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生活譯法,是所有常看八點檔都看到過的橋段XD,也是我們真實人生中有可能會遇到的情節...
「法官大人冤枉啊,這張本票不能算在我的頭上!」這樣抗辯,有用嗎?
1、 案例事實簡述:
持票人B持有發票人A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遭A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強制執行程序遂停止。發票人A主張:A只是帶C去向B借錢,應B的要求簽發本票做擔保,而且B也沒把錢給C。縱使法院認為A有跟B借錢,B也沒把錢給A;持票人B則表示,B是A的金主,當時是A先跟B借錢,再借給C。(法院最後採信B的說法。)
2、 法院見解:
1. 因為票據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就跟基礎的原因關係分離、各自獨立。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還是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2. 票據債務人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時,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無庸證明。
3.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其與執票人間有抗辯事由存在時,原則上仍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與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4. 按照上開說明,A、B都不否認票據是真的,則A如此抗辯,應該先就自己主張舉證,又本案的證人都作證是向A借錢,且證人也有開立本票給A,證人後來才知道原來A的錢是從B借來的。所以A說媒介別人借錢、B也沒給錢C的抗辯並不可採。
5. 又因票據無因性,執票人若主張票係發票人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即應由執票人就交付借款之事時負舉證責任。
6. A又主張如果法院認為A是向B借錢才簽發本票,B也沒把錢交給他。法院認為B須先舉證有交付借款給A,而B提出了銀行存摺封面、帳務明細、跟A的對話紀錄等,證明B確實有借貸關係並交付金錢給A。A之後又無法提出證明,所以A這個抗辯也不可採!
7. 結論:A敗訴,B還是可以對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3、 律師簡析:
本票雖然可以經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但若債務人對本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需視債務人之主張而有不同的舉證責任,所以在這邊建議債權人借錢出去時,除了本票,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都要保存好,免得將來有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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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支付命令三讀通過 法院不該成為詐騙利器
剛下班,告訴大家幾個好消息。第一個是「支付命令」今日三讀通過。未來,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不再與確定判決相同而無法開啟法院大門,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但仍保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修法重點有四點:
1、債務人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沒有異議,至少在發覺後,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支付命令上所寫債權並不是真的,有「走進法院釐清法律關係」的可能。
2、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金,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以免房屋、土地、薪資等被法院拍賣或扣押。
3、債權人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應「釋明」,說明清楚債權關係的來龍去脈並檢具相關資料,並提高法院的審查義務。
4、在新法公告施行的2年內,過往支付命令的被害人如能提出「原證物是假的」或其他讓法院認為可以獲得較有利裁判的證物,仍得向法院提起再審。我必須說明,這並不是溯及既往條款,而是讓本來無法開啟再審的當事人,多提供一次開啟再審、走進法院平反的機會。因為過去支付命令被大量濫用且無法翻案,當事人又幾無可能成功開啟再審(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大部分都是為了「判決」所設,支付命令幾乎無法適用。這次特別將再審規定中支付命令有可能用到的2種要件,規範在施行法第4條之4中),所以也明定只有公佈施行後的2年內,可以提起。除非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才基於「保障其意志」的原因,例外讓得聲請再審的時效,放寬到成年後2年。
時間晚了,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實例及修法過程,還有今日同樣三讀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請容我明日向大家詳細報告~
(附圖的協商結論為更正前的草稿,其中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4第1、2、4項的「本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應更正為「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協商結論已更正,請以立法院公佈之公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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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近年來遭詐騙集團濫用,受害者遍布全台。由於事後的救濟形同虛設,應該儘速修法呼籲。
【摘要2015.5.26.聯合報 】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蕭逸民表示,現行支付命令的核發標準過於寬鬆,事後的再審救濟又太嚴苛、形同虛設,導致支付命令屢遭濫用;司改會接獲投訴的相關案件,「量多到無法處理」,才會推動修法,避免冤案。
司改會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因送達程序缺失遭有心人利用,例如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寄假公文給民眾,若民眾不理,歹徒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有效力的支付命令,趁民眾誤以為又是假公文、廿天內沒異議,歹徒再憑有確定判決效力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民眾財產。
蕭逸民表示,修法通過後,支付命令將失去確定判決效力,僅剩執行力。債務人就算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仍可提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或是打債務人異議官司,多了救濟管道保障。
但有人質疑,支付命令失去確定判決效力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強制執行程序也會因債務人提異議之訴而停止,此舉影響債權人權益,有失公平。
蕭逸民指出,若債務人和債權人對於債務不爭執,是否修法其實不影響。有爭議的案件中,債務人也不會閒著沒事隨便起訴異議,理由是他需繳裁判費,「為自己過去不聲明異議付一點代價」;若債權人已強制執行,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還須繳擔保金。
有法官指出,現今支付命令最大的問題是「送達不合法」,許多民眾戶籍地與實際住所不同,法院公文都沒看到,莫名遭人強制執行財產;修法雖造成支付命令「迅速確定」的效果打折扣,但較符合支付命令「雙方沒意見才確定」的立法原意,也能保障不識字或不懂法律的弱勢族群。
仍有許多案件是歹徒鑽漏洞,或藉當事人不懂法律,橫奪家產。司法院認為,可以修法從源頭管理,加強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時的責任,在現行法規定的「表明」債權以外,進一步要「釋明」債權由來,意即要提出讓法官相信確實有這筆債務的證據。
多位法官指出,支付命令目的在於減少訟源,立法院版本形同再開一扇訴訟大門,以後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債務人都可以再提確定訴訟,債務人難免抱著能拖多久就拖,拖到案件確定才願還錢。訴訟案增多,將產生排擠其他案件審理進度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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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程序所查扣之債務人財產不可用來扣減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的擔保金數額]...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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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相關的問題....
事由:
因債權人(對方)行使權利強制執行,債務人(我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方因法院裁定應供擔保(20萬)停止執行後,高院判決我方部分敗訴須賠償對方
收到判決書後即向執行處進行清償(對方有請律師核算金額),
執行處收到案款後也進行塗銷查封
也打了塗銷抵押權官司(對方出來和解塗銷)
現在我聲請返還擔保金(民訴法104之1),卻被司法事務官駁回
駁回裁定說上寫說聲請書提出民事判決、按款收據影本、執行處執行筆錄影本、
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記錄表等,但對停止執行期間損害賠償未舉證已實其說。
再異議後被法官駁回異議,法官已清償僅只是給付債權而已,不能證明已無損害之發生
強制執行期間之損害不就是利息嗎?
那我在清償時利息也有一併清償阿....還有何損害發生?
對方故意拖延我領回擔保金的時間,曾陳訴意見說損害無法估計還在核算中
見鬼勒!清償時對造律師也清清楚楚的核算出到清償日之利息
假扣押也塗銷了
抵押權也塗銷了
擔保金就是不還我....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應供擔保的原因不都消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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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生存準則
打牌不睡,喝酒不醉;
跳舞不累,做事不會;
身為龍套,開會早到;
從不發言,只聽報告;
頻頻點頭,面帶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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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31.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4163045.A.914.html
法院的認定很奇怪,裁定書前面說我都還清了後面又說我要舉證對方沒有損害
前後矛盾阿
※ 編輯: shengyuhuang (36.226.131.124), 06/13/2015 11: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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