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ps
改名字的時候沒有被提醒已經第三次了嗎哭(;´༎ຶД༎ຶ`)
但是有解‼️
也許可以找一個還沒用完三次改名的三親等直系長輩改成跟你一模模一樣樣的名字,然後鮭魚用「跟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的理由去改名,鮭魚改完之後,長輩再去用第六款改名就可以囉😜(超級大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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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9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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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鮭魚之亂 #鮭魚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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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理由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過去常有為「傳宗接代」收養子女一事,然而在養子女長大時,有可能想回復與親生父母之關係而想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可能原因甚多。
然而,在現行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若法院認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本案即為法院認顯失公平之一例。
法院不予許可之其一原因為「當初黃女被收養之目的即為了傳宗接代,且其生父尚有其他子女照顧,不能僅以養父死亡為其終止收養之原因,否則亦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上開理由讀者是否認為合理呢?是否因現今時代變化思想應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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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理由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陳怡君議員怒批可惡官僚成為虐兒幫兇!請柯文哲市長拿出醫師良心,救男童脫離虐童家庭!
市議員陳怡君今於市政總質詢中指出:10月29日陳怡君議員在質詢小三男童受虐案後,北市府社會局於隔日10月30日下午至議員辦公室協商,如何幫助男童脫離受虐家庭。未料,在孩童尚未安置期間,市府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竟有曾任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網紅律師10月31日上午率先在臉書發布受虐男童已得到安置,混淆視聽,企圖弭平民意不滿聲量。事後,陳怡君向社會局求證男童正確安置時間,為10月31日下午4:54分,可見安置時間前後明顯不一!市議員陳怡君懷疑,究竟是誰放任社會上有公信力的網紅律師做不確實言論,令人遺憾!
陳怡君不滿表示,針對男童受虐影片曝光後,男童赤裸哭喊「不要打」十分清楚,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陳淑娟主任竟然在新聞稿睜眼說瞎話欺騙社會大眾表示:男童喊的是「不要走」並非「不要打」,社會局家防中心為了撇責,這麼大的謊言都敢說,難怪男童在二年間受到11次家暴,在社會局解除列管後,繼續被虐待,社會局家防中心根本就是幫兇!陳怡君議員說,不論是「不要走」或是「不要打」,男童身心已經受到巨大傷害!
陳怡君議員爆料表示,10月29日議員質詢小三男童受虐案後,家防中心主任陳淑娟向議員表示:受虐男童向家人表示害怕議員要把他帶離原生家庭。陳怡君苦笑,在受虐男童遭家暴隔天,她至男童繼母家裡確認狀況,從頭到尾並未與受虐男童對話,一位才國小三年級的孩子,怎麼會懂得「議員」為何?這分明就是造謠,家防中心主任不秉持專業協助男童,竟然對議員講這種說三道四的話語,分明就是嚇阻。此外,若孩子有錯誤判斷,大人難道不需要導正孩童?
陳怡君說,繼母及親生父親皆為脆弱家庭,經濟能力有限之外,也無力無心照顧男童,又在解除列管後繼續施暴小三男童,都足以證實原生家庭不適合養育,希望市府可以拿出魄力,根據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陳怡君說,她接到社會上很多善心人士欲撫養男童,給男童溫暖的家,男童受虐新聞出現後,不少人向她哭訴夜不能寐,擔心孩童未來的安危,社會上很多人關心男童,市府不該再找理由塘塞敷衍甚至造謠!陳怡君建議由市府擔任監護人,再為男童媒合適合教養家庭。關心受虐孩童,沒有人是局外人,市府官僚更不應該不站在男童的立場,保障男童!陳怡君呼籲此案在社會局輔導2年男童父母後,今仍出現虐童情形,可見輔導評估無效,請柯文哲正視虐童案,傾聽民意!
終止收養理由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最高法院109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請求 ... 的必吃
最高法院109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新聞稿 案情摘要:. ... 準用之」,且文義及立法理由已具體指明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乃家事訴訟類型。 ... <看更多>
終止收養理由 在 原民欲終止收養關係法院:違背收養目的駁回2020-12-23 IPCF ...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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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少家法院駁回一起 收養 關係 終止 案,這名朱姓聲請人擁有原民血統,但出生後未取得原民身分就被 收養 ,到他成年後,基於養父母離世早, ... ... <看更多>
終止收養理由 在 [其他] 近親收養與終止收養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事實經過:
大哥夫妻因某些因素,要收養二哥夫妻的小孩 (2歲),
二哥夫妻都健在,也同意收養。
有約定只要二哥夫妻改變主意,就隨時終止收養,
大哥夫妻會將簽名蓋章完畢的『終止收養』同意書交給二哥夫妻保管。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送法院認可的部分,查到有一種情況會駁回收養,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小孩目前是二哥夫妻的唯一子女,
且辦理收養後,小孩還是住在親生父母家,由親生父母負責照顧,
有可能會判定為『與其本生父母不利』嗎?
2. 關於終止收養,
查到以下條文
『...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
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 請問法定代理人, 是指大哥夫妻(養父母)嗎?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由於大哥夫妻與二哥夫妻收入差非常多
(大哥夫妻合計月入20萬,二哥夫妻合計月入4萬),
法院會不會有可能因為兩家收入懸殊,
即使兩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還是不認可收養終止?
3. 另外 在某收養服務中心網站上看到一句話
『 收養,牽涉到孩子和生父母之間關係的永久改變』
二哥夫妻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 『給人收養後就很難辦理收養終止』
想請教還有什麼因素會導致兩願終止很難成立,謝謝。
再次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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