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民進黨憲改小組「人權與基本國策組」1日召開分組會議,憲改小組發言人林飛帆晚間指出,與會委員多數具體建議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下修到18歲;小組也同意憲法應朝向接軌聯合國人權規範方向進行修正。
與會人士受訪指出,多數與會委員認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該一致處理,但法律若有規定,則從其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規定,年滿40歲才能參選。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野百合學運 #台灣民主化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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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中華民國行政院- 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罷免法」修正通過門檻降低、可宣傳-民視新聞 - YouTube 的評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早上在立院,否決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修改不在籍投票的臨時會」!
—以下引自柯建銘—
【這樣的臨時會,還要開嗎?】
其實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國民黨在昨天提出臨時會的召集,游錫堃院長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明天早上10:00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決定是否要開臨時會,國民黨所圖為何?猶記6月4日的第一次臨時會處理紓困預算時,國民黨曾倡言三級警戒不宜開臨時會,今卻主動出擊:從6月底朱立倫拜訪其黨團後,到昨天上午至中選會的演出,下午提案,看起來似乎很有謀略及部署,其實在疫情期間,少政治計算,多朝野合作,共同防疫的主旋律下,被看穿時,實難登大雅之堂,可斷言這絕對是「最臨時的臨時會」。抱歉直言!
〈何以言之〉:
一個充滿政治計算的提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國民黨的提案連猶抱琵琶半遮面也不演了,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直球對決通訊投票,圖窮匕見,亮出刀光劍影,一眼望穿,毫不掩飾,易言之就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所圖為何〉:
實乃:國民黨主席選舉,江、朱之爭之內部矛盾外部化,話語權之爭而已。
〈君不見〉:
6/30朱立倫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談防疫卻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但會後受訪表示:「黨團成員和他都認為,不管是828公投或明年大選等任何時間,都要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
「再明示也不過如此!」
以後任何選舉,2022、2024都要通訊投票,這就是對江啟臣的黨中央828公投四項決議別苗頭,不是嗎?都是選舉計算、政治權謀而已。
〈今天〉:
朝野協商時,鄭麗文更直言,台商通訊投票,民進黨反對是怠惰、落後、反動,大喊民進黨「怕什麼」?我倒要反問國民黨你們在「講什麼」?橋接到海外、台商通訊投票之選舉,不會有舞弊、賄選、中共介入問題嗎?遑論憲法問題(後論),台灣人民會接受嗎?這樣就可重返執政?這是民主的展現?或扼殺?
〈民進黨主張〉:
一、我們贊成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因工作地、就學方便就近之實體投票。
二、訂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專法。
三、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好好審、好好討論。
四、相關配套不管技術面、執行面及典章制度,完善之建立,不急就章,2023公投移轉投票較可行,也來得及。
〈為何如此主張〉:
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特定投票所、電子投票、提前投票……等,通訊投票是最不可行的,如假公投、假不在籍之通訊投票,加上朱立倫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識橋接到爾後大選,這已不是單純制度選擇或政策選擇的問題了,是台灣民主實踐的百年大計,可如此倒退嗎?
〈最嚴肅的是我們都必須向憲法低頭〉: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註:1994年總統直選修憲時加入此規定)
二、憲法本文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文就是不管公投、選舉投票須在台灣,且秘密投票,如要通訊投票,就須修憲(1994年為1996年總統選舉而修憲,才有爾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
〈回顧歷史〉:
1992年4月19日,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運動,上萬群眾走上街頭6天5夜,夜宿台北火車站(我在現場),後被強力水柱及警察暴力驅離,但也促成總統人民直選,1994年為總統直選國大修憲及1996年台灣人選自己的總統,翻起了民主運動歷史上璀璨的一頁。
〈回到立法院〉:
30年來選舉制度的憲法討論及修法,可用臨時會三天委員會討論就表決嗎?
修憲後,從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至今第十屆,有關於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之爭,歷年來共67個版本,朝野皆有,從未停止過,「在立法院開第一槍」的是第二屆國民黨不分區程建人委員,為政府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及眷屬之通訊投票,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這是歷史的濫觴由來,及後來有丁守中、蘇起、賴士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人所提之通訊投票案,第八屆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更提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
〈由此可見〉:
通訊投票所碰觸的是憲法問題,否則李登輝、馬英九兩位前總統,在國會過半早就修法完成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可用臨時會「拉弓」處理嗎?
回顧30年台灣民主發展近程,3天委員會就能審竣、表決?
〈民進黨重申主張〉:
好好的立「公投法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才是負責的態度,少政治,多防疫,才是正辦,臨時會就到此為止吧!九月再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樣的臨時會,還要開嗎?】
其實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國民黨在昨天提出臨時會的召集,游錫堃院長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明天早上10:00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決定是否要開臨時會,國民黨所圖為何?猶記6月4日的第一次臨時會處理紓困預算時,國民黨曾倡言三級警戒不宜開臨時會,今卻主動出擊:從6月底朱立倫拜訪其黨團後,到昨天上午至中選會的演出,下午提案,看起來似乎很有謀略及部署,其實在疫情期間,少政治計算,多朝野合作,共同防疫的主旋律下,被看穿時,實難登大雅之堂,可斷言這絕對是「最臨時的臨時會」。抱歉直言!
〈何以言之〉:
一個充滿政治計算的提案: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國民黨的提案連猶抱琵琶半遮面也不演了,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直球對決通訊投票,圖窮匕見,亮出刀光劍影,一眼望穿,毫不掩飾,易言之就是「假不在籍投票之名,行通訊投票之實」。
〈所圖為何〉:
實乃:國民黨主席選舉,江、朱之爭之內部矛盾外部化,話語權之爭而已。
〈君不見〉:
6/30朱立倫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談防疫卻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但會後受訪表示:「黨團成員和他都認為,不管是828公投或明年大選等任何時間,都要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
「再明示也不過如此!」
以後任何選舉,2022、2024都要通訊投票,這就是對江啟臣的黨中央828公投四項決議別苗頭,不是嗎?都是選舉計算、政治權謀而已。
〈今天〉:
朝野協商時,鄭麗文更直言,台商通訊投票,民進黨反對是怠惰、落後、反動,大喊民進黨「怕什麼」?我倒要反問國民黨你們在「講什麼」?橋接到海外、台商通訊投票之選舉,不會有舞弊、賄選、中共介入問題嗎?遑論憲法問題(後論),台灣人民會接受嗎?這樣就可重返執政?這是民主的展現?或扼殺?
〈民進黨主張〉:
一、我們贊成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因工作地、就學方便就近之實體投票。
二、訂立「全國性公民不在籍投票法」專法。
三、下會期召開公聽會、委員會好好審、好好討論。
四、相關配套不管技術面、執行面及典章制度,完善之建立,不急就章,2023公投移轉投票較可行,也來得及。
〈為何如此主張〉:
不在籍投票有移轉投票、通訊投票、特定投票所、電子投票、提前投票……等,通訊投票是最不可行的,如假公投、假不在籍之通訊投票,加上朱立倫與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識橋接到爾後大選,這已不是單純制度選擇或政策選擇的問題了,是台灣民主實踐的百年大計,可如此倒退嗎?
〈最嚴肅的是我們都必須向憲法低頭〉: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註:1994年總統直選修憲時加入此規定)
二、憲法本文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白話文就是不管公投、選舉投票須在台灣,且秘密投票,如要通訊投票,就須修憲(1994年為1996年總統選舉而修憲,才有爾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
〈回顧歷史〉:
1992年4月19日,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運動,上萬群眾走上街頭6天5夜,夜宿台北火車站(我在現場),後被強力水柱及警察暴力驅離,但也促成總統人民直選,1994年為總統直選國大修憲及1996年台灣人選自己的總統,翻起了民主運動歷史上璀璨的一頁。
〈回到立法院〉:
30年來選舉制度的憲法討論及修法,可用臨時會三天委員會討論就表決嗎?
修憲後,從第二屆國會全面改選至今第十屆,有關於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之爭,歷年來共67個版本,朝野皆有,從未停止過,「在立法院開第一槍」的是第二屆國民黨不分區程建人委員,為政府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及眷屬之通訊投票,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這是歷史的濫觴由來,及後來有丁守中、蘇起、賴士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人所提之通訊投票案,第八屆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更提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
〈由此可見〉:
通訊投票所碰觸的是憲法問題,否則李登輝、馬英九兩位前總統,在國會過半早就修法完成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可用臨時會「拉弓」處理嗎?
回顧30年台灣民主發展近程,3天委員會就能審竣、表決?
〈民進黨重申主張〉:
好好的立「公投法不在籍投票之移轉投票」,才是負責的態度,少政治,多防疫,才是正辦,臨時會就到此為止吧!九月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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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14 30 年前的台灣民主嗎?
02:54 當時的社會怎麼看「自肥條款」?
04:03 野百合學運 Start!
05:49 政府會回應嗎?
07:22 走向民主化的台灣
08:55 我們的觀點
10:28 提問
10:48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轟天雷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胡慧玲,《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 卷三 民主的浪潮》
→ 何榮幸,《學運世代:從野百合到太陽花》
→ 2014.04.06【台灣演義】野百合學運:https://bit.ly/2wMxOvb
→ 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開幕片首度曝光 《你怎麼不憤怒!野百合學運》世界首映 睽違二十六年,綠色小組跨世代呈現:https://bit.ly/2WZZEP6
→ 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法規:https://bit.ly/3dNdN8o
→ 維基百科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36年):https://bit.ly/2w6W7U9
→ 維基百科 - 台灣選舉:https://bit.ly/2R4mHVk
→ 維基百科 - 間接選舉:https://bit.ly/3dPxNXF
→ 維基百科 - 199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https://bit.ly/2w5QS72
→ 維基百科 - 萬年國會:https://bit.ly/39yrbJV
→ 維基百科 - 二月政爭:https://bit.ly/2UTnpFU
→ 學生不服從13》 野百合學運 提出四大訴求(二):https://bit.ly/3aDixeL
→ 三月學運:https://bit.ly/2ysG3wO
→ 【那一年的這一天】1990.3.16 改變台灣民主的「野百合學運」拉開序幕:https://bit.ly/2X1HPze
→ 主題:04.威權時代終結及歷史的新開端--十年來的台灣政治民主回顧(胡文輝):https://bit.ly/3aFdAlI
→ 看見野百合學運世代崛起:https://bit.ly/2X19jF3
→ 經濟民主連合|臉書:https://bit.ly/3dMwN6F
→ 經濟民主連合|臉書貼文:https://bit.ly/2UNJ6Ha
→ 1990年野百合學運呈遞邀請函未果 台大學生會副會長鄭文燦於中正紀念堂發表演講:https://bit.ly/349R4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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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1 代理人法的概念
03:08 各種版本之間的差別
05:07 對於兩版法案的正反觀點
05:51 【訪談沈教授!】歡迎沈伯洋
06:01 【訪談沈教授!】敵對勢力的認定?
06:35 【訪談沈教授!】認證單位會是哪個組織?
07:18 【訪談沈教授!】對各版本有什麼看法?
09:10 【訪談沈教授!】推動法案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
11:15 我們的觀點
12:49 提問
13:07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台灣基進 x 民進黨-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http://bit.ly/2r8jUR8
→ 台灣基進|臉書貼文:http://bit.ly/2S7Kl4n
→ 美國嚴厲執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為外國政府活動的人必須登記:http://bit.ly/2Z7Czco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或使中澳關係更加複雜化:https://nyti.ms/36LsfcA
→ 澳大利亞推新法預防外國勢力干涉:https://bbc.in/2sHqqyJ
→ 澳洲通過「反外國干預法」:中澳關係何去何從:https://bbc.in/34Djr7d
→ 民進黨團終於提出《反滲透法》盼朝野支持,和其他版本最大差別在哪?:http://bit.ly/2XOS8oF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http://bit.ly/2EAxLCR
→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 影響選舉公投最重判5年:http://bit.ly/2PAFMhq
【 延伸閱讀 】
→反滲透法逐條解析:誰在反對反滲透法?:https://bit.ly/2Mx4RYE
→立法委員余宛如說明反滲透法內容:https://bit.ly/2tY31K5
→ 澳洲反外國勢力干預立法前傳 I:澳洲如何從紅色滲透覺醒?:http://bit.ly/2sL7Eqg
→ 「中國干預」和國家安全:澳洲「七嘴八舌」辯論的背後:https://bbc.in/36K9FBw
→ 立法院 - 立法程序:http://bit.ly/36Rb0qq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2Mb6tHv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bit.ly/36Rxckg
→ 【沃草直播】中國入侵如何擋?反滲透法公聽會登場!:http://bit.ly/34ACajL
→ 來不及通過的「外國代理人法」吵什麼?8個QA一次看懂:http://bit.ly/34EREmG
→宋承恩/《反滲透法》是保護國安或選舉操作?從三個謬誤說起:https://bit.ly/2Z68qtQ
→林志潔:反滲透法的必要與不足:https://bit.ly/39wRZ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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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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