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顧祐瑋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環,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皆需有相應的法律的規範方得為之,藉由具備民意基礎的立法權把關,限制行政權不得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相較於同屬依法行政理念的法律優越原則(即消極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或牴觸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比起單純要求行政行為不應違背或抵觸更高階法律規範之法律優越原則,更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應該有法律的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就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踐而言,我國實務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採用層級化的法律保留標準,依照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的不同,要求不同密度的法律規範。對於憲法第8條的特定內容屬於憲法保留;如屬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則有國會立法保留的限制;若為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則屬相對法律保留的範疇,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而針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由於基本無涉人民權利,故無須法律保留。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麗娜28日質詢指出,土開公司已成立3年,多功能經貿園區第20工區開發進度卻只有3%,其中就包括韓國瑜提出的摩天輪預定地。她希望市府積極和交通部溝通,在一個月內確認開發案、完成三方簽約,中央不要讓大家誤會其中有政治因素。 在大林蒲遷村案方面,陳麗娜強調是「先有園區、才有遷村」希望中央和市府盡快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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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告白術#3:公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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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賞析: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機關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不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必須要藉由立法者所立出的「法律」,才能賦予國家侵害行為正當性,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保留給法律決定),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當然,也不是所有大小事項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要立成法律,也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訂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方式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要立成法律呢?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哪些事項可以不需法律授權?
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揭示的「重要性理論」,越重要的事項,就越有以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凡國家要侵害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如:生命、人身自由,就「一定」要以法律定之。
其他自由權利在授權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授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從而產生的輕微不便,也是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這就是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義。
(暫不討論憲法保留)
【應用】
當我們使用這個語句告白時
要表達的是
對你而言
他很重要
已經重要到不立成法律
就無法表現出你覺得他很重要的地步了
所以為了讓他覺得你真的覺得他很重要
他也能打從心底覺得你認為他很重要這件事很重要
你只能告訴他:
「你看,」
「為了你,」
「我甚至願意選立委,」
「你為什麼還不接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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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賞析: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機關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不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必須要藉由立法者所立出的「法律」,才能賦予國家侵害行為正當性,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保留給法律決定),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當然,也不是所有大小事項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要立成法律,也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訂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方式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要立成法律呢?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哪些事項可以不需法律授權?
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揭示的「重要性理論」,越重要的事項,就越有以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凡國家要侵害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如:生命、人身自由,就「一定」要以法律定之。
其他自由權利在授權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授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從而產生的輕微不便,也是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這就是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義。
(暫不討論憲法保留)
【應用】
當我們使用這個語句告白時
要表達的是
對你而言
他很重要
已經重要到不立成法律
就無法表現出你覺得他很重要的地步了
所以為了讓他覺得你真的覺得他很重要
他也能打從心底覺得你認為他很重要這件事很重要
你只能告訴他:
「你看,」
「為了你,」
「我甚至願意選立委,」
「你為什麼還不接受我?」
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陳麗娜28日質詢指出,土開公司已成立3年,多功能經貿園區第20工區開發進度卻只有3%,其中就包括韓國瑜提出的摩天輪預定地。她希望市府積極和交通部溝通,在一個月內確認開發案、完成三方簽約,中央不要讓大家誤會其中有政治因素。
在大林蒲遷村案方面,陳麗娜強調是「先有園區、才有遷村」希望中央和市府盡快進入實質討論,讓遷村真正動起來。工輔法已通過實施,陳麗娜要求經發局和都發局應早點讓廠商知道專區怎麼畫,並避免代辦業者從中牟利的情況。陳麗娜並爭取旗津鳳天宮前閒置國有空地綠化、或設置運動器材,養工處同意邀相關單位辦理會勘後決定如何辦理。
陳麗娜質詢指出,舊港區在內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20工區開發緩慢,態度也變來變去。她從港務公司在2018年3月14日製作的招商影片截圖除來,指出其中在蓬萊碼頭就有摩天輪的設計。然而當韓國瑜當選市長要做愛情摩天輪時,港務公司卻說「並無足夠空間可供規畫摩天輪開發基地」說法前後矛頓,極不合理。
陳麗娜表示,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公司及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三方歷經半年協調,已原則同意「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20工區」開發案,並完成協議書內容,高雄市政府並於今年六月完成核定。但接下卻遲遲等不到交通部的核核公文,以致市府、航港局、臺灣港務公司至今無法用印。此事引起國民黨多位立法委員重視,連署提案要求交通部盡速完成三方協議書簽訂作業,讓高雄港區開發邁進歷史性的一大步。
日前經濟部長國會答詢時強調是「先有遷村、後有園區」陳麗娜認委這種講法嚴重失真,會讓居民處於不利位置。她指行政院核定的「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設置計畫」裡面,第2頁就寫著計畫依據是實現蔡英文總統競選政見「五加二產業」中的「循環經濟專區」。既是為實現總統政見,整個案子當然是「先有園區、後有遷村」。
都發局長除表認同,也指出計畫核定後還有報編、經費編列等,報編要完成環評、可行性評估、都更等三件事,至少要花兩年。目前市府只獲得前期調查工作經費,至於代辦事項還有待和中央協調。
工輔法通過後,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可在2年內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但由於手續不熟,又是首度實施,其他縣市就發生代辦業者保證能打通關等傳聞,希望高雄依法處理,別讓這些事在高雄發生。
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內政委員會今(25)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議瑩、李昆澤等18人委員共同連署提案之「現行國籍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修正草案,也已交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針對現行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向內政部長李鴻源質詢並要求相關部會盡快研擬修法方向,及早落實保障移民權益。蕭美琴表示,現行國籍法為歧視性立法,因允許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時,可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但新移民歸化我國卻需先放棄原有國籍,這不僅是歧視待遇,在申請歸化過程中也易造成無國籍人士,因此政府應放寬並修正國籍法。
蕭美琴表示,台灣現行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不在少數,可大致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例如總統的女兒可以自由地享有他國國籍甚至多國國籍而不需要被迫放棄台灣國籍,可以拿他國護照進出台灣甚至世界各地,但仍可以享受台灣國民同等的權利與義務;第二種為默認型的雙重國籍,例如中國籍人士僅需要使用戶籍證明申請歸化台灣國籍,同時仍可以使用中國護照自由暢行其他國家,然現行的國籍法並未能規範中國籍人士的國籍管理問題。第三種類型則是歸化我國的新移民,被迫放棄原生國籍,只允許其單一國籍。同屬中華民國國民,卻因歧視性立法,造就新移民面臨被迫放棄原屬國籍,並可能造成無國籍的問題。
蕭美琴表示,台灣社會移民人口越來越多,尤其婚姻移民來台的人口比例逐年增加,但許多新移民可能面對數個月甚至數年時間因依法放棄外國籍,在等待歸化期間成為無國籍狀態,影響其權益至深。蕭美琴認為,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新移民對台灣人口結構以及勞動市場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政府必須擬定一套更完整且友善的移民政策。蕭美琴進一步引用經濟學人報導表示目前因應全球化的發展,許多人求學工作的地點抑或者生活的地方都與原生母國有所不同,因為生活需求或是工作需要可能因此需要取得多重國籍,但這並不影響其對於母國的情感及連結,文章的結論更表示在全球化的時代中,多重國籍的發展是經濟自由主義發展的洪流中不可避免的趨勢。
然而檢討台灣現今的國籍法剝奪他人保留原屬國籍的權利,顯然不符國家發展需要,嚴重違背世界潮流,更限制了台灣國際化的腳步。蕭美琴委員更進一步呼籲以自由主義掛帥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可以積極針對現行箝制自由的法規及早做出修正調整,刪除第九條要求歸化者須放棄原國籍之規定。
此外,針對參政權部分,蕭美琴委員認為已取得我國籍者的新住民有權參與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民平權原則,也有助於社會進一步融合,因此現行法令對參政權的限制也應有重新檢視的空間。現今台灣的新移民對於台灣偏鄉的貢獻與付出甚鉅,其對於地方的公共議題不僅展現高度關心更期待有更進一步參與的可能性。然而現行法規仍剝奪新移民參政權,限制新移民參與公共政策的權利,顯然不符合民主國家的精神。在其他國家我們看到很多例證,諸如現任德國自民黨黨主席是越南裔的難民,更是現任經濟與科技部長; 近期我們也看到台裔美國人紐約主計長劉醇逸參選紐約市市長,在在都展現了民主國家對於多元社會的包容。因此,蕭美琴委員主張,國家不應該在國籍法上限制新移民參政權,相關配套法規應當於選罷法中修正調整。她也主張至少在地方層級的選舉,應放寬新移民參政的年限,讓新移民有均等積極参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