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是督促駕駛人注意。
詢答過程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長明確表示 #三點 立場:
1.市府並沒有足夠的經費針對所有交岔路口全面性劃設紅色標線。
2.交通局接獲人民陳情,經現勘評估後認為有必要劃設紅線,督促駕駛人注意,以免違規。
3.交岔路口已劃設之紅色標線,交通局長王銘德進一步明確表示「不受任何民代壓力而塗銷」,以避免公帑之浪費。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
#紅色標線可向政府申請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已劃設之紅線政府不再任意塗銷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tKTbWGpUtds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4的網紅大新店芳琪記者媽的日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因為沒有人行道,民眾只好走在馬路上,這樣人車爭道的危險景象,天天都在新店北宜路二段上出現,為了保障行人安全,新北市議員陳永福2號上午,召集了交通部公路總局、新北市交通局等單位以及當地里長,進行現場會勘研議,希望能將該路段拓寬或者闢設人行專用道。 員潭里里長鄭朝棟表示原先這段道路是規畫20米,但後來...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在 大新店芳琪記者媽的日常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因為沒有人行道,民眾只好走在馬路上,這樣人車爭道的危險景象,天天都在新店北宜路二段上出現,為了保障行人安全,新北市議員陳永福2號上午,召集了交通部公路總局、新北市交通局等單位以及當地里長,進行現場會勘研議,希望能將該路段拓寬或者闢設人行專用道。
員潭里里長鄭朝棟表示原先這段道路是規畫20米,但後來闢建只做了12-15米,經過幾十多年下來,道路兩側變成了停車使用,也使得行人根本無處可走,高工局表示依照車流和交通現況,還未達計畫道路拓寬標準,但由於這個路段社區林立、居民人口多,新北市議員陳永福認為還是必須以民眾安全為主要考量,所以已經建議有關單位規劃評估1.5米的人行專用道的施做。
新北市議員陳永福指出之前也有劃設過標線型的人行專用道,但是效果不彰,所以這次希望能闢建實體的人行道,真正達到人車分道的目的,而目前當務之急,就是請新北市工務局養工科將整條路段的地籍屬性調查清楚,以利後續的人行道闢建工程,讓當地居民不用再危險的走在馬路上。
#新店北宜路 #新北市議員陳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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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瓦斯六座球型瓦斯,目前進度?何時能搬遷?
不是供應給內湖地區使用的六座大台北瓦斯公司的瓦斯儲存槽,卻放在內湖緊臨民眾的住宅區,而且距離三總院區也短短幾百公尺,當地居民要求搬遷這六座瓦斯儲氣的聲音,柯市長聽到了,也到過現場勘查,問題是居民完全不清楚目前搬遷進度到哪?難道這事等到柯市長第二任結束都無法解決嗎?
從2014年柯市長上任以後,在104年11月18日召開過一次地方說明會,當時會議決論就是「當地居民一致要求將儲氣槽全數遷離」以及「6個月內提出遷移儲氣槽之計畫期程」。在105年大台北瓦斯提供的「天然氣球型儲氣槽遷移評估報告」以及後來幾個替代地點的評估,就是一個答案「遷移費用過高、無適合替代地點、暫時仍維持現狀」。在此之後,產發局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評估研究的方向,就把瓦斯槽的「搬遷」變更為「移除」,自此這六座瓦斯儲氣槽的相關時程,全得看中油二期輸氣工程進度。
按照最新進度說明:
-----107年12月31日,中油公司第3接氣站動工。
-----預計112年供氣予大潭電廠。
-----預計114年增加北部地區民生供氣。(各瓦斯公司需配合規劃設置相關設備因應)
-----114~117年為瓦斯公司布建調壓設施、測試輸配氣管網穩定與否,並評估第二氣源導入後本市能穩定供應無虞,再進行拆除作業。
若按照目前中油規畫,在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以及環狀管網布置完成後,若能解決目前輸氣管線老舊,冬季壓力無法提升導致輸氣不足問題,當然這6座瓦斯儲存槽就沒有存在必要,問題是目前的進度流程就無法再提早嗎?產發局在去年的12月21日拜會經濟部能源局時,確認108年~114年為中油第3加氣站以及環狀輸氣網建置時程,而在相關規劃也提到屆時「各瓦斯公司需配合規劃設置相關設備因應」,既然如此,為何產發局不同時要求供應台北市天然氣,包括大台北瓦斯在內的這幾家業者,也同時進行規劃及建置,等到114年就可同時進行第二氣源導入測試。
最後珊珊有幾點具體建議及要求,
第一 產發局應要求北市各供氣業者,配合中油108~114年第二氣源準備期,提前進行相關設備與管線規劃建置。
第二 縮短第二氣源導入期之測試時間,提前完成相關儲氣槽拆除時程。
第三 從108年起,產發局應每年至少兩次辦理地區說明會,告知附近民眾目前進度。
按相關進度,在柯市長兩任任期內應無法完成六座大台北瓦斯儲氣槽的遷移或拆除,但至少也將相關規畫、進度隨時跟里長與附近民眾說明,不要讓市民誤解市府都沒努力。當然,產發局也不是把所有規劃就寄望在中油身上,應該要求各供氣業者該準備的就提早準備,務必要朝著六座儲氣槽全數拆除目標進行。
#大台北瓦斯 #內湖 #六座儲氣槽全數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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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在 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 的相關結果
一、經濟部為鼓勵地方政府主動劃設達一定規模之再生能源專區,帶動 ... 地主參與意願,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現勘確認屬可開發區位 ...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 <看更多>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在 檢送本府111年6月28日召開本市太平區綠1開闢工程第二次公聽 ... 的相關結果
3、弱勢族群之影響:經現勘範圍內現況為閒置土地,故無因本 ... 2、糧食安全及農林漁牧產業鏈:本案工程範圍屬都市計畫劃設 ... 開闢工程,經評估後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 <看更多>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在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的相關結果
三之一、申請開發計畫應說明基地無法於下列地區開發之理由,經徵得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開發:. (一)都市計畫地區之推動都市更新地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