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早安
國文呼籲 金管會不該讓蝦皮繼續賴皮!
昨天上午國文與民團在 #立法院 召開記者會。針對電商平台 #蝦皮 的收付款系統「#蝦皮支付」電子支付執照申請主管機關 #金管會 未予以通過,馬上換一家「#蝦皮樂購」繼續執行平台收付款業務提出質疑,並呼籲金管會正視修正其問題,不應讓蝦皮繼續賴皮。
質疑部分:金管會在今年5月20日直接公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其中新增2項條文之1:經衡酌零售業網路銷售及電子購物、郵購業之成長數據,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納入金融監理之門檻,即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之「一定金額」,由現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
金管會當時修法理由,因看好電商未來成長趨勢。以成長率算出了一個數字,將「#保管代理收付款項」收門檻提高一倍至20億。乍看之下沒問題,但對照金管會7月26日公告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統計表」全台電支合法業者共28家。其中超過10億門檻的業者只有2家(一卡通票證與街口電支),沒有一家是超過20億。所以無法理解主管機關將門檻提高至20億的用意邏輯!
我強調,若大家都認同電子支付將成為未來網路交易主流。金管會卻邏輯黑人問號,反將監理門檻提高至20億元以上。反而是放寬監理責任。(門檻10億才能讓更多符合條件之公司合法,受納管不是嗎?)
待立法院開議後,國文也會提案將監理門檻⬇️降回10億,只要每日代收代付金流超過10億的公司,就應從「#第三方支付」符合電支條例,受金管會監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文在財政
第三方支付業者主管機關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這樣惡劣的行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嗎?為甚麼房仲可以隨便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人資料?
這個問題的答案.....嗯....不是告狀俠愛賣關子,要理解的點也不少,還是請各位朋友跟著我們的思路一起走吧
Q:甚麼樣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嗎?
A:所謂的個人資料所指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及屬於個人資料,詳細可參考告狀俠以前之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88265944600305&id=1653268618100038
而個人資料又區分為「特殊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以及「一般性個人資料」。
特殊及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除了上述以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則屬於一般性個人資料在有特定目的,且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的情況下,以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則上是屬於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但要注意!並不是甚麼用甚麼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是合法的。
Q: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房仲為例,通常房仲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主要來自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或合法公開的資料、或是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如果房仲為了業務上媒介、搓合不動產交易之特定目的,透過偷拍他人信件、包裹,不法向保全、警衛或他人購買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之個人資料名冊,即非屬合法蒐集。
Q: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並非合法蒐集後,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例如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並向其詢問是否有房子要出售,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屬於在特定木定範圍內。
但如果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卻是向其騷擾,或是經張先生表示拒絕後,仍然不斷利用其個人資料,皆非屬合法的利用個資行為。
另外應注意,如果蒐集個資的方式並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詢問,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非有法定事由,在利用個資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目的、非公務機關名稱等事宜。
Q:那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有甚麼處罰嗎?
A:如果再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前,沒有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之告知義務,可向其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反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不當蒐集、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或同法第20條第一項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此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雖兩者皆為「利益」,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主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因故意而有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情況下,縱使如房仲業者並未一定有不法之利益,但仍可能因為損害他人之利益(人格權),而成立本條之罪。
但是,「證據之所在,勝敗之所在」,當事人是否有辦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實是最另民眾所困擾的地方,所以如果你屬於擁有很多不動產者,卻又被房仲所困擾,建議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話錄音、詢問單位,並表明拒絕行銷),才不會在問題再次發生或欲解決該困擾時,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没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哦。
第三方支付業者主管機關 在 未來流通研究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產業投資評價】迴轉壽司的「黑科技」,究竟值不值錢?
3個你不可不知的日本迴轉壽司小秘密:
💡 全球餐飲科技(Restaurant Tech)近五年創投案件由每年80件成長至130件
💡 壽司郎穩居日本迴轉壽司業界營收&營利雙冠軍
💡 但壽司郎營利率僅達7.31%,コメダ珈琲店高達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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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調研機構CB Insights發布數據,全球餐飲科技(Restaurant Tech)正逐步吸引機構投資人的目光,近五年創投案件由每年80件成長至130件,挹注的創投資金也由2.1億美元大幅成長至9.5億美元,尤其以亞洲先進城市的餐飲生產力革新最受到注目。然而,積極應用各種新奇科技的餐飲企業,是否真能創造顯著的經營回報?
近年亞洲餐飲科技受到創投關注的領域約可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結合多元支付工具及精準行銷的數位應用,帶動中國大陸微信支付、台灣街口APP以及LINE PAY等服務的廣泛滲透。接著是結合各式行動科技及社群互動的餐飲外送服務,孵化了巨型外賣企業如中國大陸美團、餓了麼,以及日本夢之街創造委員會旗下的「出前館」等。最近期則是結合AI及智慧自動化機器人應用,鎖定亞洲勞動力不足及生產力不佳的餐飲業長期痛點,提供科技解決方案。
其中日本發跡的「迴轉壽司」業態,可說是全球餐飲科技應用導入的典範。不僅在軟硬體方面持續大膽採用智慧科技方案,連服務流程也採取高度生產線標準作業化模式。諸如自動送餐軌道、桌面Pad點餐系統、餐盤回收裝置和APP預約等,都由「迴轉壽司」業態率先全面導入。而2018年度進軍台灣的日本迴轉壽司龍頭業者スシロー(壽司郎),更揭露其應用大數據和AI分析,精準預測顧客消費品項,讓食材廢棄率大幅降低25%,食材廢棄成本僅約占營收1.5%。
然而,大力擁抱餐飲「黑科技」的日本迴轉壽司業態,是否果真創造出更佳的經營績效,成為全球連鎖餐飲服務模式的未來之星?未來流通研究所團隊以日本連鎖餐飲各業態領導業者的經營數據加以比較,精彩全文請手刀前往:https://reurl.cc/q8kDp3
*研究數據皆為主管機關、企業或第三方研究機構公開資訊,經研究團隊程式爬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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