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防弊心態,天使投資獎勵六月上路】
去年11月,《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其中攸關新創的天使投資人獎勵,更是振奮民心。但子法《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不但處處防弊、也讓人失望。
子法中第2條明訂:「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公司自設立登記核准日起2年內者,其所有之技術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且其開發或提供之產品、勞務或服務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並應符合公司團隊須具有持續創新與開發能力、可提供目標市場新解決方案或創造新需求、團隊須具備有將其產品、勞務或服務市場化之能力等條件。」
此外,「申請程序部分,公司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所謂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以及審查專家的適格性,不但容易掀起爭議,也未必能達到當初立法鼓勵投資新創早期的美意。因此,我與賴瑞隆委員一起召開公聽會,了解各方民意,並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回應。
與會人員多數一致認為,「高風險」一詞太負面,而其他「具創新性及發展性」等字眼的定義都太模糊。草案在整體上限制太多,若新創團隊能夠完全符合草案的要求,會成為創投們爭相挹注的對象,也不需要天使投資的鼓勵了。此外,在進行審查時,審查委員希望能夠引進外部專家,比例達3分之2。
賴瑞隆委員表示,政府的法令若是太保守,就不容易鼓勵創新,希望子法的規定能夠盡量放寬,不要只是防弊思維。
我則是建議,可以參考英國的負面表列方式,在大原則上定義即可,這樣才能鼓勵民間的新創活力。而《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的草案名稱,也可以中性、正面一點,改為《新創早期投資獎勵方案》之類。
很高興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游振偉,當場給大家正面回應。他表示,會大幅放寬子法第二條,刪除「產業化」等字眼,用原則性字眼表達即可,審查委員引進比例達3分之2的外部專家,這個建言也會帶回去研究。綜合外界意見之後做的子法草案條文修改,預計在今年5月底完成,再報請行政院公告後,將於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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