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香港科大生躲避催淚彈而墜樓的事件
我只能說 #非常遺憾
腦死組織周邊也會有半死組織
除了組織水腫增加腦壓,半死組織也會不正常放電
做腦電圖或有機會持續看到不正常訊號
這持續的癲癇(眼神肢體未必能表現出來)
都是一次次把其他正常腦組織拖下水的原因
最後連累到腦幹就不行了
這是神經性休克不可逆的可怕過程
也是為何要切除顳葉的原因
臨床上意識3分是等同死人,幾乎沒人救得回來的
這案例是因為他是年輕人,所以才升壓藥全上死撐
沒有家屬能接受這年齡就放棄
#但的確是真正的無效醫療
運氣最好的結局,也是終身躺床、插鼻胃管
我也不忍說他這樣下去是否真的算有尊嚴
他躲避催淚彈而墜樓也不能說判斷錯
含鎂的催淚彈也把另一人炸到休克
你真的怎麼逃怎麼躲,下場都一樣
26條惠台方案
請你自己放棄選票入籍中國籍就瞬間全部都達成了
不要還用你的選票影響我們的生命安全
我們未來還有好幾十年,可不想這樣終身躺床
神經性休克治療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奇蹟,能救活,真是厲害!
這才是Trauma Team!
驚人的團隊,神奇的外傷重症教案。
【搶救跳傘大兵】...
Min Che Tung
「童綜合醫院表示,傘兵秦良丰的生命跡象維持穩定,但因到院同時有張力性氣胸、出血性休克、神經性休克三大凶險休克急症,經過一系列急救後,危急狀況已逐漸改善,原有的顱內出血、左側氣胸血胸、脾臟出血、左側臀部大腿急性動脈出血(經動脈栓塞治療)都已止血,現在身上沒有急性出血的現象。
童綜合急診部主任吳 肇鑫指出,秦員因跳傘訓練高處墜落,在急救現場無生命徵象,第一時間經救護人員緊急建立呼吸道、CPR、判斷有張力性氣胸立即插針減壓,於5月17日6時45分就送至童綜合醫院急診室,當時為到院前已心肺停止。」
「童綜合醫院強調,持續集結全院神經外科、胸腔外科、一般外科、泌尿外科、放射科、重症專科等各專科陣容,目前隨時在加護病房全力照護秦員,請各界和家屬安心。」
神經性休克治療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意外?不意外?-漫談意外保險之一
問題:意外保險的意外到底是什麼意思?
1. 喧騰一時的洪仲秋案,確定是因中暑過世。假設他當時有投保意外保險,你認為中暑是不是意外保險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或者是本身的身體疾病?
2. 前年狂犬病流行期間,保險局行文給各保險公司,要求針對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意外保
險要理賠,你認為有道理嗎?
3. 保險實務上發生過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癲癇發作落水淹死的案例,如果你是這張保單的受益人,你該如何請求理賠?
從事了多年的保險法律實務工作,聽過,也遇過各式各樣的保險理賠糾紛,久而久之,哪一種保險會出現甚麼樣的糾紛,幾乎都已耳孰能詳。有如醫生看感冒一般,別人都還沒講完事情經過,我已經猜得出來接下來的劇情是什麼了。不過,意外保險則不然。
雖然意外保險的糾紛類型也會不斷重複,但新的糾紛類型亦不斷推陳出新,常常讓實務工作者傷透腦筋;再加上保險法對於意外的定義非常抽象,往往需要仰賴法官在個案上逐一認定,因此,法院判決結果的一致性隨之偏低,事先論斷一個案子的結果,事後往往出入頗大。
先不說別的,就拿喧騰一時的洪仲秋在禁閉室被操,中暑致死的案例來說吧。假設他當時有投保意外保險,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我猜,應該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會賠得很乾脆喔。怎麼說呢?我們先回到保險法來建立一些基本觀念。
保險法上所謂之「意外」事故,首先就必須具備有外來性,亦即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必須是存在於被保險人之外,而非內在身體過程所發生的結果,換句話說,如果是因為身體疾病的進程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依照保險法的規定,那就不叫做意外了。
有了這項保險法基本認識,我們現在就可以回頭來看看,為什麼保險公司對於中暑所造成的事故,往往會出現不該理賠的聲音了。參考醫學文獻之說明,中暑是指在高溫和熱輻射的長時間作用下,人體體溫調節障礙,水、電解質代謝紊亂及神經系統功能損害的癥狀的總稱。發生中暑的原因非常多,諸如在高溫且通風差的空間作業、在陽光直接曝曬的環境從事農務等。除了高溫、烈日曝曬外,精神過度緊張、人員密集、工作強度過大、時間過長、睡眠不足、過度疲勞等,也是中暑常見的誘因。
既然中暑是人體對於外在環境溫度升高的異常反應,多多少少都參雜著個人的體質因素,因此,若說中暑不具備外來性,也不是完全沒有考慮的空間。過去有許法官也是持相同看法,認為中暑致死不是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
然而,最近這幾年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了不同的聲音,認為中暑是因外在環境(外來因素)高溫下,造成人體體溫異常升高不降所引起的症狀,並非源自器官本身老化、疾病、細菌感染所致,中暑所致之生理反應,應為外在環境溫度升高所造成,所以事故之發生具外來性,仍可認定屬於意外傷害事故保障之範圍,如同有人因天氣寒冷被凍死,情況是相同的。
近年來頗受矚目的一則案例,南亞塑膠楊姓作業員在工廠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的2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遭拒,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楊中暑死亡是意外,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家屬,值得大家參考。
接下來,我們來聊另一則案例。前兩年台灣流行了好一陣子的狂犬病,如果有人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意外保險要不要賠?
保險公司這邊是認為,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最後的死因是狂犬病,非被動物咬死,不是外來性的傷害,所以不賠。不過,國內保險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可不是這麼想的,該局在當時(102年)曾發函各保險公司,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意外險也要陪。然而,為什麼要賠?保險局並沒有在文中說明理由。
這其實又是一個保險法「意外」定義中,有關外來性的糾紛案例。沒有錯,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死亡者,並非被動物咬死,而是感染狂犬病的病毒,身體機能因而衰敗死亡,從最終結果來解讀,死者確實係因「病」而死;然而,如果從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看,狂犬病病毒入侵體內的原因是動物咬傷,確實是屬於外來的因素。
從結果論是一個看法,從原因論來評斷,又是另一個見解,那倒底該如何解開這個爭議呢?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法院的相關判決好了,正巧有一個可以拿來參考。
在那個案例中,被保險人長年罹患糖尿病,某日上下樓梯時不慎跌倒骨折送醫治療,因傷口久不癒合導致感染,最後因敗血症死亡。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意外保險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死亡原因為敗血症為理由,拒絕了受益人的請求。受益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是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認為,在整個事故發生的因果進程中,只要原因是屬於外來的,不管事後最終結果有無具備外來性的要件,均屬於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
所以囉,目前司法實務似乎多是以事故發生的原因來判斷該事故是否屬於意外,保險局的看法相信也是基於相同的見解,只是沒說出來罷了。
我們一連討論了兩案例,相信大家對於意外保險中,事故必須具備外來性的基本要件,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認識。最後,我們來試一個腦筋急轉彎的問題: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癲癇發作跌落浴盆淹死,依法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
啊哈!相信大家的腦筋現在動的飛快,癲癇是人體腦部的一種神經性疾病,被保險人因為癲癇發作跌落浴盆淹死,非常明顯的,它的事故發生原因是疾病,是人體內在的原因,不具備有外來性,縱使溺斃的結果是外來的因素,根據前面我們所提到多數司法實務判決的看法,仍應認為不屬於意外事故。
答對了!最高法院過去便有類似的判決可供參考。
可是,如果倒過來,是先落水,然後才因為癲癇發作溺水而死,那麼以上的結論又要被翻轉了。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是這麼說的:「被保險人之死因非由癲癇症發作而落水溺死,可見其事故原因乃係外來,而非內在,且非由經年累月積壓而成之自然原因所致,故亦屬急劇。故被保險人落水後,縱適因癲癇症發作致遭溺斃,亦係出於意料之外或因不可預期之事故所致,自屬偶然之事故。」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該賠啦。
說這麼多,有點累了。
意外?不意外?我們下回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