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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爭取於梧棲區文化路一段與建國北街路口東南邊興建之「梧棲區三民段社會住宅」最新資訊,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錯過您的權益。
梧棲區三民段好宅店鋪招商:先行。
梧棲區三民段住戶受理申請時間(預計):110/10/6至110/11/5
社會住宅符合申請人資格(請參考申請條件):年滿20歲國民、戶籍在台中(或就學就業在台中)、無自有住宅、共同居住或配偶所得共124萬元以下(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5萬1086元。
「梧棲區三民段社會住宅」房型:一房(14-17坪)、二房(27-32坪)、三房(38與42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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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企劃科
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08/981509/2421189/2559838/post
「梧棲區三民段社會住宅」最新資訊,以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布之資訊為主: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社會住宅
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08/981509/
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請點此↓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840&KeyWord=%e7%a4%be%e6%9c%83%e4%bd%8f%e5%ae%85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表單下載-社會住宅
補正表單(遞件申請社宅後變更需用)
https://thd.taichung.gov.tw/1485607/post
臺中市政府共好社宅空間使用管理要點及公告書件
https://thd.taichung.gov.tw/1987308/post
入住後表單
https://thd.taichung.gov.tw/1724235/post
臺中市疫情快訊
(請點選下列網址)---每日更新
https://www.taichung.gov.tw/117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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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iLing537
積極爭取海線首處社會住宅,第一階段梧棲區三民段興建300戶優質好宅,確定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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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的網紅穎艾達利 Ingay Tal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年1月21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臨時會開議:議程審議階段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建請都市發展局於次會期,針對《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應對應《住宅法》第四條新修條文,在適用對象上同步寬列,使臺南市社會住宅申請適用對象照顧需求者。 穎艾達利臉書專頁 https:...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的推薦目錄: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在 楊靜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辦理出租時,應通知社會住宅之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雙方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後通知承租人進住。
事實上,市府在社宅租賃契約中另做硬性規定,承租戶須覓得連帶保證人,且願負連帶賠償責任,才能完成最終租賃合約簽訂程序。若找不到連帶保證人,3年租期,就必須一次繳清未來3年的租金始能入住,以社宅月租10,000元為例,沒有連帶保證人擔保,則應先繳清3年36個月的36萬元租金,否則即喪失承租資格。
經靜宇向市府反映承租戶的心聲,但市府仍堅持連帶保證人制,只是新增另一個選項,那就是3年約可改成一年一約,且免覓連帶保證人,及免預繳全租期租金,但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原本承租鳥與市府各分擔二分之一的作法,全轉由承租戶自行吸收負擔!
舉例來說,一般社宅公證費約9,000元,3年一約,在承租戶與市府各付4,500元情況下,承租戶再續約3年,6年下來只要支付9,000元公證費;改一年一簽,又全由租戶支付公證費,承租6年,則需花費54,000元公證費,又是平增弱勢者的經濟負荷,絲毫不見對弱勢民眾權益的保護與協助。
無可諱言,目前社宅積欠租金金額達950多萬元,本應追討以確保公產的有效運用;但站在照顧弱勢立場,市府更要有積極作為,全面了解承租戶欠租的原因,針對惡意欠租者應縮短不續約、解約的行政作業流程與時間展現公權力;至於非惡意欠租者,必結合社政單位提供分期繳款,或其他的生活補助。
出租社宅存在的目的就是照顧弱勢民眾居住問題,落實居住正義,然而市府高舉居住正義之旗,本應對財務能力不足者,以及無屋可住者伸出援手,實際上卻是壓榨、欺凌承租社宅的弱勢民眾,對照鄰近的新北市與桃園市社宅皆無此苛刻規定,益顯台北市政府的冷酷、冷血。市府應回歸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取消承租社宅須覓連帶保證人,及預繳全租期租金的劣規,其次,維持公證費由承租人與市府各分擔二分之一的既有規定,以落實弱勢民眾的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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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北市社宅連帶保證人制挨批嚴苛! 都發局:可改1年1約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8339
[TVBS] 「當我住豪宅?」台北社宅需保證人 找嘸先繳38個月租金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97450
https://youtu.be/DCtw1a2zLZc
[聯合新聞網] 須一次繳清78萬租金? 議員轟:社會宅租約刁難、離民意遠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406834
[中國時報] 北市社宅繳清3年租金挨批 都發局:改採一年一約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22005527-260405?chdtv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在 穎艾達利 Ingay Tal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年1月21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臨時會開議:議程審議階段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建請都市發展局於次會期,針對《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應對應《住宅法》第四條新修條文,在適用對象上同步寬列,使臺南市社會住宅申請適用對象照顧需求者。
穎艾達利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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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70530中視 內政部擬社宅出租辦法 防二房東賺價差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s6yRhhhutjk
台北市圓山捷運站附近的社會住宅,租金較周邊價格打了85折,民眾抽籤搶破頭,內政部擬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從年齡、戶籍、居住需求、家庭年所得跟不動產設下門檻,不是想租就能租。
記者 郭岱軒、李維庭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沒有實價登錄的房東,他們正常的出租行情有可能會被拉低。」
社會住宅對周邊房市可能有間接影響,草案明訂租金價格不能超過市場行情,最長可以租6年,社會弱勢者得延長1倍,但也怕有心人鑽漏洞。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一些投資客,他可能找尋了很多符合資格的人頭,確實有這樣的一個擔心存在,那要去想辦法(防堵)。」
內政部設下防線,就怕房客當二房東賺價差,必要時內政部可訪視住宅,核對承租人身分,不得拒絕,要兌現蔡政府居住支票,要讓真正有需求的人擁有溫暖的家。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5/170530.html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s6yRhhhutjk/hqdefault.jpg)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在 楊靜宇粉絲團- 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 的必吃
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辦理出租時,應通知社會住宅之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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