的是這麼重大的奇蹟,應該這個金額不會這麼「少」)
我對她募款,要幫助她弟弟,沒有什麼意見。
但是,我對於「腦死」的病人會不會恢復自主呼吸?有些意見!
我剛好就是胸腔科醫師,我覺得這台呼吸器畫面給了我們一些線索,我也去找呼吸治療師一起反覆的檢視影片。
#病人在這個狀態不可能是腦死!也沒有所謂的「恢復自主呼吸」!因為他「一直都在自主呼吸」!!
這台呼吸器是Drager V500,呼吸器螢幕的左上角出現「VC-SIMV」,這個是病人正在使用的呼吸器模式設定。
(VC是指「容積循環控制」,SIMV是「同步間歇性強制通氣」,大家其實看不懂沒關係)
#重點是:VC-SIMV就是「自主呼吸」的模式!腦死的病人,我們是不會使用這個模式的!
也就是說,整段影片當中,呼吸器的使用者,是有在「自主呼吸」!根本不是腦死!
至於出現的「奇蹟」--那個被親姐姐呼喚回來的「棕色」呼吸,經查證,的確是「自發性呼吸」,白色是則是呼吸器設定好的「強制通氣」。但是,這個「棕色」的自發性呼吸出現的頻率有點慢(也就是它強制通氣的次數較多,為什麼這樣設定,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這可能是病人姐姐的誤會、或者是她的期待。當然,也有可能是醫院在程序上有暇疵?我也請在英國的朋友打電話到醫院詢問,並沒有得到回應。
#結論:病人應該沒有被嚴格的宣判「腦死」,本來就有自主呼吸,而不是「腦死之後,受到親情的呼喚而恢復自主呼吸」!
#重申:已被「宣判腦死」的病人,是不可能恢復自主呼吸、或者清醒的!
所以,媒體不應該只憑民眾的片面之詞,就做如此聳動的報導!
未經查證的報導,不僅傷害了捐贈者家屬,也會影響到器官捐贈的推廣!
懇請媒體在報導醫療新聞時,能夠善盡查證的義務,至少應該先諮詢相關的醫療專家!日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老王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死而復生”在我們現實生活裡是不可能存在的,“死而復生”只會存在於電視劇里或者講的靈異事件裡。在科學研究發現,人體停止呼吸5分鐘後,由於大腦缺氧,腦細胞開始死亡,人體停止呼吸8分鐘,就很難成活。但世界上有很多離奇“死而復生”的事例,讓人們驚嘆不已,讓現代科學黯然失色。真的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總會有...
腦死復活案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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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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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腦死復活案例 在 昔外籍新娘今美國大媽布魯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兩週前的週五,我婆婆開始發燒。發燒後她才坦承其實前一天有跌倒,只是按她慣例不想驚動兒女所以什麼都沒說。
於是與婆婆同住的保羅他哥當天就帶婆婆上診所,做了一大堆檢驗。比較快回來的幾個檢驗結果顯示婆婆除了有糖尿病前症外,有尿道炎與腎臟輕微發炎的狀況,所以發燒是正常的。
週六週日保羅的哥哥姊姊弟弟輪流照顧婆婆,本來週一輪到唯一不用上班的保羅上陣,他正要出門上婆婆家時,哥哥來電說他不需要進公司,所以可以照顧婆婆,讓保羅不用前往。
美國政府提供的免費COVID檢驗還是要等幾天才拿得到結果。週二我婆婆的COVID結果下來:陽性!!😱😱😱
逃過一劫的保羅,因為一周半前有去婆婆家戴著口罩短暫接觸過,還是緊張地馬上當晚就跑去自費$150做了一小時內就可以拿到結果的檢驗。還好他檢驗結果是陰性,不然就要被我踢到露營車裡去自生自滅了。
週末輪番上陣戴著口罩照顧我婆婆的兄弟姊姊們,也都被我們敦促著跑去自費檢驗,好險也全都是陰性!
同一時間我婆婆因為只有發燒腹瀉,沒有什麼呼吸道徵狀,狀況似乎慢速好轉中。在美國又只有極嚴重的案例才會進醫院,一進醫院後家人就完全不能探訪,很多老人寂寞地獨自死去。所以大家討論後決定盡力在家照顧她,真的非得送醫院時再說。
住家裡的哥哥與在醫院當ICU護士極有經驗的大姊輪班照顧我婆婆。行動不便導致這幾個月來發胖極多的婆婆,全身無力走不了兩步就垮掉,每番抱扶她上廁所都是極度辛苦折騰還常常失敗的任務。
聽到消息的第一時間,我媽媽就捐出她很早就準備好的對付COVID病徵的幾項急救藥品,與我們家準備的鋅錠全部一起送去。台灣家人聽到消息立馬寄了五百片口罩來支援。做消毒的客戶特別拿了臭氧製造消毒機來分行給我。閨蜜還跟他們醫生請教買了替COVID病人與家人打造的免疫力營養補品捐送給我們。
不管情勢再怎麼緊張,身邊的強大溫情仍讓我們感受到滿滿正能量,感動到眼眶紅。
就這樣過了快一個禮拜,婆婆逐漸好轉,腹瀉停了,燒也逐漸退去。
大家暫且才鬆了一小口氣,結果在我生日前晚的半夜,婆婆昏倒了。家人極速把她送到大姊工作的醫院,這樣至少大姊還可以就近照顧監督情況。
當晚我蒙頭大睡做著美夢時,根本就不知道保羅整個半夜都在跟兄弟姊們傳緊急簡訊,驚慌地很,整夜沒睡到什麼覺。(結果早上完全忘掉今日是老婆四十歲生日)
醫院檢驗結果是COVID病毒攻擊導致腎臟衰退的問題。還好肺功能一切正常,醫生要求婆婆住院觀察腎臟狀況。連著幾天每回保羅跟婆婆通電話,她都上氣不接下氣,呼吸困難,讓人擔心。
同時間因為婆婆家裡人口雜,有著坐輪椅的盲人叔叔與他週末才從LA過來的照護員,樓上還住了哥哥與嫂嫂、姪女與小女兒,還有一個單身男子租客。保羅與哥哥姊姊不停討論如何讓家裡人口簡單化。任性的姪女與負責照顧婆婆叔叔的哥哥處不來,摩擦極多,幾次要姪女搬走也請不走。又因為婆婆根本從三月開始就沒跨出過大門,大家都懷疑是態度輕忽的姪女無症狀傳染給婆婆的,指責防衛辯護氣息瀰漫,二姊站在她自己女兒保羅姪女那邊,幾家間幾番在電話中一言不合大吵起來。
最近因閨蜜的推薦,我開始進入正念靈修、練能量氣場的課程。這段時間閨蜜與現代女巫老師幾番遠距替情況中的大家進行能量療法,還帶著我們冥想班一起替婆婆定心祈福。
在醫院工作的大姊也不斷潛入病房探望婆婆,不時監督醫護同事們確保婆婆得到最好的照顧。
結果婆婆奇蹟似地好轉耶!
住院第四天婆婆已經二次測驗COVID陰性。除了仍然全身無力腳站不起來、呼吸不太順暢之外,腎臟已經穩定好轉,也沒有其他的呼吸道病徵。醫生準備讓她出院轉復健中心,恢復肌力。
婆婆照慣例奮力拒絕,心硬了怎麼說都是堅持要回家。可是家裡根本沒有長期不用上班的人力可以無時無刻這樣搬動照顧婆婆,也沒有人有足夠專業可以幫助婆婆的復健。於是又是幾番兄弟姊妹間的群組通話討論,輪番上戰打電話給婆婆婉言相求威脅相逼,最後終於說服了頑固老人進復健中心。
這個時候,竟然才發現不知怎樣婆婆竟然讓貧戶使用的免費健保白卡過期作廢,只剩Medicare老人健保搭配很爛的保險公司計畫,所以連要幫她找一家比較好的復健中心都變成極困難的任務。
週日眼看著醫生馬上就要下令讓婆婆出院,週一早上我跟保羅緊急找律師諮商,同時保羅他姊跟他弟到處探訪多家復健中心觀察照護品質,下午我們四人跟律師一起群組對話了解情況決定方向。終於在週二找到一家全新乾淨品質好的復健中心,婆婆週三順利轉院成功。
幾天下來,婆婆的情況大幅好轉,保羅說這兩天電話中感覺婆婆終於恢復活力了,可以正常談笑。
幸運如我們,竟然就這樣大事化小!希望小事速速化無啊!!
好險有開始練正念與氣場,其實這兩週我心都很定,腦袋也挺清醒的,心情也很穩定和悅,一直都真心覺得不管發生什麼事,我們都可以勇敢度過。
四十歲的生日就這樣在身邊人一整週驚險與危機處理的壓力圈中,糊裡糊塗地度過了,都已經八月了才想到要來發表一下四十歲生日宣言。
最近幾年來,每年年底回顧時,我都覺得這真是人生最棒的一年了。怎麼會這麼棒,應該不可能再更棒了吧!然後到下一年底竟然又再次感到一樣的驚異!!
最近幾年來,每年都覺得學到好多。育兒幼教、職業生涯、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友關係,各方面的人生體驗與體會都多了好多。擺脫童年陰影的包袱、與內心小孩和解、瞭解婚姻溝通的藝術、磨練對位思考的技巧,每年都真心覺得有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路上往前走了一段。
逐漸地做任何事都不再是為了滿足任何人的期望或達成任何標的,像蒙特梭利小孩一樣由內在動機去驅動,就是想學習磨練貢獻以達到自我實現,於是做什麼事都覺得好有趣。
今年被病毒逼著慢下腳步,更是讓我愛極了這種小鎮生活般的慢活步調,竟然終於可以把時間花在真心想做的事情上了。
而且到底怎麼這麼幸運,有我媽媽與她老公就剛搬到我家旁邊變超強後援,夏天還有私人游泳池可以讓我們隨便用。日子裡再也沒有每週末沒事就派對出遊出差的噪音干擾壓力,每天都是很平衡愉快的生活。
所謂的『錢夠用就好』是真的,問題在於『夠』到底在哪裏,沒幾個人知道。在投顧業打拼十幾年來很幸運地能把學到的專業用在自己身上,一直都認真盯著家裡的財務計畫,從窮到不行的年輕時候就朝著五十歲退休的目標在存錢投資。所以這次雖然經濟大蕭條,我跟保羅的收入當然也有受到不少影響,卻能因為清楚財務計畫我們家在哪個階段點,知道這短期收入震盪並不會延遲我們達到『夠』的目標的計畫,讓我們覺得放輕鬆一陣子其實也OK,不用給自己太大壓力。
於是保羅得以利用這個生意慢下來的大好時機,專心修投資屋為未來打拼,繼續為我家財務計畫做貢獻。我竟然也能跟著當學徒,在防疫禁足令這三個月間,學到好多好有趣也挺莫名其妙的房子裝修冷門知識。本來怎麼可能這麼閒啊,這根本是一生難求的經驗!
然後也因為步調慢下來的關係,一下子多了很多時間,可以好好地活在當下,也終於多出時間可以上正念課程。短短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我整個知識學習大爆炸,覺得身心靈都被洗滌了,對自己了解越來越透徹,想通了好多人生的意義,覺得再圓滿美好不過。
沒想到2020這種大爛年,竟然仍然是我人生至今最好最棒的一年。
雜七雜八地說了一堆,其實就是想記錄一下四十歲生日的心情。真心覺得感恩,希望大家都有勇氣一起度過挑戰。
#照片是兩少爺用他們自己整週處心積慮到處拍的照片集錦做給我的生日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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