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唬法律小常識》票據上的幣別不可以塗改
孫文學校張亞中校長日前在國民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上,拿出3張票據說是要證明他的募款能力。之後引來洪秀柱前主席的指責,說根本不是這回事云云。但不論當年故事為何或黨主席選舉紛擾為何,#張亞中校長所持的三張票據和塗鴉其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幣別已經塗改。
以下圖片原片也是出自孫文學校臉書,張亞中方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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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票據法第11條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意思就是金額外還可以塗改,但 #金額絕不能塗改。
至於幣別,司法實務認為塗改「幣別」等於塗改「金額」 ,而票據法11條又已明定「金額」不得塗改,故經塗改幣別之票據就與塗鴉無異。
故,票據如要開立其他幣別,就不能使用制式空白票據(通常已經印刷上新臺幣字樣)而必須要將重新打字或書寫一張票據為「xx幣」或「x金」等幣別 。
以下節錄大家常引來解說的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21號」:「...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同幣別其匯率不同,幣值亦異,幣別之記載與金額息息相關,牽一髮動全身,若幣別種類改寫,則表彰之金額完全走樣,故幣別之改寫,自應視同金額之改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參照)。...」
所以本唬不想捲入國民黨主席選戰的糾紛,但要善意提醒讀者,任何票據的金額或是幣別經過塗改則票據即失效力。
#福編
#票據法第11條
票據法第12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日前在政見發表會上秀出三張「支票」,欲證明自己有能力幫國民黨募款,沒想到遭洪秀柱指出那些「支票」其實是「本票樣張」,更被眼尖網友發現票上的幣別遭到塗改。
⚠️支票、本票雖然都是常見的金融工具,但性質完全不同。
▶️本票性質上是一種「信用票據」,用來保證、擔保發票人將來會支付票面金額的意思。因此執票人也只能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而支票則是一種「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現金行使使用,因此發票人開立一定金額的支票,必須先在銀行開支票存款戶,並將金額存入,讓執票人可以直接向銀行請求付款。
由此可知,本票與支票不僅性質上不同,且票到底是國民黨所開,還是募款來的金主開立,在意義上更是天差地別。
⚠️另外,網友眼尖發覺票上的幣別由新台幣塗改成美金,這張本票還有效力嗎?
▶️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所以金額的部分是 #不能改寫的!
▶️而根據以往法院見解,幣別塗改視同金額改寫,因此這些本票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所以下次網友們拿到票據時,記得先確認好到底是支票還是本票,而且票面金額、幣別有無經過塗改,才能確認這張票的效力喔!😏😏
#張亞中 #洪秀柱 #國民黨
票據法第12條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民黨主席選舉,衍生出洪秀柱前主席跟張亞中候選人間的爭論。
到底是主動還是指派?
是募款還是借款?
是支票還是本票?
似乎仍有待雙方釐清。
不過純粹從法律上的觀點而言,當初的票據如果是如照片所示,那根本是無效的票據。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定有明文。
而本票之「發票日」為法定必須記載事項,如未載發票日(即照片下方發票日處空白),本票即為無效。
以後民眾開立或收受本票都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