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佛利山莊遇到了Andrew,一位來自美國,在新竹市定居的年輕爸爸,他跟名名分享台灣真是個好地方,一直都想入籍,甚至聊到了投票,但始終困難重重。
我好奇地問他說:「Really!? You wanna vote for Taiwan.」他說:「Yap! Why not? Taiwan is a good country with good poeple and good environment. Taiwanese should be very proud of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這番話讓人相當感動,對應到全球化趨勢,以及今年防疫期間台灣在各項防疫工作上的表現亮眼突出,加上台灣人對外來的友善、包容,台灣政府確實應該設法放寬一般居留及永久居留的條件。
另外對於有意願歸化的外國朋友,除了殊勳歸化外,外籍配偶居留滿三年申請歸化時,是否一定放棄原國籍,對於國籍法的修訂,都應該好好來討論。
根據海牙國籍法公約,揭示國籍法4大原則為:國籍必有原則、國籍單一原則、國籍自由原則、國籍主權原則,其中國籍單一原則,即希望避免雙重國籍所造成權利義務衝突。考量國家資源有限,對外國人歸化一向以單一國籍為原則,雙重國籍為例外。是否全面開放歸化採雙重國籍政策,涉及國籍政策重大改變,內政部應該要因應國家社會發展需要,持續檢討研議。
始終很開心可以在中秋晚會遇到Andrew,希望未來每年我們都可以再聚,感謝上天讓你說得一口流利台灣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長榮#空服員#罷工#預告期 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在這陣子鬧得沸沸揚揚, 不但佔據了各大媒體版面, 也引起政府及民間深刻討論是否要有「罷工預告期」相關的立法規範, 那到底什麼是罷工預告期呢? 有沒有「預告期」又到底差在哪? 瑩真律師非常支持勞工有行使合法罷工的權利, 但是對一些嚴重影響大眾生活的職...
義務衝突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疫調不同調 凸顯規範模糊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新北市)
海軍敦睦艦隊染疫,昨又有一位官兵確診,現今已有卅人確診;高雄市政府對轄內官兵進行疫調,原傳出有廿四位官兵拒絕,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國防部的協調下,最終都接受疫調,而拒絕檢測官兵中有一人確診。高市府因此並未開罰,卻暴露出目前疫調法規範之不明確處。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受檢者若加以拒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可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如此規定,即為地方政府進行傳染病疫調的最主要依據。
所謂傳染病,除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三種類型外,完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現實狀況發布。惟關於疑似傳染病,卻無任何法條為定義,原因或許在於傳染病既可能多變,更可能迅速散布,自應由主管機關隨機應變判斷。如此的法條,畢竟不明確,就可能造成各自解讀與適用。
疫調必會涉及個人隱私,甚至身體權的侵害,對疑似傳染病個案的檢驗診斷,自然必須審慎。以此次事件來說,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警示高雄市政府,疑似傳染病須經由醫師診斷且通報為疑似個案,地方主管機關才能依四十三條第一項開啟疫情調查,人民也才有法定義務。
惟疑似傳染病,法條並未明確規定,再加以此法條也無必須限於醫師通報才能疫調之明文;如此解釋,是否逾越法律的射程、是否會喪失防制疫情擴散的先機,都會是問題。
為了現在與未來的防疫工作,對於疑似傳染病的定義,自應在法律中為界定;同時,對於拒絕受檢者,也應賦予正當程序保障。尤其此次官兵拒絕受檢,絕非出於己意,而是面臨該遵從上級,還是市府命令的義務衝突,若果如此,就該給予答辯機會,以免處罰無辜。
法律未完備前,中央主管機關,自應考量人權與防疫必要下,儘速頒布更具體客觀的疫調程序規範,避免解釋上的歧異與恣意性。
義務衝突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版上架🔆
▍新刑法總則
【作 者】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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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以2006年7月起施行的新刑法總則為本,而全新撰寫的教科書;本版(第6版)更新相關立法動態與最新文獻,包含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沒收新制,並蒐集至2018年中之最新實務見解,期能使讀者掌握我國刑法總則的新脈動。全書編排皆從具體案例出發,輔以數十則圖表,細說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與基礎知識。除了著重近年來知名的本土實例以外,本書論述兼及刑法國際化的發展,讓讀者窺見跨國性刑事法與人權法整合的新趨勢。
【章節簡介】
🔺第一章 序說刑法
壹、刑法是什麼?
貳、犯罪與刑罰
參、刑罰目的何在?
肆、刑法之雙軌制裁體系
◎自我評量
🔺第二章 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壹、罪刑法定原則
貳、刑法之解釋
參、刑法之效力範圍
◎自我評量
🔺第三章 犯罪之基本類型
壹、故意犯V.過失犯
貳、作為犯V.不作為犯
參、行為犯V.結果犯
肆、實害犯V.危險犯
伍、繼續犯V.狀態犯
陸、一般犯V.特別犯V.己手犯
柒、單一犯V.結合犯
◎自我評量
🔺第四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壹、犯罪行為的基礎:人類行為
貳、行為理論
參、附論:法人犯罪能力
◎自我評量
🔺第五章 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壹、構成要件之概念
貳、構成要件之學說
參、基本構成要件及其變體
肆、不法構成要件之要素
◎自我評量
🔺第六章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壹、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參、行為與結果之客觀歸責
◎自我評量
🔺第七章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故意與錯誤
壹、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概說
貳、構成要件故意之型態
參、構成要件之故意要素與對應關係
肆、構成要件錯誤
◎自我評量
🔺第八章 違法性總論
壹、違法性概說
貳、阻卻違法事由概說
◎自我評量
🔺第九章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壹、正當防衛
貳、緊急避難
參、依法令之行為
肆、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伍、得被害人之承諾(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章 罪責(有責性)
壹、罪責概說
貳、罪責理論
參、罪責要素
肆、原因自由行為
◎自我評量
🔺第十一章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壹、概說
貳、客觀處罰條件
參、個人排除及解除刑罰事由
◎自我評量
🔺第十二章 刑法上之錯誤
壹、錯誤理論概說
貳、關於犯罪構成事實之錯誤
參、關於禁止規範之錯誤
肆、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伍、關於寬恕或減輕罪責事由之錯誤
陸、關於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的錯誤
◎自我評量
🔺第十三章 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與既遂
壹、故意犯罪行為之階段
貳、預備犯
參、未遂犯
肆、不能未遂(犯)
伍、中止未遂(犯)
◎自我評量
🔺第十四章 正犯與共犯
壹、正犯與共犯之概說
貳、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參、正犯
肆、(狹義)共犯
伍、正犯與共犯之特殊問題
◎自我評量
🔺第十五章 過失之作為犯
壹、過失作為犯之概述
貳、過失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過失作為犯之違法性:以正當防衛為例
肆、過失作為犯之罪責
◎自我評量
🔺第十六章 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
壹、不作為犯之概說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
參、不作為犯之違法性/義務衝突
肆、不作為犯之罪責
伍、不作為犯之行為階段
陸、不作為犯之參與型態(正犯V.共犯)
◎自我評量
🔺第十七章 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壹、競合論概說
貳、行為單數V.行為複數
參、行為單數之犯罪競合
肆、行為複數之犯罪競合
◎自我評量
🔺第十八章 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罰與保安處分
壹、刑罰之種類
貳、刑罰之適用
參、刑罰之執行
肆、保安處分及其執行
伍、處罰之障礙
陸、其他法律效果:沒收新制
◎自我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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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衝突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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