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院的具保裁定引發不少批評聲浪,又有群眾開地圖砲罵法官、把司法當沙包打了。
但大家與其抹黑式的謾罵,不如就事論事地針對花院新聞稿來理性討論法律爭點:
花蓮地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2號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如圖(黃色為我們劃記的重點)
案件在偵查中因此事實與證據不公開,在此不討論事實細節,僅說明院方見解的意思。
簡單來講,法官認為本案「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但是因為以下理由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1. 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
(這點毋寧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沒人知道卷宗內容以及現場證據、事實,因此不宜輕率評論;但是有無勾串可能性,應該是羈押原因?)
2. 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不高
(但從以上兩點來看,這指的應該是「羈押原因」?前面已經認為「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了,後面又說滅證可能性不高,似乎論理上有些矛盾)
3. 〔這點應該是院檢見解的最大差異爭點〕勾串證人/潛在被告的風險:
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因此有勾串風險;
但院方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接著就句點了,沒有說明為什麼認為不重大,或許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考量,但此等眾所矚目之事,且檢方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案件,如果話只講一半還完全沒有理由,也不是妥適的發新聞方式,反而讓人民更仇視司法)
4. 〔這點應該才是羈押必要性的討論-其他替代手段〕
法院認為可以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裁定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但是要如何「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這點花院新聞稿也沒說。莫非是法官當庭跟被告說:「乖喔!」然後被告就在家裡自我隔離、遁世?
5. 〔新聞稿中沒講的事情〕#過失致死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有沒有可能這才是法官衡量的因子?也就是說,被告有沒有必要因為刑度五年以下的案件而冒著風險逃亡、勾串......如果從這方面切入,也許稍微會多一點的說服力。
然而新聞稿中未見說明,無從得知。
網路上的鍵盤法官們固然很多三盲言論讓人傻眼;
然而綜觀花院的這份新聞稿,不但混淆「羈押原因」(到底是有沒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與「羈押必要」(其他替代羈押的有效手段)的兩個層次問題,前後怎麼看都矛盾,不但未能在兼顧偵查不公開與澄清法律見解上,有理有據的說明法理,反而讓人越看越摸不著頭緒。
如果連圈內人也看得一頭霧水,那也很難怪圈外人亂開砲了。
面對這樣的矚目事件,法院的發言人應該要更有sense才是。
評論:這是一個失敗的新聞稿。面對這個全國矚目的案件,花院明知群情激憤之下司法可能面對的攻擊,卻仍然提出這樣的新聞稿,也讓人感到失望。
圖片擷取自花院:https://bit.ly/3rLev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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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講堂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大法官
《裁判時報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陳洸岳 教授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林洲富 法官
🔸論私設通路──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480046號/王珍玲 教授
🔸斷開髒話與公然侮辱的鎖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簡評/黃銘輝 教授
🔸大學教授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勞工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林更盛 教授
《智匯觀點 》
🔸動產物權變動/顏佑紘 教授
《司律評台》
🔸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以抵押權隨同移轉受讓人於強制執行之地位為例/郭玉林 法官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談偵查中的羈押要件──以羈押必要性為中心/吳冠霆 法官
《實務法學 》
🔸108台上2657判決—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部分,詹森林大法官特稿專文評析同一事件兩個前後不一致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時效起算點的最新見解,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應自何時開始,深具高度學術及實務雙重意義,值得細讀。
裁判時報欄位民商法部分,陳洸岳教授撰文分析最高法院之新近判決,第一次處理中斷交涉作為締約上過失之具體化案型,具有指標性意義。林洲富法官為文闡述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構成廢止商標之事由的法律意涵。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撰稿論述私設道路之意涵及其與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等基本概念之關聯。黃銘輝教授賜稿論述一則刑事判決,探究刑事實務上常見咒罵三字經髒話之意涵區分,以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林更盛教授則以一則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詳引比較法探討大學教授是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上勞工的法律難題。
其餘欄位部分,顏佑紘教授論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問題、郭玉林法官討論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楊智守法官整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實務上建議、吳冠霆法官討論偵查中羈押必要性之羈押要件等大作,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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