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非法人團體與決議門檻>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復刊後的第二篇文,我和各位一起來讀一個過去較冷門但最近可能出成考題的爭點,這個爭點是:非法人團體社員大會表決普通決議時,如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決議效力為何?
舉例而言,非法人團體A寺廟召開信徒大會,信徒名冊人數共計31人,會議簽到簿上雖有19人簽名,但部分簽到係偽造,實際出席僅7人,顯未達過半數16人出席,該信徒大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有效成立說(不限制出席門檻)(通說及實務)
通說認為,法律既未限制總會普通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之明文,則反面推論,立法者應無限制之意思,此時章程如有規定,應依章程規定定之,章程如無規定,則無出席門檻限制,不問出席社員人數多寡,只要經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即為已足。但通說中之多數看法認為,僅有1人出席,則不具會議形式,故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席,始得依出席人數過半數做成決議
實務認為,民法第52條第1項之社團總會普通決議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7條相互比較,第53條第1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要件,第57條則是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故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第52條第1項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門檻限制。
■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屬於非法人團體者,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社團之規定。又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係源自18年5月23日之同條項條文。考其立法理由:「謹按總會之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所謂特別規定者,如第53條變更章程之決議,及第57條社團解散之決議,均不得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是也……」,與當時民法第53條第1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2以上書面之同意」及同法第57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對照以觀,前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要件;後者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足見立法者就社團總會決議是否應有一定比例社員出席,已有斟酌。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
▎不成立說(限制出席門檻)
陳忠五教授認為,社團總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3條第1項之「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規定,如未達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應認為決議不成立。理由在於,首先,不限制出席門檻之考量,是為「便利社團運作」與「尊重社團自治」,但出席門檻之限制,既僅為一預設任意規範,社團仍得以章程變更之,則此即無害於便利社團運作及尊重社團自治之目的。然而,如法律之預設為無出席門檻之限制,則將使決議形成過程違反民主原則及失其正當性之基礎。因此,限制出席門檻,係在便利社團運作或尊重社團自治下,同時兼顧社團運作程序之民主原則及總會決議行程之正當性或代表性,較為可採。
社團法人財產變更 在 吳濬彥 Wu Jun Y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下一個巴掌:讓于品海經營電影院,台灣演藝界更向「中」看齊
親中藝人的巴掌,打在文化部長的臉上,被踐踏的是台灣人追求文化自主的努力。鄭惠中是在幫中國政府為今年台灣金馬獎居然敢出現「台獨」言論,教訓台灣人。
陪同鄭惠中開記者會的應曉薇說:「執政黨讓演藝人員都變成台獨演藝人員,幾乎無演出機會,她(鄭惠中)心疼台灣演藝人員才會做出這個舉動」
我們必須堅定地反擊。
反擊的方法,不是把鄭惠中打回去,我們必須打到要害,直指核心。
台灣藝人要去中國發展,必須為五斗米折腰,要「九二共識」,要「兩岸一家親」,要稱「內地」,要說我來自中國屏東。
中國的下一步,就是要讓不去中國發展,留在台灣的演藝界、電影工作者,也必須為五斗米折腰,中國要讓傅榆導演也「九二共識」。方法就是:買下台灣,買下台灣的電影院。
派誰來買?就是中國太子黨支持的香港南海控股公司董事會主席于品海。
今年三月,于品海就要跟台北市政府簽約,要在機場捷運台北站蓋雙子星大樓。這棟大樓將是中國的租界。
于品海已經設計這棟大樓商場要有大型電影院。
https://tw.news.yahoo.com/600%E5%84%84%E6%89%93%E9%80%A0108…
于品海前年就來台設立台灣大地影院股份有限公司 ,要經營電影片映演業、電影發行、電影製片、電影拍攝、電影錄音、電影特效。
于品海在中國的大地影院公司擁有各地476家電影院,是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敏感行業。
你去問柯文哲市長:
賺中國錢的于品海,來台灣開電影院,容得下台獨嗎?容得下傅榆嗎?
讓我們堅定地阻止于品海在台灣經營電影院。
讓我們堅定地阻止台北市政府BOT的雙子星大樓掛五星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民連對中政策組年度計畫說明會
1/26下午兩點 線上報名
https://goo.gl/forms/wpvbQhOTueppB0yv2
捐款資訊:
|透過藍新金流線上捐款:https://donate.spgateway.com/edutw/donate
|下載信用卡授權書定期定額捐款:http://www.edunion.org.tw/…/contents/uploads/2017/03/2016捐款…
|銀行捐款帳戶:806元大銀行古亭分行,帳號20362000026543,戶名:社團法人經濟民主連合
|郵局劃撥帳戶:帳號:5035-3211 戶名:社團法人經濟民主連合
|入款確認、收據索取與徵信:會計部林小姐 電話:0965-510-350 傳真:(02)2369-0318
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 55673141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備註)
股權狀況 僑外資
公司名稱 台灣大地影院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7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10,000,000
代表人姓名 許永德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1段96號3樓之1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106年10月3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所營事業資料
J403010 電影片映演業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F501030 飲料店業
F501060 餐館業
J402010 電影片發行業
J401010 電影片製作業
J404020 提供設備及場地供電影片拍攝業
J404040 電影錄音業
J404050 電影特效製作業
J404010 動畫影片製作業
J602010 演藝活動業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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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泡泡 爛透了!聖俗分離你個頭啦
【捍衛真正宗教自由 宗教法人應公開透明】
憲法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禁止國家所有基於宗教的歧視性對待,不管是憲法本文或相關釋憲文,皆對我國宗教自由做了相當明確的解釋。然而,近日卻有跨黨派的藍綠立委聯手提出了一部《宗教基本法》,雖以保護宗教為名,卻讓此部法案成為超越行政、司法及立法等一切現行規範的聖法。
在今日的記者會,立法委員 黃國昌 指出,以這部《宗教基本法》第27條為例,竟然可以排除國土計畫法的適用規範,甚至對非法占用農地或國有地的宗教建物,就像先前爆發諸多爭議的彰化碧雲禪寺,更能夠讓它就地合法化。黃國昌說,這種超越一切、不受任何管控的法案內容如果通過,不僅會扭曲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更會對台灣做民主憲政國家所奠定的基礎造成莫大的戕害。
林昶佐 Freddy Lim 則認為,提出一部完全凌駕一切社會規範的法案究竟保障了誰?難道不會讓許多原本就存在爭議、甚至違反法律的團體能夠合法生存嗎?真正導致宗教團體被污名化的,恐怕就是提出這種奇怪的《宗教基本法》的背後勢力。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 徐永明 也表示,在6/27《財團法人法》的審議過程中,時代力量一向主張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的規範當中,但遭藍綠兩黨聯手封殺,兩黨當時也承諾將設立《宗教財團法人法》,結果現在藍綠立委卻連署提出了這部《宗教基本法》。
我們呼籲,請提出這部《宗教基本法》的藍綠立委撤回此案,若明天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還是執意將此案排入審查的話,時代力量也將提出程序動議,要求將此案退回院會。希望藍綠兩黨明確表態,是不是真的支持這部荒謬絕倫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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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在這裡:https://npptw.org/Vi6BWo
‼️宗教基本法,條文仔細看 ‼️
⏩️§3+§13 「放生不需許可」:不得禁止或限制放生!
⏩️§10 「聖俗分離原則」:政府不得介入!司法不得干涉!
⏩️§13「超越一切的宗教自主權」:遇本條全排除,民主公開也不例外
⏩️§14「就業歧視也合法」:可用「相同宗教信仰」當作聘僱條件
⏩️§15「十六歲前的信仰由父母決定」:憲法說的信仰自由16歲才開始
⏩️§20「財務完全自主」:連遺產繼承都可不用管民法!
⏩️§27「現有一切用地就地合法」、「往後想蓋什麼就怎麼蓋」!
‼️ 透視《宗教基本法》‼️
⚠️ 在31條條文中,「不得」、「不適用」、「不構成」、「不受...限制」
總共出現了:18次
⚠️ 排除適用:法院調解、民法、社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就業服務法、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及公產管理法規、建築法、消防法、國土計畫法、民主與公開原則
⚠️ 享用稅捐減免(適用財團法人標準)、可從事公益以外事業、財產及財務不公開、已取得建照之建築另法定之、農地可變宗教用途、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五年以上就地合法、宗教使用就可變更為宗教用地、宗教選址寬容原則及負面表列
⚠️ 強制要求被排除的法律及措施要在三年內全數修正、制定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