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三位立法委員邱顯智、王婉諭及立法委員 陳椒華今日獲選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所評選之 #優秀立委!除了三位立委全上榜,上榜率100%之外,人數更僅落後執政黨民主進步黨,拿下第二名!
#邱顯智委員 在交通委員會表現有目共睹,他不僅持續關注公共交通的議題,特別對於台鐵安全、路人路權更是堅持到底,不輕易放棄。另一方面,他發揮律師所長,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也常看見顯智委員的身影,細細審查每一條攸關人民權益的法案。除此之外,擔任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的顯智委員,更肩負國會議事攻防和黨團協商的重責大任。
#王婉諭委員 總是散發著溫暖而堅毅力量,堅定地緊盯兒少權益、性別平等、社會安全網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精神衛生法等政策及法案。婉諭委員理性、謹慎,同時還有溫暖的問政專業,相信國人都能深刻感受。
#陳椒華委員 在財政委員會持續敦促政府部門應改善金融監理、金融秩序等議題獲得肯定。而椒華委員也有環保鐵娘子之名,帶著在環團累積的能量和寶貴經驗進到國會,並把握每一次的質詢機會監督行政部門,休會期間更勤跑各地會勘,近日連續至台南勘查 #學甲爐渣 案,為台灣的土地永續強力把關。
時代力量感謝公督盟肯定本黨立委,同時也請各位關心時代力量的朋友們,能夠支持理性問政的力量,並持續給予鞭策、我們會堅持努力、不負民意所託。
精神衛生法 第 32 條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照片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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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32 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通報與協助就醫義務】精神衛生法第32條
前情提要:https://bit.ly/3b8fo5S
剛剛有接到提問,簡單答覆:
不論是逮捕或管束,其實都有精神衛生法第32條的適用問題。如果是逮捕但當事人處於發病狀態而需要診治者,當然也是要聯絡衛生局與戒護就醫。
其實不用想得複雜,如果是其他疾患者,例如高血壓、心臟病、癲癇、或是一般外傷等,逮捕時或逮捕後在警局裡發病的,要不要送醫?
如果其他疾病要,為何精神疾病不用?
更何況,還有精神衛生法32條的明文規定呢!
不要覺得程序麻煩,基本上就把它當成一般的疾病,該怎麼處理就處理。
通報衛生主管與送醫除了人道,避免病情惡化自傷或傷人,也是交給專業人員來以醫療專業協助治療或處置,更是保護執法人員的後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