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鐵腕開罰,更要落實鐵腕稽查!
近日新北市幼兒園爆發群聚感染,目前已經累積 15 人確診,年紀最小才 1 歲。
這次的幼兒園感染案件爆發,令人非常擔憂,雖然基因定序的結果還沒出來,卻已經幾乎確定不是上一波引發本土疫情的 Alpha 株。
而新北市政府在得知幼兒園出現確診後,也迅速展開疫調。但一查才發現,該幼兒園的空間,晚上居然變成安親班,且安親班根本沒有依照《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確實立案!
事實上,因應不同年齡的兒童,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中,對於「幼兒園兼辦安親班」設有許多條件。
例如,學齡前幼童比國小孩子更容易得到腸病毒,若共用同一空間,恐造成幼童傳染風險提高。因此,學齡前幼兒跟國小階段兒童,都必須要有專用教室,兩者必須有明確的空間區隔、安親班的人數則應限定在幼兒園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下。
更重要的是,如果安親班部分不依法立案,則地方政府根本無法掌握安親班收多少學生、空間符不符合規定,若發生任何意外,家長該找誰負責?
在沒有疫情衝擊的日子裡,這樣違法的作為,就已經會造成孩子們安全上的疑慮。更遑論現在是疫情期間,園內學生數超出規定、混用教室空間的情形,更可能會加深染疫風險!
除了違法附設安親班,幼兒園還長期存在各項違規的行為,這些情形都可能提高染疫風險,甚至影響到疫調的困難度,更讓孩子們暴露在未知風險之中。
今天稍早,新北市教育局也表示,針對這樣的違法行為,業者除了遭開罰 20 萬元,也已經被勒令停業。
但這樣的做法,頂多只能算亡羊補牢。過去我就曾質疑過,主管機關能否落實稽查與評鑑,才是解決幼兒園違規的重點。
舉例來說,過去曾有民團針對類似的情形做過調查後發現,有「近三成」的補習班都有違法經營幼兒園的情況。然而,目前多數縣市不定期的稽查率卻不到 50 %。
換言之,通常大約 2 - 3 年才稽查 1 次。即使有稽查,主管機關也會事先通知園方稽查日期,因此幼兒園若真有違規情形,早已有應對之道。
目前本案的疫調和匡列仍在持續,疫情也還在延燒中。然而因為這次疫情而意外扯出的違法行為,不應該就這樣帶過,沒有確診不代表就沒有問題。我希望各地方政府更應該要繃緊神經,從平時的稽查做起,別等到出事了才決定鐵腕開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立案補習班條件 在 許太太與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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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補習班條件 在 吳顯森雅潭神最用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育兒津貼、托育補助 新制8/1上路囉~~🚗
💕就讀公立、非營利或準公共幼兒園的學童,依照子女數可享有不同的福利,減輕家長負擔。
👨👩👦政府鼓勵婚育生子,提出「0到6歲國家養」的口號,推出的福利政策希望能減輕父母家庭負擔,更有精神可以照顧好孩子。
👶2至未滿6歲的幼兒,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家長每月繳費較舊制再減少1000元,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學費,2、3胎減繳也等同免費。
※資格條件:
2~未滿5歲及滿5足歲就讀公立、非營利園所、準公共化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的兒童,得享學費補助;另經濟弱勢(年所得70萬元以下),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補助金額:
1.公立幼兒園:今年8月起,家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1,500元,明(2022)年8月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就讀,2胎、3胎的就學費用再降低後也免費了。
2.非營利幼兒園:今年8月起,家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2,500元,明年8月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2,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就讀,2胎繳費再少繳1,000元、3胎的就學費用再降低後也免費了。
3.準公共化幼兒園:今年8月起,家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3,500元,明年8月起,每月繳費最高不超過3,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就讀,2胎繳費再少繳1,000元、3胎繳費再少繳2,000元。
4.私立幼兒園:2至未滿5歲(幼幼班、小班、中班)只能每月領育兒津貼;滿5歲~6歲(即大班生)學費補助比照育兒津貼額度,分上、下學期各一次撥付給家長,每學期最多以6個月計,補助額度每學期第1胎21,000元;第2胎補助24,000元;第3胎補助27,000元。入學且就讀滿1個月,由幼兒園統一提出申請,報送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由園方轉發予家長。
※申請時間:
上學期為9月1日至10月15日;
下學期為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
※申請方式:
由幼兒園主動協助家長辦理申請。
※常見問題Q&A
Q1:免學費是不是代表任何費用都不用繳?
幼兒園的收費項目中,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等費用,所以免學費補助是除了「學費」這個項目不用繳,其餘費用都要繳喔~
Q2:怎麼知道小孩就讀的幼兒園有沒有此項補助?
基本上,除了公立幼兒園以外,準公共化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必須是政府核定的幼兒園才具申請資格喔~所以提醒爸比媽咪可以先上網搜尋各縣市符合申請要件之幼兒園,再考慮是否讓孩子就讀喔!
提供連結給爸媽們查詢:https://ap.ece.moe.edu.tw/webecems/pubSearch.aspx
Q3:我是單親爸爸,家戶年所得要怎麼計算呢?
如果是單親家庭,就要計算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監護人的年所得總額。也就是說,該名幼兒監護權歸爸爸,則計算該名幼兒及爸爸的年所得總和;如果雙方父母均具有監護權,就必須計算該名幼兒及父母的家戶年所得總和。
Q5:我家寶貝5歲了,為什麼不能申請11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免學費計畫的補助?
不能申請補助可能的原因如下:
第一,孩子就讀的幼兒園可能是以補習班名義立案的機構,或是未符合補助要件的私立幼兒園。
第二,不是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
第三,已經享有中央政府其他就學補助,而且額度超過幼兒全學期應繳的收費總額。
🤝🤝地方政府額外補助🤝🤝
2~6歲幼兒園補助▶️公立:免學費;私立: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弱勢加額補助▶️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5千元
#吳顯森議員吳呈賢處長 ~關心您~
#孩子就學補助
立案補習班條件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