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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原告上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去年11月,法客電台訪問了一群在挪威留學的台灣生,他們因為國籍遭挪威移民局強制註記為中國(挪威語:Kina),這群台灣留學生除了向挪威承辦人員抗議、向台灣代表處反映,他們最後更尋求法律途徑,希望讓國際社會看見台灣人的訴求。
👉 https://sndn.link/plainlaw_podcast/a897c097-0cba-42a7-a12f-7506c1ed8634
一審遭到駁回後,在大家的幫助下,訴訟團隊在上訴二審時提出了許多其他歐洲國家發給台灣人的居留證,想藉此向二審法官們證明,即使在一個中國政策的框架底下,多數的歐洲國家仍然能夠給予台灣人符合其身份認同的註記,而不影響他們的外交立場。
另一方面,訴訟團隊也提醒二審法官勿再以簡易判決駁回上訴,否則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3 條的直接審理原則,構成對於訴訟權的侵害。然而在9月11日,挪威全國才剛放完暑假沒多久,訴訟團隊就收到了上訴法院僅僅 6 頁的簡易判決書。
司法程序應是兩造互相提出證據、實質辯論以實現正義的過程,但在這樣爭議性的案件裡,挪威一、二審法院皆不給予原告到法院言詞辯論的機會,顯然是一個令人失望的過程。
接下來訴訟團隊還會再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律白話文運動也會繼續關注這場遠在挪威但對台灣人來說影響重大的訴訟。
簡易判決原告上訴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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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告認罪+輕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可 03/27 20:06. 2 F →paradis: 以不用開庭;2.沒這回事,只要原告能證明與車禍有關的損 03/27 20: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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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教各位一個問題, 有個一審原告勝訴的行政簡易判決,被告遲誤上訴期間,但二審法院沒發現,誤為廢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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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 ...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