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iPhone - 限制綁約價格被罰
作者:劉康身律師
去年,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APPLE ASIA LLC.,下稱蘋果)因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了新台幣二千萬元,當時佔據了不少媒體版面。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書看來,為銷售在國內市占率約有15%的iPhone手機,蘋果與國內主要的電信業者間訂有經銷契約,手機的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就移轉給電信業者,保管與庫存等風險在所有權移轉之後也是由電信業者負擔,故iPhone手機銷售屬於賣斷的經銷關係。不過,前述經銷合約另規定,電信業者應將適用iPhone手機的電信資費方案提供給蘋果並經其核准同意,也就是蘋果透過對於電信資費的審核,間接對於我國電信業者的綁約手機價格加以控制,達到實質限制轉售iPhone手機價格之目的。
所謂「限制轉售價格」是屬於上下游事業間垂直交易限制之一種。舉例而言,若製造商甲將商品出售予批發商乙時,要求乙必須按照其所規定的價格轉售給零售商,就是所謂「限制轉售價格」,此種交易型態所帶來的效果有好有壞,前者例如穩定商品定價避免下游惡性競爭,後者則是剝奪下游廠商實際依照各自經濟活動的效率自由決定售價的能力,無法一概而論。
公平交易法在2015年年初修法前,對於「限制轉售價格」的態度是「當然無效」並以行政罰鍰等措施進行導正;2015年修正之後,第19條對於「限制轉售價格」的態度則轉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該條的立法理由並表示「另參酌國際潮流之趨勢,如最高轉售價格等有正當理由者,即不在此限,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日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如何在個案中體現「限制轉售價格的正當理由」,相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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