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這些概念非常的實用,歡迎大家分享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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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對於先前有關於「意定監護」的介紹,還沒有其他的問題想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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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喵小編利用假日上完如何製作懶人包的課程後,也沒有忘記默默支持我們的粉粉們,馬上幫大家做了一張關於意定監護的懶人包,幫助大家快速復習一下這個制度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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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重點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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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的監護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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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法施行,意定監護人的選擇,不在侷限於原本法定監護規定的人選。換句話說,只要 #對方同意,且 #事先約定,#任何人 都可以擔任你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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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針對 #不同事務,例如醫療、財務等面向,可以 #分別選任 不同的監護人替我們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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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約定,在將來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時,只要法院發現有做過意定監護的約定,原則上就會 #按當事人事先安排的選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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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需要事先擬妥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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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賴喇嘛曾說:「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個會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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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已經步入老年化社會,失智人口逐漸攀升,相關的監護宣告案件在法院也愈來愈多。而每件處理過程,平均要耗費半年以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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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兼顧到 #受監護宣告人的意願,同時又能加速案件處理流程,還能避免法院裁定過程中,親屬間上演 #遺產爭奪前哨戰,確實是一個值得大家事先規劃安排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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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契約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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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雙方合意以 #書面約定,並由公證人進行 #公證,接下來,公證人會將意定監護契約輸入 #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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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一天,我失去意識;希望是你,協助我的生活、醫療和財務,讓我的生活沒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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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_自己選
#意定監護幫你達成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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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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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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