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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書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早在 5 月就做好的行政調查報告,交通部及台鐵為何要欺騙受難者家屬?」
太魯閣事件百日後過了幾天後,終於在昨天下午,交通部端出太魯閣號的行政調查報告。
但是,令人吃驚的是,原來這份報告早在兩個月前的 5 月 21 日,就已經做好了。
交通部的解釋是,原先是為了要等運安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再一併公布,但這樣的理由實在十分荒謬,交通部跟運安會的調查報告本來就能分批公開且各自獨立,這種早已做好,卻遲遲不肯公開的行徑,完全是無視了家屬急切等待真相的焦慮與傷痛。
更離譜的是,行政調查報告指出,早在去年 3 月開始,陸續在稽查中都有指出該工地圍籬、護欄、防墜措施不足,並不符合規定,然而,最後改善報告卻是僅加設一個護欄立柱,臺鐵便認為缺失已經改善完成,周邊邊坡安全圍籬,也已全面改善完成而結案。
在此調查報告中,清楚指出「未全面檢視缺口並作防護,致事故現場之便道未設置強度足夠之防墜設施」,但這樣恐怖的督導品質,僅僅只是調查報告的其中一項。
一項項的缺失層層疊加,台鐵就這樣任憑危險持續存在,導致最終在今年 4 月 2 日,釀成了無法挽回的重大遺憾。
結果,這份明指台鐵缺失的報告,卻因為交通部遲遲沒有公開,讓台鐵能夠操作資訊落差,與家屬私下展開和解!
明明 5 月就做好的報告,在 7 月 6 日跟傷者家屬召開的懇談會中,交通部及台鐵卻完全沒提到早已有這份報告的存在,全然不顧家屬苦苦追求真相的急切等待。
過去這些日子,台鐵不斷以運安會、交通部調查尚未釐清的說法,意圖營造要用代位求償的模式來跟家屬和解。現在看起來,台鐵根本就是想趁家屬不清楚調查報告內容,且尚未明暸台鐵應負的責任之前,用欺瞞的方式來避免未來被追究責任,這樣的行徑,實在令人憤怒、痛心。
恕我請問交通部和台鐵局,這樣欺騙受難者家屬,難道不可恥嗎?
太魯閣事件百日後,我曾公開呼籲交通部及台鐵,應理解家屬的傷痛,站在家屬立場好好面對問題,但如今看到報告內容才發現,原來台鐵做的不僅僅是逃避,而是更多的欺騙。
昨天晚上,太魯閣案被害者家屬組成自救團體「 #太魯閣的眼淚」針對此份調查報告發出聲明,呼籲檢調、司法機關應深入調查,同時,台鐵也必要重新提交和解書,重新與家屬協調和解內容。
(罹難者家屬團體聲明:https://reurl.cc/lRMAG9)
我要呼籲交通部和台鐵局,不要再試圖欺騙家屬。
我更想請問王國材部長,難道您說要改革台鐵,全都是謊言嗎?
我一定會持續站在被害家屬這邊,要求更多的真相、釐清責任,還給家屬他們應得的公道。
我相信,全體國人不會、也不可能忘記這樣的傷痛;但我們更害怕的是,在經歷過一次又一次的悲劇之後,台鐵若始終不肯正視問題、徹底改革,這段回家的路,恐怕仍無法讓人安心。
私下和解書 在 不敗教主-陳重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定要報警
<#假車禍新手法>撞人和解 再控肇逃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ㄨ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ㄨ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ㄨ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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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關心您(記得分享親友)
私下和解書 在 NPA 署長室- 【不是已經私下和解賠錢修車了嗎 - Facebook 的必吃
老爸語重心長地把嘴巴湊在小華耳邊,我把你的糗事及注意事項全寫上臉書了,好好詳讀並記得轉給你的同學和好朋友,人生千萬不要用自己的血淚學經驗,懂嗎?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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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書 在 [問題] 車禍和解書該怎麼寫- 看板LAW 的必吃
雙方皆是機車 綠燈 一方左轉一方直行 左轉方被側撞
雙方機車倒地 雙方身上皆有小外傷
我就是那轉彎車 知道肇責上比較不利 所以有誠意和解
目前想先想好和解書怎麼寫 參考網路上範例 下面這樣可以嗎?
茲鑑於事出意外,互願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甲方賠償乙方新臺幣 元,當場以現金一次付清,不另立據。
2甲方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等一切賠償範圍。
(不含強制責任險)
3雙方及雙方配偶同意放棄民、刑訴訟權益,若有違反本和解條件,告訴方願無條件賠償
被告訴方二十倍賠償金。
4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投保之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申辦理
賠事宜。
主要是怕和解後又被告過失傷害..或者配偶又獨立提出告訴啥的..
有啥用詞或哪方面該更正補完的?
感謝各位大德 有用回覆皆100p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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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35.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7670730.A.526.html
※ 編輯: cp296633 (220.132.235.31 臺灣), 09/05/2019 17:33:21
也照單全收 也跟對方說這筆錢看是要買二手車或加錢買新車我都無異議 不會要求一定要修
不是小弟我加上去的 而且我都特地把乙方改成雙方 就是我也不得和解後提出告訴
等處理完這件事馬上去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生平出過的車禍都是被撞的份 以為不用保
現在至少噴快五萬 能保一輩子了XDDD
對方情況應該還好(救護車來雙方都沒就醫) 車損比較大而已(龍頭歪掉)
物理衝擊力應都分散到我這邊(被側撞) 雙方都沒飛出去 安全帽也在 還有穿雨衣
對方也沒超速 不然我就沒辦法po文了吧
最後請問是不是上調解委員會和解後 就不會有後續被告過失傷害 配偶獨立告訴的問題?
thx
※ 編輯: cp296633 (220.132.235.31 臺灣), 09/05/2019 2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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