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幾個創業家交流時,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苦惱的問題,那就是公司的員工越來越資深,除了已經掌握公司的專業技術外,跟客戶的關係也非常良好,這讓老闆們開始擔心,若這些員工之後直接離職走人,順便把客戶帶走變成對手,該怎麼辦?
走法律途徑的話,當然就是在勞動契約將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寫好寫滿,外加訂好違約金。不過老實說,以上條款一般來說也是君子條款,嚇阻意味高,若員工真的離職了,訴訟的律師費可能就至少十幾萬,勝負又不能保證(要看個案舉證狀況),更別說就算完全依照法律走,要禁止員工離職後競業也是要給補償的,這樣算起來對公司真的未必划算。
既然法律途徑未必是萬靈丹,又該何解?
這邊提供另外一種思維。其實,針對專業能力跟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人才,既然遲早會走,那倒不如提拔為高階主管增加獎金抽成,甚至部分入股成為股東也是可考慮的選項;若優秀員工真的決定獨立門戶、展翅高飛,那他的起步也一定比你晚,跟他維持好的關係業務上應該也有很多合作的機會(技術支援、原物料供應等),仍有可能成為幫你賺錢的協力廠商。
至於能力不佳且在職期間將公司資源挪為己用而沒有培養性的員工,或許就可以依法處理,提早跟他說再見,或許才是對公司最好的處理方式。
競業禁止違約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現為《17》直播平台直播主的「Ginny妮」外型性感,屬於高人氣直播主,但她去年7月從《UP》直播平台跳槽,被《UP》指控違約並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Ginny雖向法官辯稱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過苛,合約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但台北地院審酌Ginny去年1月到5月的薪酬高達108萬1468元,5月單月薪酬高達46萬2248元,違反競業禁止原則跳槽同類平台屬於「惡意違約」,以去年1月至5月的收益估算,Ginny從片面解約至合約到期的6個月內,至少還可為公司賺352萬5426元,《UP》直播要求懲罰性違約金並無不合理,判Ginny應賠500萬元。
想法:
1.其實在法律上只有違約跟不違約兩種,
違約,就要依照合約內容賠違約金,
沒違約,就不用賠,
那為什麼法院判決要寫「惡意違約」呢?
主要有兩個層次:
(1)都講惡意違約了,那有沒有違約呢?
當然是有違約,所以要賠違約金
(2)民法本來有一個違約金酌減條文,
當法院認為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調降,
可是在這個案子裡,
法官審理後認為,你不是因為生病或生涯規劃等因素,
而是故意跳槽到其他直播公司,回頭來跟原本雇主打對台,
明顯有惡意,
那法官就認為沒必要動用違約金酌減的條款,
因為你有惡意!
2其實法官審理這樣的案子,
除了審酌有沒有惡意違約之外,
還會審酌主播主的原本收入,
以及她離職跳槽造成原來雇主的損失數額多少,
如果你的收入只有幾萬元,跳槽造成公司損失只有十幾萬,
那500萬的違約金就會過高,有酌減空間,
但本件直播主的收入平均為21萬元,甚至有一個月達46萬元,
公司因為她跳槽不履行契約的損失達300多萬,
那法院審理後就會認為
那個違約金數額500萬元其實並不過分,
這也是法院最後不動用民法第252條的原因~
3.我覺得很奇怪,
直播主跳槽前都不用找一個懂法律的人商量嗎?
沒考慮清楚,
即使跳槽後可以多賺一點錢,
應該也不夠賠那500萬元吧?
相關法條: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競業禁止違約金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職場新鮮人契約注意事項】
畢業季即將來臨,相信不少新鮮人正準備(或已開始)找工作了。
許多契約的條款,可能跟你想像的不一樣。律師針對「試用期」、「薪水福利」、「旋轉門(競業)」三大常見議題給你簡單的分析,讓你在選擇工作時得心應手,不讓自己權益受損。
🎸試用期相關條款
「試用期」在我國的勞基法雖然沒有規定,但實務上通常認為「有效」。你去應徵的工作如果約定有「試用期」,是合法的。
針對「試用期間有無上限」,我國勞動部認為,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因此並沒有明確限制。
至於試用期間的「薪資」、「年資」、「工時」等待遇,有些縣市的勞動局認為仍須遵守勞基法的最低保障,也就是不能濫用試用期來壓榨勞工,例如最低工資、法定假日、每日每周的工時上限,在試用期也都受法律保障。
不過,試用期的「解雇」,實務上的見解比較不一。
有些縣市的勞動局認為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因此原則上要有「重大事由」才能解雇,並且事先通知,也需要給予「資遣費」;
有些法院判決則認為,只要雇主不是「濫用權利」任意解雇,則雇主可以基於一般事由解雇。也就是說,「轉正職」這件事情比較沒有法律保障。
🎸薪水福利
在面試求職的時候,請一定要看清楚雇主給的薪資內容是由什麼組成。
原則上,契約上有寫清楚的薪資內容,才是最有保障的薪水;如果該工作用「抽佣」、「不定期獎金、福利」等充作廣告時的薪資內容,又不包含在契約上的薪資範圍內,則就有落空的機會。
舉例來說,某工作廣告標榜「薪水6萬」,但契約上薪資欄只寫著4萬,意味著有一部分的「薪水」其實是由獎金或其他福利所填充,你可能就要多加留意。
至於「抽佣」、「績效獎金」,尤其要注意契約上是否有「調整」的空間。常見一些勞動契約雖然約定了抽佣或績效獎金,但卻附加「公司保有調整之權利」,那麼你的薪水其實又更沒有保障了,例如公司可能調降抽佣的比例,甚至視公司獲利調整,這一點就讓你處於相當被動的地位。
🎸旋轉門條款(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的旋轉門條款,指的是禁止你在離職後在其他地方從事類似工作的約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我國認為旋轉門條款是「合法」的,但應該符合幾個條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另外,旋轉門條款也有時間限制,最長不得超過2年,因此雇主不能使用類似於「離職後,5年內禁止去競爭公司上班」的規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旋轉門條款就「無效」,意味著雇主也不能反過來跟你要求賠償。
舉例來說,A工作契約說「離職後禁止於他處從事類似職務,否則應承擔200萬元違約金」,但卻沒有給予任何補償,也沒寫清楚禁止時間、禁止範圍,這個條款就是無效的。即便A之後去從事類似職務,原雇主也不能索賠違約金。
至於怎樣叫合理?基本上,必須在「雇主利益」與「勞工利益」間取得平衡,不能讓雇主喪失營業優勢,也不能讓勞工活不下去。
舉例來說,在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38號民事判決中,旋轉門條款約定「2年內禁止從事類似工作,按月發放原薪資15%之補償金」,法官就認為太低了,因此判決該條款無效。
🎸即便沒有工作經驗、不懂事,仍受到法律保障,不容雇主任意侵害。新鮮人需要努力、需要學習,但這些都建基在雙方契約同意之下,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