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會計法99條之1修法公聽會之報導,標題 鍾佳濱 委員這句話,堪為本日公聽會最完美的註解,請看下文內許多名家如何從各種角度切入,一一反駁國民黨的政治語言。
會計法99條之1》鍾佳濱:是當年特別費除罪化獨漏總統國務機要費 不是現在獨厚阿扁
鄭國強2021-04-22 15:4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舉辦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國民黨以賴士葆為首的立委,以及馬政府時代官員口徑一致,認定國務機要費不等同於特別費,而且是針對陳水扁修法;律師黃帝穎則以大法官解釋支持「體系正義」應除罪化來回應;時代力量代表陳椒華反對修法;民眾黨立委蔡璧如則強調「和解共生,療傷止痛」。
22日公聽會結束後,再於4月28日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藍綠雙方立場鮮明,第一個「戰場」在「特別費等於國務機要費」。尤其針對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曾提出,「如果特別費可以除罪化,那國務機要費也可以」,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馬政府時代官員董保誠、監委馬秀如等立場鮮明,分別從經費的多寡、是否要用發票報帳來強調其內涵不同。
藍營立委、前官員指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不同
「對相同情況,就要相同對待」,律師黃帝穎則引用大法官第667號解釋等,強調體系正義源自於平等原則,民國52年把總統的特別費和機密費合併,所有行政首長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後來用修會計法99-1 讓特別費除罪化,那麼對於同樣性質的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應一致性處理,應給予除罪化。
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勝琛則指出,首長特別費就是仿總統國務機要費,先從五院院長開始,後來才推到地方行政首長,結果今天發生問題了,大家才來反過來問國務機要費是不是等同特別費,實際上主計處做了一份非常詳盡的報告,在民國95年11月29日提出來,裡面就有說「長久以來,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
比較特別的是,政大經濟系教授林祖嘉從所得稅法的角度,去比較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認為兩者有差異;而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黃世鑫,則另從預算法、會計法、國庫法三方面去比較,認為法律定義明確,並賦予執法者相當的彈性空間,雙雙傾向不必修法。
回歸「體系正義」,國務機要費應該除罪化
藍綠雙方第二個攻防戰場,在是否只為了替陳水扁總統解套而修法。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開砲說,「會計法99條之1通過了,只有一個人陳水扁受到影響,民國95年以前機要費,只有陳水扁了。」
賴士葆說,修法最終只針對一個人,不具備普遍性,「要嘛叫司法院審快一點,無罪就沒事,有罪,蔡總統就特赦嘛。」他表示討論這個案子陷立法院於不義,還對財委會召委 郭國文 喊話說,「這個案子一過,你郭國文會變成歷史罪人,你要背這個十字架。」
郭國文立刻站起來回說,「國民黨不該一直將會計法修正案個人化,應就制度面討論,而他排審該案絕對可以禁得起大家的考驗。」
民進黨立委 鍾佳濱 也說,「當年把特別費除罪化時是獨漏總統,不是現在獨厚陳水扁總統。」他不以為然的說,修法是針對總統這個職務,不是針對特定人,難道總統交接條例也是為特定人修法?
蔡壁如: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表示,「國務機要費修法自然談到阿扁總統,阿扁被關是因為其他案件,目前5個案件都停止審理,國務機要費發回更審中,這條修法影響到的是當年承辦人員馬永成和林德訓而不是陳水扁,黃芳彥也過世了。」
她指出,馬永成、林德訓被限制出境十幾年,前幾年每天還要去警察局報到,這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她說各方吵完了、講完了,好好靜下來再理性討論,聽聽對方的想法,經由互相理解的過程來達到和解共生、療傷止痛,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雖然過程中藍營代表賴士葆、馬秀如、朱雲鵬等不斷強調「修法等於替阿扁貪汙解套」,但出席的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卻不這麼想。
連思藩簡潔回答,對於公聽會主題「機要費導致因公支出大於收入是否構成貪污」,他表示這部分就回歸貪污罪的法律規定,至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經費詐取財物,他則說「要看公務員本身有沒有利用機會,然後使詐術使人交付予財務」,最後「是不是構成犯罪」,他表示還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
今天的公聽會依然是贊成、反對立場鮮明,財委會將在4月28日再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7002
第 一 修正案 審計員 在 郭國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解決整體結構性問題,落實法律平等原則,促進社會和協。國文今日排審蔡易餘委員所提「 #會計法 第99之1條」修正案。
很遺憾,一早在 #程序發言 時即遭 #國民黨 非理性杯葛,霸佔發言台,甚至有人身攻擊的發言。
最後經總召進行 #朝野協商 後,國文宣讀2點決議:(一)先於4月22日針對法案召開公聽會。(二)再於4月28日排審並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總統府列席備詢。
#國務機要費 #特別費
第 一 修正案 審計員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過廢止「監試法」!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的職權,就只有彈劾、糾舉以及審計;而依據監察法,監察院是以監察委員來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換句話說,監察委員的職權,就是彈劾、糾舉及糾正,並不包括國家考試時的監試任務。
今天廢止的「監試法」,是民國19年制定的法律,當時不知道什麼原因,竟然可以制定超脫憲法的法律,強制監察院在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外,還必須派員負責國家考試的監試;而「監試法」在39年修正時,甚至要求監察院派出的,必須是監察委員。透過法律,考試院竟然可以拘束監察委員,這是非常荒謬的事。
其實,國家考試的監試工作,跟監察委員的職權並沒有直接關係。如果考試過程有弊端,也是先行政調查,必要時,還有司法調查可以處理;監察權能做的,是事後的彈劾、糾舉,在發現弊端的第一時間,有沒有監察委員在場,其實一點也沒有差。所以,考試院在94年也曾提出廢止「監試法」的提案,可惜最終沒有三讀成功。
相隔16年後的今天,本院終於三讀通過「監試法」的廢止,讓監察權可以不再受到考試院所管轄的法律所拘束;也感謝各位同仁,在廢止「監試法」的同時,配套通過「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修正,讓權力分立的精神,可以徹底落實。
最後,我要說的是,廢止「監試法」只是回到現行憲法下的五權架構,但憲法是不是一定要有五權,相信國人都有不同意見,本院也已成立修憲委員會。下個階段的重要任務,應該是透過理性的論辯,凝聚國人對修憲的期待,並將完成後的憲法修正案,交付國人公投。讓我們一起努力!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