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問「不滿被指狂妄自大 館長陳之漢求償敗訴」的判決是什麼意思?我說,這個判決很正常,刑法妨害名譽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誹謗),實務上需考量言論自由之競合。
尤其對公眾人物的批評,容易落於第311條第1項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或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的裁量範圍。
原告為公眾人物,被告為非公眾人物的情況下,通常被告只要有所依據,即便主觀認定有偏差,也會被判定為非無來由之合理評論,不罰。
這裡的有所依據,並不需要強力證據證明被告所言為絕對真實,被告只需要舉出,有一定理由使其主觀相信為真,導致被告對原告做出批評,該批評即屬合理評論。
法律是依許多規則競合,給予事件兩造評價的系統。你可以想像,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則拿掉,只留下刑法妨害名譽的規則,導致任何人只要對他人造成感覺上的名譽受損,就有極高可能背負刑責,那樣會是很可怕的情境。
漏說一件事,為什麼我會知道這些,因為我被一些訟棍告過好幾次妨害名譽,通通不起訴。套句李敖大師說的話:別人都罵人是王八蛋,可我有一個本領,我能證明你是王八蛋。
不過,現在可能或者也許大概算是公眾人物的我,相對不容易對他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雖然我上次申請藍勾勾,臉書說我尚不符合驗證資格,證明我還不算公眾人物,我要回去當閒雜人等了。
罵人訟棍 在 亞洲統神-張嘉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台灣真的很可悲
一堆牛鬼蛇神各種出沒
老的老 醜的醜 各種為了搏版面妖術盡出
常常有人問我說 你在網路上被罵不會生氣嗎 就由我這個台灣最常被嘴跟嘴人的人來回答
還真的不會 事實上根本無所謂阿
事情先扯到2年前
神奇台中檢察官跟台中警察講的名言
你被罵無所謂 不代表別人被罵無所謂
乍聽之下好像有點道理 可是我仔細想想
網路嘴砲不是全世界無時無刻都在發生的嗎
全世界的酸民什麼時後有少過的 按照來說法院根本不用審案子了 全部都來妨礙名譽就飽了
各位有在跟我實況的應該知道 我現在還不停的在嘴砲
但是從以前到現在也不過hi抓 跟吸摳兩個告我而已 那當然那兩位小丑告我原因有多可笑我就不贅述了
那當然我會罵人很多時候都是情緒一來難以控制
很多人跟我說過 你可以用比較文雅的方式說 我真的很想笑 以英雄聯盟來說
港澳玩家有些嘴臭到一個極致 那請問可以用法律來辦他們嗎 別笑死人了 遊戲內本來就有遊戲的機制 黑單 舉報給官方
嘴回去 這都很正常的
妳主持的節目就是垃圾 內容就是
爛怪誰 聊天室有管理員本來就可以處理這個事 結果還要靠司法再那邊上新聞耍小丑 真的是可悲
必須要慶幸的是還好這是極小搓一部份的人 不然我看要多請幾位劉博俊才行了
當然有的時候被罵的很嚴重例如父母被罵 或多或少一定都會生氣 但是絕大部份的人還是可以忍住 不去浪費司法資源
各位 司法是用來處理重大事情的 大家有空多告人不如好好想想怎嚜處理隨機殺人 恐龍法官 話說真的是該把妨礙名譽轉到民事那邊了 再刑事這邊實在太可笑 成為訟棍的一個棋子
其實認真說要是有指名道姓那還情有可源 吸摳至少還出了一次庭 那抓三小的到現在還是不見人影 真是可悲
好辣 其實講了這麼多 只是要跟大家說網路是無遠弗界的 抒發壓力的 大家除了抒發壓力外更要保護自己
那對於一些爛草莓 草莓爛掉也只能丟了
就盡量抵制那些爛草苺的節目 收看由亞洲統神主持的U質節目 哭哭死草苺
當個公眾人物就要有公眾人物的樣子
會怕被罵就滾回去找媽媽玩
我問心無愧 跟著我 你們不會後悔的
到最後誰輸誰贏還不知道
打了40分鐘體力再好也不行了
大家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