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金曲創作才子韋禮安去年在臉書離開福茂唱片,但福茂稱雙方仍有合約關係,雙方認知似乎不同調,上周福茂唱片發表聲明,表示已對韋禮安提告違約,而韋禮安委託張承中律師(阿中)聲明反擊,表示韋禮安與福茂唱片合約早在2015年5月1日到期,今福茂唱片再度大動作反擊,針對張承中聲明一一回應。
張承中聲明中提到,福茂與韋禮安簽訂的合約中,若歌曲數不達八張唱片或90首歌曲,若一方消極不配合錄製,形同合約永不到期,極為不合理,對此福茂唱片語帶挑釁表示,未曾聽過張承中律師承辦過什麼了不起的案子,查到最多的新聞是他是「極受歡迎歌手」的前夫,認為他沒有資格評判該合約是否合理。
想法:
身為律師,看到這個,覺得有點感慨,
一般人都會用律師辦過什麼案件,去看這個律師行不行,
最好是辦過超大案件(了不起案件),
那一定是很厲害的律師!
不過想一想,什麼叫做了不起案件呢?
是金額很大的案件嗎?還是知名案件?還是名人案件?
如果說金額很大的案件,就是了不起,
那我之前in house時參與ETC專案,或一些集團案子,
或當律師後參與促參案件、工程爭議案件,
金額動輒上億甚至數十億,算是了不起案件吧!
不過在那樣的案子裡面,
法律人員或律師充其量只是一顆小螺絲丁,
跟其他財務人員、會計人員、工程人員一起合作,
才有辦法把案子撐起來,
律師看起來很高大很厲害,
其實是站在巨人(大公司或大事務所)的肩膀上,
高大的是巨人,不是你!
這有什麼好說嘴的呢?
我出來執業後,特別有成就感、滿足感的案子,
並不是那些大案子,反倒是一些小案子,
比如:老人家被車子撞,幫忙和解成立,拿到賠償金,
比如: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上訴審是法律審,打贏了!
這種小案子,金額都不大,但是技術層面不見得簡單,
(你去問一下小額訴訟上訴成功率,就知道難度了)
打贏的滿足感是很高的!
雖然是小案子,但對當事人而言,卻是大事情,
辦得好,當事人的感激,是寫在臉上的!
跟動輒數十億的案子相比,小案子雖然沒什麼了不起,
不過對當事人而言,每個案子,都是大案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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