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NPO治理問題(九)- 「太極門」是NGO嗎?
作者:劉康身律師
本院查:「…(三)上訴人對其配偶洪OO於85年間未辦營業登記,而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名義買進氣功服、打坐墊、天鶴茶等物品予其弟子使用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係其進貨後再出售予其弟子,…渠無營業行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云云。」「…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四) 太極門弟子敬呈再審原告(即洪OO)之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再審被告用補習班之類型對再審原告推計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87、873號判決)
太極門最引人注目的即為稅務爭訟案件。到底,弟子的奉獻是學費,還是贈與?如果有交換物品,是買賣嗎?
纏訟超過十八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一路走來的陳情數據揚揚灑灑,2011年7月甚至獲得總統府發函,責成行政院應依法院判決處理,認定敬師禮為贈與而屬免稅所得結案。2015年4月,立委許添財與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又因前述案件發生爭執,許立委認為太極門已獲刑案三審等判決表示是捐贈禮(敬師禮),財政部應該快點了結太極門稅務訴訟案;張部長則表示,過去在台北市國稅局已經處理92%了,剩下8%是認定為學費,目前法院最近一次判決指出證據要重新查審,張部長並被激出承諾「法院判決捐贈(敬師禮)我就撤銷!」
查詢內政部以及法院的資料,太極門並不是登記有案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訴訟紀錄觀察,太極門亦未以非法人組織或團體的名義出現,似均由掌門人洪OO或其配偶游OO以個人名義擔任各審級的原、被告。如此一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所列舉之機關、團體可以免除所得稅的九大前提要件,形式上似乎不能適用於太極門。若其所涉行為被認定係營業行為,則亦須繳納營業稅。
太極門的學員多達數萬人,實質上應已屬於非法人的團體或組織,與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同鄉會、社區管委會、同學會、家長會等似無不同,其設立及活動宗旨若持續以公益為目的,則其實也是一種NGO。如採「太極門即是洪OO、洪OO即是太極門」的看法,恐非妥適。這種形式上為「個人」、實質上構成員眾多的「準組織」要如何保管、運用所收受的款項,其會計記錄是否清楚,是否應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或可否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報載洪OO曾大量購買不動產)等問題,現行法規並未規範。然而,這種團體或組織,太極門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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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案爭議/還公益團體清白 重建管理機制
2015-03-17 01:51:48 聯合報 謝宗翰/會計師(高雄市)
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引發爭議,慈濟的財務也遭到質疑。慈濟基金會昨天下午宣布,在社會未有共識前,即日撤回開發案,同時組織變革,並將分階段公開財務收支狀況。
我國為鼓勵教育文化慈善團體從事公益活動,在稅務上給予諸多優惠措施,希望藉由民間團體的力量彌補政府在推展社會福利及公益事務上的不足,而隨著社會結構的改善,我國民間團體的組織及影響力也與日俱增,連帶也造成外界質疑少數社福團體長期壟斷甚至把持國內社福資源的疑慮,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所引發的爭議可以說是此等不滿情緒的反撲。
無論是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是一般的人民團體只要符合財政部所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除本身銷售貨物及勞務外之所得即可免納所得稅,而該免稅標準之門檻又非常容易達到,因此實務上包括信眾或會員捐款等基本上都可免納所得稅。此外,目前所得稅法亦允許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捐贈公益團體之方式減免捐助者之課稅所得額,加上政府對於慈善團體的發展向來是採取扶植與鼓勵的立場,是故藉由設立基金會或人民團體來節稅或移轉資產,遂成為許多高所得族群避稅或規避稽查的一種管道;至於該等團體名下所掌控之龐大資產,更是許多有心人士及利益團體覬覦的對象。
慈濟案已引發當前政府對民間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管理上的幾個瑕疵:一、缺乏統籌管理的權責機關。二、缺乏完整的資訊公開平台。三、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與監理機制的不足。
首先,目前我國基金會之管理首先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部分,爾後再依基金會之業務性質而歸屬不同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管轄,而各主管機關的設立辦法、管理機制又不盡相同,由於缺乏一個有效統籌的權責機關,造成管理上呈現多頭馬車的紊亂情況。
其次,雖然目前各主要事業主管機關,包括衛福部、教育部等多要求其所管轄之財團法人若達到一定條件(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必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然而該等查核報告並未強制要求公開,而各部會之間也缺乏如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類的資訊整合平台供大眾進行檢視查閱,在既無公開平台由無強制揭露資訊的情況下,相關的查核報告形同具文。
最後,政府部門在實務運作上由於缺乏足夠的資源與人力,因此縱使訂有管理辦法亦無力對該等民間團體進行有效的督導與監理,多半只能以鼓勵的方式期盼人民團體進行自我管理,所以這些坐擁龐大資產並享有租稅減免的民間團體是否真的有從事相關公益活動,或是另有其他目的根本無人知曉。事實上,既然人民團體在法律上享有稅務減免之優惠,相關的自我監理機制就應該被賦予更嚴格的強制性,如此才符合公平原則。
近年來由於資訊不對等,加上部分媒體及民眾對於爭議事件在未經查核情況下便不明就理地搧風點火,造成諸多社福團體無端被汙名化,這與政府長期以來在管理上的消極態度難脫干係。因此為了我國公益事業的長遠發展,行政院應重新審視現有的管理機制,責成有關部會建立權責一致、資訊透明的整合平台,如此才能杜絕社會上的悠悠之口,還給認真回饋社會的公益團體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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