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役到底要執照到期前幾年提
#申請延役重點應該是設備安全而非流程
這幾天稍稍整理了核電廠延役申請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到底拿核二已過申請規定來阻擋是否合理吧~ 大家一定聽過,如果台電要申請核電廠延役,就必須在執照到期前五年以上提出申請,目前台灣如果要申請核電廠延役,主要是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所授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訂定核電延役相關辦法,如果依規定,核二機組須於2016&2018提出申請,核三則為2019&2020... 所以如果依造原規定(非法律),台電主動提出申請在目前政策下已不可能,加上明年如果小英連任,那大概核電就真的一部機組也救不回來。
#各國延役稍稍做比較
撇開政治因素,如果核二三要延役,那上述辦法勢必要修改。參考國外,核電廠多數是民營財產,基於保障民間財產的原則,理應當在提出申請通過和管制機關審核無虞後,就可以獲得新的運轉執照進行運轉。參照英國的Hinkley Point B或是Dungeness核電廠,提出延役申請的時間多落在原執照到前三到五年左右,比利時的Doel核電廠也是在執照到期前兩三年提出申請,芬蘭的Olkiluoto則是一兩年;與我們比較近的日本,多是在反應爐運轉三十年進行相關安全與老化檢查時會一併提出延役申請,但自福島事故後,反應爐運轉40年大概成為常態。
#比較下來就覺得怪怪的
而我們國家的延役必須於執照到期前至少五年申請這條規定,從各國案例下來看其實是相當奇怪的,我們的核電廠基本上是國家財產,政府竟然可以不明就裡的放棄人民權益,實屬少見,當然要先分清楚權責,是否續用核能往往由州政府決定,核能管制機關只需要進行審核以及把關其安全性。從制度設計來看,我國核電廠的設計基本上採美規,因此我國原能會制定核安規範的時候都會參照美國核管會NRC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反核最喜歡說的那個核管會,先講結論,NRC並沒有提及最晚何時要遞出申請,只規定要申請延役至少得等既有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
#美國核管會法規到台灣就歪掉
NRC的相關規範可參考10 CFR系列法案,其中的54.17提及申請延役最快時間為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之際,這邊沒有提及任何的最晚申請時間,但考量美國行政流程茲事體大,NRC需要22至30個月(取決於是否有聽證會)才能確定是否核發更新執照。如果申請者在目前執照到期前不到30個月提初申請,則運轉執照有可能會在更新執照核發之前過期,但這是申請者被容許可自由選擇承擔的風險。美國核管會當然期望申請者及時提出申請,因此也訂定胡蘿蔔性質的「及時申請更新」條款(10CFR 2.109)做為鼓勵,若在執照到期至少5年之前就提出申請,在NRC做出最後決定之前,現有執照不會被視為已過期,仍然可以繼續運轉;核管會也可豁免該規定,容許執照剩餘期間少於5年的申請案仍可適用而繼續運轉。
總之,根據NRC法規以及NRC的權限,不管你多晚提出執照更新申請,NRC都會在申請結果出來前讓核電廠繼續運轉,技術上可能變成核電廠運轉了43年左右才會拿到第二張運轉執照,甚至NRC的主委若是賈茲左的話可能因與其他委員意見不合,遲遲做不出決定,導致核電廠就可能繼續延役了,當然若是最後決定為不同意,那已更新卻尚未攤提的設備成本也得由核電廠公司自行承擔。回頭過來看看台灣,NRC的原則是以如同獎勵方式提出五年的建議申請年限,我國法規卻是五年前沒有提出就無法延役,別人的胡蘿蔔卻變成我們的斷頭台,以此卡死核電廠的延役申請,實在令人疑惑。
#延役的重點在於反應爐以及設備條件
最後,核電廠若運轉滿40年,切勿連結為反應爐老舊。根據1954年修訂的原子能法,美國核管會可以核發商業反應器的初始運轉執照40年及後續根據申請核發更新執照。這些執照一次可以再續訂20年。最初執照期間之後的期間稱為「延長運轉期間」(Period of Extended Operation)。原始運轉執照的40年期間,主要是為了反映建廠資本之攤提和反托拉斯之考慮,而不是反映反應器的設計壽命。然而,由於這一選定的期間,一些系統、結構和組件可能是根據預期的40年使用壽命進行設計的,反應爐多為60年,新型反應爐甚至更久。只要確認延長運轉期間反應器的安全,核管會就可以再核准繼續運轉20年,可以延長多少次沒有限制,美國已經有兩座核電廠取得運轉至80年的運轉執照(Second License Renewal)。
#不適合的規定就應該及時修訂
在李敏老師提出的核電延役公投聽證會上,反核政府以及反核法匠教授都試圖引導把有法律效力的公投主文作為修改規定(非法律)的牛刀,只有原能會官員最後承認這條規定其實可以配合修訂,但我覺得依原能會以及公務機關職責,定期檢視不合適的規定本屬職責,以求跟上時代與國際接軌,又我國目前已經沒有非核家園期限,何樂不為?
#續用核電票投____
但回到問題根本,核電的續用仍然與政府意向有關,政府不改變,即便把申請年限限制拿掉,台電公司也不會提出申請,所以明年大選真的重要,再次希望有國際經貿法律專長的小英總統可以出任原能會主委檢討不適合的原子能法規,為全民把關。
美國核管會法規到台灣就歪掉 在 說說能源 Talk That Energ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延役到底要執照到期前幾年提
#申請延役重點應該是設備安全而非流程
這幾天稍稍整理了核電廠延役申請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到底拿核二已過申請規定來阻擋是否合理吧~ 大家一定聽過,如果台電要申請核電廠延役,就必須在執照到期前五年以上提出申請,目前台灣如果要申請核電廠延役,主要是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所授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訂定核電延役相關辦法,如果依規定,核二機組須於2016&2018提出申請,核三則為2019&2020... 所以如果依造原規定(非法律),台電主動提出申請在目前政策下已不可能,加上明年如果小英連任,那大概核電就真的一部機組也救不回來。
#各國延役稍稍做比較
撇開政治因素,如果核二三要延役,那上述辦法勢必要修改。參考國外,核電廠多數是民營財產,基於保障民間財產的原則,理應當在提出申請通過和管制機關審核無虞後,就可以獲得新的運轉執照進行運轉。參照英國的Hinkley Point B或是Dungeness核電廠,提出延役申請的時間多落在原執照到前三到五年左右,比利時的Doel核電廠也是在執照到期前兩三年提出申請,芬蘭的Olkiluoto則是一兩年;與我們比較近的日本,多是在反應爐運轉三十年進行相關安全與老化檢查時會一併提出延役申請,但自福島事故後,反應爐運轉40年大概成為常態。
#比較下來就覺得怪怪的
而我們國家的延役必須於執照到期前至少五年申請這條規定,從各國案例下來看其實是相當奇怪的,我們的核電廠基本上是國家財產,政府竟然可以不明就裡的放棄人民權益,實屬少見,當然要先分清楚權責,是否續用核能往往由州政府決定,核能管制機關只需要進行審核以及把關其安全性。從制度設計來看,我國核電廠的設計基本上採美規,因此我國原能會制定核安規範的時候都會參照美國核管會NRC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反核最喜歡說的那個核管會,先講結論,NRC並沒有提及最晚何時要遞出申請,只規定要申請延役至少得等既有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
#美國核管會法規到台灣就歪掉
NRC的相關規範可參考10 CFR系列法案,其中的54.17提及申請延役最快時間為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之際,這邊沒有提及任何的最晚申請時間,但考量美國行政流程茲事體大,NRC需要22至30個月(取決於是否有聽證會)才能確定是否核發更新執照。如果申請者在目前執照到期前不到30個月提初申請,則運轉執照有可能會在更新執照核發之前過期,但這是申請者被容許可自由選擇承擔的風險。美國核管會當然期望申請者及時提出申請,因此也訂定胡蘿蔔性質的「及時申請更新」條款(10CFR 2.109)做為鼓勵,若在執照到期至少5年之前就提出申請,在NRC做出最後決定之前,現有執照不會被視為已過期,仍然可以繼續運轉;核管會也可豁免該規定,容許執照剩餘期間少於5年的申請案仍可適用而繼續運轉。
總之,根據NRC法規以及NRC的權限,不管你多晚提出執照更新申請,NRC都會在申請結果出來前讓核電廠繼續運轉,技術上可能變成核電廠運轉了43年左右才會拿到第二張運轉執照,甚至NRC的主委若是賈茲左的話可能因與其他委員意見不合,遲遲做不出決定,導致核電廠就可能繼續延役了,當然若是最後決定為不同意,那已更新卻尚未攤提的設備成本也得由核電廠公司自行承擔。回頭過來看看台灣,NRC的原則是以如同獎勵方式提出五年的建議申請年限,我國法規卻是五年前沒有提出就無法延役,別人的胡蘿蔔卻變成我們的斷頭台,以此卡死核電廠的延役申請,實在令人疑惑。
#延役的重點在於反應爐以及設備條件
最後,核電廠若運轉滿40年,切勿連結為反應爐老舊。根據1954年修訂的原子能法,美國核管會可以核發商業反應器的初始運轉執照40年及後續根據申請核發更新執照。這些執照一次可以再續訂20年。最初執照期間之後的期間稱為「延長運轉期間」(Period of Extended Operation)。原始運轉執照的40年期間,主要是為了反映建廠資本之攤提和反托拉斯之考慮,而不是反映反應器的設計壽命。然而,由於這一選定的期間,一些系統、結構和組件可能是根據預期的40年使用壽命進行設計的,反應爐多為60年,新型反應爐甚至更久。只要確認延長運轉期間反應器的安全,核管會就可以再核准繼續運轉20年,可以延長多少次沒有限制,美國已經有兩座核電廠取得運轉至80年的運轉執照(Second License Renewal)。
#不適合的規定就應該及時修訂
在李敏老師提出的核電延役公投聽證會上,反核政府以及反核法匠教授都試圖引導把有法律效力的公投主文作為修改規定(非法律)的牛刀,只有原能會官員最後承認這條規定其實可以配合修訂,但我覺得依原能會以及公務機關職責,定期檢視不合適的規定本屬職責,以求跟上時代與國際接軌,又我國目前已經沒有非核家園期限,何樂不為?
#續用核電票投____
但回到問題根本,核電的續用仍然與政府意向有關,政府不改變,即便把申請年限限制拿掉,台電公司也不會提出申請,所以明年大選真的重要,再次希望有國際經貿法律專長的小英總統可以出任原能會主委檢討不適合的原子能法規,為全民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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