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的發展趨勢與政策分析報告,提供大家做參考.....「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中譯摘要(12/21/2020 EIC環境資訊中心)
資料來源: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環保署
編按:為因應氣候變遷,今年7月初,環保署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共同合作,委由國際氣候政策研究智庫——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針對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碳定價制度設計研議。15日「台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報告正式發表,以下收錄該報告的執行摘要中譯:
重點摘要
碳定價和其配套措施可以幫助台灣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設計得當,碳定價政策將成為台灣於促進經濟成長和參與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共同努力的同時,公平且具效益之減量工具。
台灣的主要排放源,尤其是電力部門,需被涵蓋於碳定價中。對於台電等垂直整合之公用事業,必須特別考慮管制的不同選項。
碳定價對台灣競爭力之潛在影響需加以因應。作為一個小型、開放之經濟體, 必須詳盡考慮碳洩漏之潛在風險,以及減少此風險之政策選項。
就實施不同類型之碳定價工具的現有能力而言,台灣正處於不同的「準備」階段。台灣擁有短時間內實施碳費(Carbon Levy)所需的大部分能力,然而,實施排放交易機制(ETS)仍需要進一步的能力建構。
若台灣實施排放交易機制,則需發展次級市場之功能。因台灣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加上排放集中於少數參與者,可能導致次級市場在市場集中度、市場流動性等方面遇到挑戰。
對高層之建議
1. 台灣應從簡單的碳費做起,最初設定在較低的水準,然而需有明確的價格上升軌跡。
從一個較低的價格開始,台灣可於實踐中學習,了解碳費之運作方式及其對被涵蓋企業的影響。然而,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軌跡來提高碳費水準,以確保有足夠的脫碳誘因。
2. 隨情況改變,台灣應保留隨時間改變碳定價設計的選項。
我們建議在設計上保有內在的靈活度,使政策能夠隨著時間而得到改進,並為未來過渡到排放交易機制提供機會。
3. 台灣應涵蓋大型排放源,包括製造業及(盡可能)發電業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
針對大型排放源管制可搭配其既有的排放量申報。電力部門為台灣一大排放源,將其納入將涵蓋住商和服務部門的間接排放。
台灣需採取更強而有力之政策行動以實現排放目標
不採取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的危險性顯而易見,因此,台灣與全世界需盡速採取行動。台灣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17年創下最高紀錄。儘管估算顯示自2017年以來,年排放量便持續下降,但仍需採取新政策,包括實施碳定價,以實現於2050年相較2005年減少50%的目標。此標準係依據2015年制定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該法同時要求政府實施排放交易機制(ETS)。然而,由於排放交易機制之設計和潛在影響力尚未解決,該措施的政策進展仍受到限制。台灣環境保護署(EPA)預計於2020年末提出對該法案的修正案,可能將允許使用碳費以補充排放交易機制。
為何要實施碳定價?
碳定價與其配套政策同時實施,將可促使台灣以公平、具成本效益之方式減少排放。若沒有碳定價,將難以實現減量。依循「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定價,可使企業和消費者將排放成本內部化,進而激勵減量。作為以市場為基礎之政策工具,期望排放者能透過碳定價面對其活動的全部成本,將找到減少排放的方法。如何做到這一點則將留給排放者,而非由監管機構規定。此靈活度與經濟效率相關,因整體而言,減少排放的成本相較於替代政策(例如補貼、行政管制法規)的成本更低。
碳定價不僅可實現排放目標,同時能用以支持低碳投資、增加財政收入、推動經濟,以及產生環境和社會之共同利益,並促進國際合作。
國際碳定價趨勢持續增強
目前,全球已有60多個管轄區正受益於碳定價工具。除國內碳價(或不存在碳定價的區域)之應用,現今的重點同時亦轉向解決跨區域碳價不對等的替代方案,以減輕潛在的競爭力損失。於此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Border Carbon Adjustments, BCAs)不僅可以解決碳洩漏和競爭力問題,同時利於其他國家參與氣候協議。對於尚未制定具雄心之氣候政策的國家,或希望脫碳但仍未決定出適當之政策路徑的國家(例如台灣), 這些措施的導入將可成為一個全球機制的開始,其中,貿易關係將受到氣候變遷野心的影響。這也是為何碳定價政策應該成為近期優先選項的另一個原因。
瞭解國情對實施碳定價之重要性
台灣的經濟概況、能源系統和制度背景皆為至關重要之考量因素。台灣作為一個以出口為導向之小型經濟體,大部分能源需求都仰賴化石燃料,因此要想達到國家排放目標,台灣面臨著挑戰。尤其是,能源轉型需要大幅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仰賴,化石燃料目前占台灣主要能源供應的92%,且幾乎全為進口。電力市場由台電(Taipower)主導,台電為垂直整合之公用事業,在台灣發電量占70%以上,且是唯一負責輸電和配電的公司。根據2017年的《電業法修正案》,市場正在自由化,因此,如何管制電力市場對於台灣未來的碳定價至關重要。
在實施碳定價時,製造業為重要的利害相關人,占台灣一半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排放。 大約75%的製造業附加價值毛額(Gross Value Added , GVA)和65%的就業,與電子元件、石化和煤炭產品以及金屬的生產有關。台灣幾乎所有製造業皆面臨貿易風險,並競爭於國際市場上。這與許多已實施碳定價的轄區有所不同,在某些轄區,製造業子部門可能更為依賴國內市場。
選擇碳定價工具之考量因素
台灣將選擇實施碳費或排放交易機制。理論上,若無其他不確定性,並且將兩種工具皆進行校正以產生相同的碳價格,則此兩種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e Instruments, CPIs) 在既定的時間內可實現完全相同的結果。然而,實際上,包括未來排放軌跡的不確定性、減量成本、更廣泛的經濟環境、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在排放交易機制下的免費核配能力等因素,這些工具存在重要差異,且通常決定了在短期與長期內如何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在評估碳定價工具的可行性時,將短期障礙(通常為政治、法律和體制因素)與長期目標(環境成果、經濟效益和有效的政策管理)區分開會很有幫助。
短期看來,易於管理以及簡化的政策設計與實施,通常為決定碳定價工具的重要因素。建構足以支持有效碳市場所需的能力將耗費大量時間。尤其是,排放交易機制的政策設計必須因應市場流動性以及競爭力不足的挑戰。反之,碳費則相對簡單,通常可以透過建立於現有的能源及環境稅上來實施。在評估這些法規和制度因素時,徵收碳稅似乎是較容易的選擇。然而,政治因素可能致使某特定類型政策的實施不可行。顧及人民普遍對稅收,特別是碳稅的負面感受,推行碳稅將為一大挑戰。因此,決策者選擇的工具將可能取決於其對政治性的徹底考量,即選擇一個在法律或體制層面上相對較差,但在政治上卻具有更大可行性之工具,例如排放交易機制。
就長遠來看,碳費和排放交易機制的基本屬性差異可決定碳定價政策的長期發展。這表示,了解管轄區導入碳定價的基本目的將會影響其長期發展。
這些短期和長期考量因素彙整於下一頁的圖表中。
短期內可能會影響碳定價選擇的障礙:
電力部門的涵蓋
產業競爭力、
碳洩漏和更廣泛之經濟影響、
市場集中度和流動性不足於排放交易機制中之風險、
執行能力
這四個考慮層面的整合,來自對台灣排放趨勢、經濟結構和能源系統的詳細分析, 以及與環保署進行討論,和透過關於當地情況和能力的調查問卷。儘管對市場力量和流動性的考量僅與實施排放交易機制有關,但其餘三個考量因素與任何形式之碳定價皆相關,無論是基於碳費亦或是排放交易機制。每個考量因素皆對台灣實施碳定價提出了特別的挑戰,因此決策者應謹慎應對。
台灣碳定價之關鍵考量
結論
此研究報告提出引進碳價的首要步驟和廣泛的參數,但仍需要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才能付諸實施。包括釐清政策設計的細節和制訂授權的法規。為確保所採取的政策符合目標,與利害相關人進行深入的協商以及能力建構等皆相當重要。 我們為台灣短期碳定價的實施提出了一種靈活的方法。從長遠來看,台灣碳定價政策的發展應與其基本政策的目標一致。碳定價為一種強而有力的政策工具,因此,在決定採用哪種碳定價時,各地區需要權衡幾個目標。隨著國家環境、能力和目標的改變, 對於台灣而言,維持碳費或轉向排放交易機制將是關鍵問題。要做出選擇時,必須對碳定價在台灣更廣泛的環境、經濟、財政和外交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進行結構性評估。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新聞稿(2020年12月18日),台英攜手合作 首份碳定價研究報告出爐
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9b187f3c-d175-4dd7-9cc0-d8f79bfaf10d
倫敦政經學院(2020年12月15日),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
https://www.lse.ac.uk/granthaminstitute/publication/carbon-pricing-options-for-taiwan/
完整內容請見:
環境資訊中心「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中譯摘要
https://e-info.org.tw/node/22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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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五日,《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在法條中明文確立了目標:二〇五〇年時,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將降到二〇〇五年的一半以下,也就是一·三億噸。
而排放量高達二·七億噸、排名全球第二十四名的台灣溫室氣體將實施總量管制,分配各部會、企業排放量,若超過,就得自己花錢購買。被稱作「減碳三法」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溫減法、能源稅法,終於邁入下一個里程碑。
圖利廠商?避免勞工失業?
《溫減法》的提案甚早,在十年前就有立法的呼聲,「但反對方堅持不將期程與目標入法,我不能接受。」期程與目標,是主推此法的立委田秋堇堅持十年的原因。
她感性地回憶起多年前時任環保署長張國龍,「宜蘭反六輕場場硬仗,他是一路幫忙的大恩人。但是他們送進來的法,沒有期程、沒有目標,我就是不能答應,想起當時必須拒絕他的情景,我都很難過。」她說道。
但通過的同時,卻有同黨立委批評是在「圖利」石化業。立委林淑芬批評第二十條中,為了預防「碳洩漏」(避免廠商因為國內法規嚴格而外移到其他國家)而讓石化產業享有優惠,「行政部門跟廠商根本站在一起,人民呼吸的每一口空氣都是有毒的,現在還在玩文字遊戲、圖利廠商?」
林淑芬提到,實情是,高雄許多石化業廠商都已準備歇業,當碳交易的制度被建立,廠商可能會選擇延遲關廠,形成減碳實情,再將額度交易出去,「諸如此類的弊端,立法時都沒有被注意到。」在她的爭取下,才建立了關廠額度回收機制等防堵機制。
產品賣不出國?產業界也著急
但田秋堇卻很不以為然。「台灣是歐盟設立『碳洩漏』條款的受惠者,我們怎麼可以不設這一條?」田秋堇指出,倘若歐盟當時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時,沒有設立碳洩漏,國外的高汙染產業可能就會跑到台灣來設廠,讓「RCA」事件重演。
田秋堇認為,除了避免台灣廠商跑到環保法規沒那麼嚴格的國家排碳,也要避免產業外移造成勞工失業問題。她舉例,就像當年為了防止因毒品而起的愛滋病擴散,提供給毒癮患者替代性毒品美沙酮,就被大力批評。「但研究證明,如果沒有美沙酮,台灣現在的愛滋病患可能會多好幾萬人。」田秋堇表示,「碳洩漏給予廠商的優惠,就是美沙酮。」
產業出走並不是杞人憂天,事實上,《溫減法》一通過就有產業團體對媒體嗆聲,標準訂得太嚴苛,政府又沒有配套措施,等於是在把產業逼走。
工業總會一直被視為《溫減法》立法最大的阻力,但工總秘書長蔡練生指出,工總一向主張要「趕快訂」,因為節能減碳是國際趨勢,倘若無法配合國際做法,產品出口時就會受到阻礙,如同歐洲許多國家已經開始看產品的碳足跡、綠色標章。而工總反對的關鍵,還是回到立委堅持的核心:期程與目標。
蔡練生解釋,「國際趨勢目前尚未明朗。京都議定書訂了這麼久,連美國也沒有簽署。而我們也不是簽約國,根本沒有機會加入,憑什麼要跑在人家前面?在這方面,我們應該要當追隨者,而不是領導者,也要考量競爭對手是怎麼訂定的,涉及到未來的產業調整。」
「台灣不要核電,又要做溫室氣體的管控,等於是雙倍的挑戰。我們的經濟還在成長,自然會帶動能源需求,也會增加碳排放。」蔡練生質疑,「除非政府願意去檢討能源政策,到底要著眼於減量,還是要走入非核家園?」
蔡練生也希望政府積極輔導,透過技術協助與設備更換的低利貸款,讓廠商邁向更有效率的能源使用,「不是嘴巴講講而已,要有實際作為。」
從產業界的質疑,暴露出《溫減法》的宣誓性意味還是比較強。雖然期程與目標在重重反對下入法,地球公民基金會能源與產業部主任蔡卉荀指出,「關鍵還是在子法的訂定。」
細部措施未訂定,就讓二〇一二年開始控管的PM2.5,雖然有期程與目標,卻在實施三年之後出現了不降反增的荒謬情形。蔡卉荀指出,目前的《溫減法》還算理想,但執法如何做、各部會的配套方案都是日後需注意的關鍵,免得一樁美事再度淪為空談。
何謂「最佳可行技術」引爭議
蔡卉荀舉例,每年的「總量」如何訂?假設訂得太高,某企業可以宣稱自己排了二二○○萬噸,實際上只有一八○○萬噸,看似實際達到減排,多餘的量就變成了可交易的籌碼,「但它實際上沒有排那麼多,就算謊報有罰則,但罰款夠不夠?而政府又要如何查驗廠商實際的排放量與登錄的符不符合?這些都是細節。」蔡卉荀提到。
而經濟部能源局率先提出四大配套:研擬調整產業結構、擴大綠能發展、新建電廠、開徵能源稅等。其中「新建電廠」字面上令人疑惑。但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目前燃煤、燃氣電廠皆積極推動採行最佳可行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碳排放。田秋堇也補充,設備與技術的更新能夠讓能源的使用更有效率,不見得是件壞事。
但「最佳可行技術」的「最佳」如何與時俱進?林淑芬以《空汙法》為例,在沒有人要求檢討的狀況下,《空汙法》實際的「最佳」居然停留在二〇〇二年。而環保署則回應,依法將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以獎勵業者儘早推動減量工作,而在此標準研訂過程中,就會參考國際間最新的方式之做法,維持「最佳可行技術」。
而中央政府始終沒有提出長遠的能源政策,也是爭議多年的焦點。此次也成功入法,《溫減法》第五條第一項指出,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成為成文法條,就看主管機關如何落實。
而林全能提到的能源稅,也是各方革命多年尚未成功的法案,「它的原罪是『稅』,大家聽到就害怕。」田秋堇無奈地說,「但有了能源稅,許多如燃料稅、氣燃費都會被減掉,它不是一個增稅的法案,是雙重紅利。」
倘若課徵能源稅,目前擔心的溫室氣體謊報問題、工業設備效率問題都能自動解決,用多少、課多少,不希望被課稅,就會自動採行減碳的作為。
能源稅等歐盟課徵邊境稅再實施?
國、民兩黨都曾經將能源稅納入政見,有過多次研擬會議,卻始終沒成,有人私底下跟田秋堇透露,產業界是希望外國開始對台灣課徵邊境稅時,再實施能源稅。
「歐盟現在有能源稅,我們沒有,產品的成本就比較低,歐盟有可能會利用邊境稅來讓彼此產品的競爭力『公平』。在歐盟還未實施之前,產業界會覺得突然被課稅很吃虧。」唯一一位將「減碳三法」都送進立院的田秋堇感嘆,「如果說《溫減法》是孤兒,能源稅就是棄嬰,還是遭虐待的棄嬰。」
有了《溫減法》,台灣能不能真如政府宣稱,進入減碳時代?還有待後續檢驗。