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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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申訴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考試 申訴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來國內高中學生之行政爭訟車件,例如今天的高雄鳳山高中丶台北松山高中丶花蓮高中學生不服學校敎育或管理措施的救濟。
各位準備考試請注意:釋字382丶684丶784號!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5日電)近年學權萌芽,時有學生透過訴願、訴訟等方式,挑戰不合時宜校規。民進黨籍立委張廖萬堅、范雲今天呼籲完善學生申訴制度,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已徵詢法界意見研議相關修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邀請教育部做專題報告,張廖萬堅質詢時提到,近來屢有高中生「以身試法」,例如台北市松山高中學生認為早自習非學習節數,遲到不能記警告,訴願成功,讓校方修改校規。花蓮高中學生也不服朝會未到記警告,卻遭法院一審判決敗訴,但學生仍要上訴。
張廖萬堅表示,近年學權逐漸萌芽,包括體罰、髮禁、服儀等議題,都受到關注,教育部應該完備相關申訴管道,不要讓學生非得走向訴願、訴訟等途徑。他認為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沒有「再申訴」制度,且相關法規對於哪些案件可以申訴,規定仍不夠明確,申訴期限也不一致,有些縣市是20日,有些則是30日。
民進黨籍立委范雲也認為,高中學生申訴機制各地、各校都不同,讓學生無所適從,且未考量學生特性,機制不夠友善,例如申評會沒有保障友善的表意空間、未善盡保密義務等,就曾發生申評會上,學生被要求向在場所有教職員道歉。
對此,潘文忠表示,教育部近期針對相關機制,有找法界研議,準備提出修法草案。他認為相對於「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這一些方面相對不足,例如缺乏再申訴程序。
潘文忠表示,未來會讓相關法規更為完備,對申評會受理的申訴樣態,不會設定地太窄。申訴期限也會跟各縣市會商,建立一致性規範,提出合理的期程。
潘文忠表示,近來在服儀等議題討論中,教育部的立場都希望學校在討論校規時,應符合民主法治精神,讓學生透過合理途徑參與、表達意見,逐步與校方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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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民意得到信任不用 罵聲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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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國小新地坪成長的路舒適
北新國中新的舞台得到注視
而我們注視的不只是數字
我用聲音錄製一段真實的故事
品格教育從小就在身邊圍繞
灌溉人格茁壯當作肥料
四維八德進入思想就從年少
禮義廉恥努力將他掛回學校
位置隨便找個人捕 私菸沒有懲處
肥貓俯瞰民間不知人民很苦
口袋真的超鼓 貪污還用超爛的招數(300萬)
我們都要撐住 始終找不到地方可以申訴
多麼希望酒駕可以就此停住
無辜受害家屬的心如何才能平復
雖然死刑不是唯一的路
但廢死只是把殺人犯抓去無限期的民宿
真正駭人的事
巨大煙囪底下燒著煤炭
真正害人的是
Pm2.5揮之不去沒有辦法吹散(咳嗽)
真正賣人的是
那些政客毒害斂財還說他沒賺
真正造神的事
放水打假球比著誰的績效誰慢
民進黨哩呷飽沒?
費盡所有心力 不以為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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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都講過犧牲奉獻當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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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盡所有心力 不以為苦
犧牲奉獻他都 以你為主
為民喉舌他監督他催促
大家的事情 他會用肩膀扛起當作背負
考試 申訴 在 Hang TV - 越南夯台灣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各位朋友好,因為這些大補帖是我們自己整理的資料,相關的細節以當年度及相關單位提供的資訊為主,每年可能有些異動,請自行打電話確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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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提及的資訊整理如下:
1955 勞工申訴專線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國內 0800-024-111 國外 886-800-024-111
僑外生居留證線上申辦客服電話:(02)2796-7162
獎勵新住民進修教育聯絡電話:(02)8590-6641
導遊考試:請查詢交通部觀光局「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考照訓練班」
新住民培力發展資源網:
https://ifi.immigration.gov.tw/mp.asp?mp=ifi_zh
台灣越來越好了,住在這裡的每個人,希望大家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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