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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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婦女節快樂! 市長官邸第一次開放活動,獻給2021高雄婦女節。 特別感謝所有婦女朋友、婦權團體,持續跟市府共同努力,促進平權及社會發展。 今天婦權會介言委員提到,2005年我當代理市長時期,心酸遠在國外的女性朋友來到台灣,婚姻卻被當作商品買賣。我們立刻找到法規,全面拆除有歧視意味的「18萬外籍新...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推薦目錄: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客電台:臉被偷走的她們——法律還有辦法嗎?
Featuring
蔣宜婷記者|鏡傳媒
朱芳君律師|數位女力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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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被偷走以後?
你有想過你的臉可能會被偷走嗎?「深偽/Deepfake」技術出現後,即使不具備相關技術的人,也能透過 AI,讓任何人成為色情片主角。
「換臉」不再只限於靜態照片。
技術的發展成為,鏡傳媒前陣子發表新聞專題「臉被偷走以後,無法可管的數位性暴力」,訪問網紅奎丁、球球,以及政治人物黃捷、高嘉瑜等人,從他們的口中敘述,如何面對自己成為 Deepfake 色情影像受害者的事實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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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位性暴力?
行政院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性數位/網路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具體來說,有 10 種行為:
1⃣️ 網路跟蹤
2⃣️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
3⃣️ 網路性騷擾
4⃣️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的言論或行為
5⃣️ 性勒索
6⃣️ 人肉搜索
7⃣️ 基於性別偏見所為的強暴與死亡威脅
8⃣️ 招募引誘
9⃣️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
🔟 偽造或冒用身分
但也有人認為,這樣的分類仍然太抽象,無法具體的反映在各種數位性暴力行為上。如今像是直播、Airdrop、AI 技術,以及智慧型裝置的發展,科技使用的門檻越來越低,淪為有心人士的數位性暴力工具。
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意識到嚴重性,性暴力更將隨著科技的發展而無所不在。
朱芳君律師在節目中提到,數位女力聯盟在過去雖然有接觸到一些「換臉」的受害者,但受害者們擔心遭到報復、甚至加害人將事情鬧大,因此目前仍沒有受害者提告。
數位性別暴力到底有多嚴重?法律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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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收聽這集:https://reurl.cc/qgZrDq
鏡傳媒新聞專題 🔍「臉被偷走以後,無法可管的數位性暴力」https://bit.ly/3iGoi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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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精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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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epfake 是什麼樣的技術?
🎭 Deepfake 地下經濟如何進行?
🎭 Deepfake 製造的影片對受害人造成什麼傷害?
🎭 法律如何保護 Deepfake 受害者並遏止加害者?
🎭 一般人能採取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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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收聽 https://reurl.cc/qgZ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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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 數位女力聯盟widi
#法律白話文運動 #Deepfake #數位女力聯盟 #鏡傳媒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憲法 #大法官 #法律 #祭祀公業 #釋憲 #歧視 #性別 #性別歧視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婦女節快樂!
市長官邸第一次開放活動,獻給2021高雄婦女節。
特別感謝所有婦女朋友、婦權團體,持續跟市府共同努力,促進平權及社會發展。
今天婦權會介言委員提到,2005年我當代理市長時期,心酸遠在國外的女性朋友來到台灣,婚姻卻被當作商品買賣。我們立刻找到法規,全面拆除有歧視意味的「18萬外籍新娘辦到好」看板。
態度、價值,決定了政策。身為市長的責任,就是要依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永續發展目標」的精神,讓高雄成為一座不分性別,都能夠平等追求人生理想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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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來,高雄市推動許多全國首創、尊重婦女朋友的措施,包括:
1. #尊重新住民女性主體 :94年全面拆除「外籍新娘仲介」歧視看板。
2. #媽媽自主好行 :100年全國首創母嬰親善停車位;109年全國第一個24小時定點臨托服務;「好孕行得通」弱勢孕婦產檢交通補助。
3.#單親不擔心:單親婦女生活補助單行法規,全國第一。
4.#在地女性決策:「婦女社會參與促進小組」遍佈全市38區。
5.#女力不分城鄉:多元學習到公民參與,女力無所不在。目前高雄市社區大學的女性佔72.6%。
6.#實現女性治理:女性首長攀新高(36%),女性治理新趨勢。
未來,也會落實跨局處合作支持婦女重返職場、加強網路及公共場所性犯罪防治與安全防護、重視婦女健康維護,特別是偏遠地區、建置多元老幼照顧支持服務、推動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消除偏見與歧視、婦女參與解決社區問題,促進高齡者友善社區環境、推動性別友善特色公園,建置無礙、安全與性別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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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性別都是我們這個城市的主人。公私部門通力合作,我們將成為女力永續的高雄,全力落實保護婦女的權利。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 高閔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高雄・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社政部門質詢(04/07)
高閔琳議員針對社政部門提出以下質詢:
一、青年失業與青年就業問題
(一)台灣青年失業率?高雄青年失業率?高雄市青年失業人口?
(二)檢視勞工局:校園就業服務、青年培力計畫、青少年職場體驗營
面對高雄青年失業人口高居不下,因高雄整體產業結構配置以傳統製造業及重工業為主,市場提供的工作機會與青年人需求不符,要求勞工局需擴大舉辦校園就業服務計畫,包含103年三期青年培力計畫及青少年職場全能體驗營,但參與人數不如預期,閔琳建請勞工局檢討並增加推廣,並非單純以補助方式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方能學以致用無落差,致力於產業提升,創新工作機會並提供青少年失業對策,所學與職場需求銜接,提高青年就業率。
二、提高婦女勞參率
(一)婦女職訓計畫或政策措施?
(二)30歲以後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原因為何?
(三)應克服女性就業障礙,協助婦女就業
(四)政策措施:新生兒與兒童照顧、二度就業媒合機制
(五)檢視社會局: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紀培力方案
社會局曾推動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濟培力方案,提升婦女數位能力,協助弱勢婦女創業,並鼓勵婦女關注公共事務為目標,現今社會30歲後的婦女參勞率偏低,源起女性肩負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責任,必須先解決育兒托老問題,婦女方能安心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在此要求社會局提供更完善、經濟、高品質及便利的子女及其他(老人)家庭照顧服務,落實每區設置公共托育中心,提供更多托老機構之服務,並將資源使用在真正有需求的地方。
三、公共托育中心
(一)公共托育中心設置辦法
(二)高雄市未滿兩歲幼兒人數與需求?
(三)大岡山地區僅有岡山設置一處公共托育中心,容納50人
四、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
(一)優良案例:喜憨兒基金會(庇護工作站、烘培坊)、2021社會企業(甲仙「日光小林」)
(二)檢視社會局: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青年與社區共同參與計畫
(三)宣導提升高雄市既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
(四)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
(五)針對未就業或有意創業的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高雄城市發展過程中,許多年輕人願意做社會服務及志工服務,過去曾有相關計畫,如「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支持青少年自己提案來發揮公共關懷公益精神;「青春作伴好還鄉」讓青年與社會共同餐與一些行動計畫,社會局應並非單純提供補助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使其自營其利,期許透過創新思維,發展出有規模並永續經營的社會模型,解決社會問題,宣導高雄市暨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並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協助社會創新產業,以及幫助未就業或有意創業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五、性別主流化
(一)高雄市政府獲得金馨獎
(二)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三)性別主流化政策應採更進步的「多元性別」觀點
高雄為進步宜居城市,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下,市府對性別主流化一直著重在婦女權益部分,應對「多元性別」有更明確政策措施,除提倡婦權及兩性平等,應更重視多元性別平權,包括同志人權及跨性別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